(一)先設的抽象經驗與前提
8 見錢南揚,《宋元戲文輯佚》(上海:上海古典文學出版社 。1956),前言 1。
「正宗」的概念所以能長期主導曲學理論思想,源於曲家在認知理念上肯定 曲牌具有特定實存內涵,並藉格律論詮釋為音樂可變形象的安定成份。此一實有 的主張,顯不基於確定的客觀旋律現象,而是根據主體認知意識中對音樂抽象存 在的把握能力。然此音樂一旦去除可供記錄、再現其內容的物質性材料,究竟以 什麼方式和我們所生活的此一客觀世界產生聯繫?
身為一個聽眾,我們或許可以自稱是由音樂演出的行為,與其間表現特定音 樂的一切物理性音響,確認與此音樂的接觸經驗。那麼,將音樂傳遞予聽眾的表 演者,在演出行動之前或當下,又基於哪些根據與途徑去把握音樂?
現代社會中以音樂為專長者,多皆仰賴樂譜所記載以掌握內容,並為再現音 樂的根據,與證明、披露特定內容存在真實性的證據。因而前述想法便顯得無益 且無謂。但對思索曲牌的體用傳統特質,則未必然。以台灣漢人音樂傳統為例,
從記譜內容到口授傳承,與演奏現象所顯現種種差異,多數藝人不僅能充分理解 與認知此一現象,同時並能以所學內容為根據,由個人推及於群體,保持著相對 一致的詮釋性見解。9各家對音樂本有指稱特徵即使各有不同,我們仍可隨此傳統 見解指引,藉聲音現象注意其中最不易把握的抽象結構。不僅止於分享音樂在純 粹音響進行效能帶給我們的聽覺過程。是以對音樂結構內容合理性的再反省,並 非質疑既有認知傳統的正確性,而是為去確認感知內容的合理要件。
再者,音樂中此一有待考掘的實有自身,並無抽象與否的問題。我們以此
「存在」為一抽象的意向結果,與其在客觀世界無所賴以彰顯的實體有關,故需 由經驗的意向感知予以肯定。而後理解曲牌音樂現象屬於先設的存有前提才能確 認。換言之,體察「曲牌音樂的現象存有與歷史實踐」的論證,需要先能肯定:
9 類似的詮釋性術語說法,如南管、北管,皆以樂譜所記錄內容,為實際演奏呈現內容的「骨」,
很少有人會將表演內容與樂譜內容直接類比同等看待。
曲牌音樂現象內部,有一自存不易的深層構造。
此一持存於曲牌內在的本有,在古典曲學論述正宗、格律的傳統思想中得到 彰顯,並經歷來作家、曲家意向經驗的把握而獲致確認,表現為不同作品,以及 各種表演詮釋的基礎。其次,此一曲牌音樂的存有形態與展示模式,本質為歷史 經驗的一部份,隨各家詮釋經驗,或關切的目標改換移轉,可能再有其他變化。
故而屬於深層構造的曲牌音樂本有存在,同此本有體現於作品、演出中的存在狀 態,實為不同現象層次的表現。故此必須兼顧各別曲牌既為單獨成立的個別存 在,同時也是特定組織內部型構元素的雙重性質。
其次就存在的因果順序,任何單獨成立且個別存在之曲牌現象,必先成於任 何特定組織內部元素之前,而後才有為適應各種特定組織的型構需要,形成各種 變化之必然性。至於所謂特定組織,則包含一般原則性的結合模式,與各實際作 品內的構成結果。因此在以曲牌為建構組織元素的構造世界中,一般模式化組織 原則與實際作品間的差異情況,實為現象在不同層次展示上的實際差距。任何特 定曲牌基於此一關係,形成自身在不同層次的展示與變化根據。此一認知前提,
涉及曲牌一切音樂現象在此客觀世界存有的基本形態。
(二)提問與分析的合理基礎
由於表演詮釋與歷史經驗等因素的影響,每隻曲牌表現在不同譜本彼此,或 在曲譜與演唱之間,存有種種變異可能的層次化現象。從音樂形態研究的分析範 疇,即不只在現象展示層次尋求解釋:曲樂現象如何在多變面貌中達到內在統 一。另還必須包含對如「曲論與音樂現象呼應程度」、「曲譜內容及其書寫文化 內部特徵」,以及「存在之於歷史與表演當下的異同關係」等相關議題的檢視與 補充。才能在設問同時,析別曲牌音樂在現象存有與歷史實踐的認知關聯。
至於察覺在此外部現象深層的安定結構,即成理解曲樂首先需要突破的關 鍵。再從內在統一到紛陳多元的外在現象間,可能包含的層次,以及其中每一層 次的階段所呈現狀態,與不同層次之間互動關係的發展,又呈一互相牽引且環環 相扣的問題。然在考慮如何解決有關論題同時,必然涉及分析方法的憑據與合理 性問題。是以在設計音樂的分析方法之際,必須同時考慮方法的合理性依據,與 其可為說明相關現象的效力。對此,應該可從格律論藉各種牌式展示的先設存有 認知,以及傳統「曲骨」、「集曲」三種現象與思惟模式,尋求建立分析方法的 合理性基礎。亦即從曲牌音樂由內而外三種層次特徵,及此現象在客觀世界中活 動的產物,為檢視分析方法合理性的依憑。
任何曲牌音樂在最終面目的形成或規劃之前,必然涉及其中的「曲骨」之判 斷與依據。直到今天,傳統戲曲藝人仍多強調:學「曲」要從「骨」起;「骨」
譜不能直接用在戲臺上。依此可知曲牌音樂的「骨」之所在,涉及音樂存在的根 本形象,有其深層的文化意涵,並非只是各種紛陳的現象之一。直到二十世紀 三、四十年代間有關曲譜出版的書面特徵,「泉州清源齋曾出版木刻曲本,只有 曲詞、不附工尺“指骨“,僅在曲首標明“滾門“、牌名、管門與起何“空位
“,再在曲詞旁點上撩拍。」10顯見在絃管音樂的曲本記錄中,亦保有類似的認 知傳統。但各家傳統對曲牌內的「曲骨」如何指定,實際並無一致的共見。
至於「曲骨」的概念,與音樂深層的構造存有,彼此之間無法類比。從器樂 化曲牌常以歌樂類曲牌為模本的現象即可知,器樂曲的「曲骨」其實依據所援引 曲目來源的旋律過程,而非曲牌抽象存有狀態的深層構造。近似於格律譜的記錄 手法的概念。相對於曲牌難以指定的抽象存有狀態,有關各種外貌組織的變化手 法,或可直接從音樂的運動趨勢現象為分析根據。然在曲史上特有「犯調」組曲
10 王耀華、劉春曙,《福建南音初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37。
手法所發展,集借不同曲牌片段以發展組織的「集曲」類曲牌音樂現象,更可直 接成為建構分析條件的客觀參照,與檢視分析方法合理性的依據。尤其對說明各 種曲牌構造之於整體外觀表現過程、既成本有與裝飾即興的對照與呼應、不同層 次存在間的邏輯關聯,等相關現象結構的分析效力。
(三)方法論與分析模式
曲牌中的「可變性」特徵,實為一種屬於表層現象活動的產物。就辨識的感 知邏輯而言,音樂內部必有其共通的深層結構原則,才能在命名、歸類的行為 中,保持認知的一致性與合理性。任何一隻曲牌展示「可變」特質路徑,從個別 範式乃至於不同曲牌連結習慣,創作者經由理解音樂所提供形式填入文辭,並用 為編創作品的基礎架構,進而另賦予新而獨立的意義化詮釋。最終於文本所呈現 現象,再交由表演者於演出過程重新豐富音樂內涵。僅此實踐過程,音樂內涵至 少已歷經三階段詮釋發展。故而每隻曲牌在主體把握的各階段經驗意向,皆再進 入一段繁複化的演繹過程,而非只單純再現前一階段的面目。
曲牌透過此一陳陳相因的變形歷程一再雕琢細部內容,逐漸再在各種細節化 歷程,隨時提出不同的藝術造型。經此音樂細節化的現象特徵,以觀察各階段所 成形象以至於最深層存有的分析,說明曲牌音樂內涵得以各種變形組織分存並 陳,與其在各階段細節化發展過程及手法現象,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同時又可 從現象理解,任一曲牌內部此一多層次狀態,實際只是一種有待增潤補充的框架 式構造,故而不僅在不同階段的發展中容許出入,各次演繹所得亦有不同。
曲 牌 在 此 基 礎 結 構 之 上 層 層 展 開 音 樂 的 豐 富 化 歷 程 , 可 參 照 申 克 理 論
(Schenkerian Analysis)借用意義語言的文法現象,「語言文字中的句子,便常
常是由主句與各種修飾成分的從句組合而成」11 構句觀點,解釋作曲發展音樂組
織的建構模式。意義性的言說表現,從心中抽象的意念轉化為語言的溝通形式,
有關符號的組接,在於如何表現意欲傳達的內容。其中過程以表示特定意義的單 詞、主句為核心,經由文法提供的形式構造,透過引導、限定、形容等各類輔詞 的修辭補充,延展為完整的言說。再者,語言意圖闡述傳達的內容即便相同,各 次所呈現的組織都並不固定,此即由於文法提供的形式現象,本質屬於非嚴格構 造的概念框架所致。
曲牌音樂雖然不具溝通觀念的性質,然從抽象的本有到每一次的現象展示過 程,整體存有狀態卻一如申克理論所強調框架結構的充實過程。特別是音樂內部 構造與組織延展形態的辯證關係,相關表述方法尤適於用以描述曲牌音樂進行所 涉刻劃細節、擴充篇幅的修辭造型現象,及其藉內部基礎構造所形成各種組織狀
曲牌音樂雖然不具溝通觀念的性質,然從抽象的本有到每一次的現象展示過 程,整體存有狀態卻一如申克理論所強調框架結構的充實過程。特別是音樂內部 構造與組織延展形態的辯證關係,相關表述方法尤適於用以描述曲牌音樂進行所 涉刻劃細節、擴充篇幅的修辭造型現象,及其藉內部基礎構造所形成各種組織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