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與表現的差異化關係
8見吳梅,《顧曲麈談》(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66。
9見天虛我生,〈學曲例言〉。 王錫純,《遏雲閣曲譜(一)》(台北:文光圖書有限公司,
1965),363。
10見凌濛初,《南音三籟》〈譚曲雜剳〉(台北:學生書局,1987),26。
結合曲牌而成各類音樂體裁的形式現象,在曲牌音樂文化知識脈絡中,其實 並無確切、精準的語彙可代表,或可勉強用劇曲與散曲暫代。有關劇曲與散曲的 概念及其定義區別,主要仍從不同文學形式的差異、特色與發展情況,但其中構 成條件不相類之處仍然極為明顯。因而不論從任何單一的史觀與分辨邏輯,皆不 足以定義曲牌本身,及其所處文化內部,雙重的特殊存有形態與表現方式。至於 成品現象中各種臨時性的變化,與無數「又一體」延伸存在,使得任何曲牌各自 所呈現外部形象,從整體到其中各種片段過程,始終顯得曖昧且難以確定。然此 以變異性為常態的客觀外貌,如果只是一種以變異為必然特徵的外部形象,文化 衍傳的恆常性與共性,即無從說明。
若說在現實藝術實踐層面,通稱為曲牌的音樂類型,總透過不同樂(劇)種 本身所特有的形式、風格為媒介,才能具體呈現;所謂曲牌音樂,相形之下即成 一種類型化的分類概念。曲牌的音樂內涵,正由於外部形象總是曖昧不明,因此 在認識方法上先必須釐清:所謂曲牌音樂內涵,究竟是一種存有的主體,或是一 種表現的對象。由此可變異現象的文化特徵不僅止於一般表象,同時一定程度表 現文化內部的各種基本特徵。不論基於藝術表演必然存有的群體性集合風格,或 個人之個性化表現。或因適應不同的外部條件,與不同文字、語言甚或情意表達 的結合關係。進而包括演奏者於個別演出之音樂體驗與詮釋的心理需要,所產生 單次性的臨時變化;及於不同地區流傳的歷史過程間,隨時空變化,成為音樂文 化現象區域化的變異景觀。致使每一隻曲牌總有許多變異性的存在與表現。
又此外部形象至少說明:一隻曲牌內部所保持的穩定結構成份,與其最終於 外在環境中所展演的藝術形象,不一定會有一致的同等對應關係。甚或有必要質 疑:任何一隻曲牌在音樂層面的組織內部,是否可能真存在著所謂的穩定結構?
進而並可由現象層面反思:為何建立在傳統知識基礎上的論述強調「每一牌必有
一定之聲,移動不得些微」11說法,以指陳特定構造本體?從任何曲牌的存在,
以至於表現在整個音樂文化環境中的現象,在曲牌藝術文化的大傳統中,時代音 樂雖有不同風格發展,但各種曲牌不僅不能任意創發,對既有本體的追考過程,
並率皆以「舊聲」12為準,恪遵其中由音樂先設的基本規範。故而其間若有出入
變化無法解釋,不論出自作家或表演者之手,即可能被詮釋為:個別對曲牌音樂 知識本質的理解偏差,或因曲解而形成錯誤。傳統理論觀念雖以曲牌根據「每一
牌必有一定之聲」之原理,保有自身主體性構造;但此「一定之聲」的規範與限
制,參照有關音樂記錄與演出現象,顯然只在理念化的概念層次中。類似說法本 身所展示,實際並可能源自於一種理論先行的基本立場。
曲牌音樂文化傳統自身中的某些部份,對於認識音樂內在特徵的侷限性,從 術語的紊亂,即可見一斑。例如宮調、宮譜的用詞,雖各有其專屬的說明範圍,
卻也同時都被當成曲調的代稱。宮譜一詞,除作為記譜所表現書面形式,也被當 作曲牌旋律的同義詞。如「一曲之宮譜,其音調必須貫串,又不宜過於重複」13 類似用語以記錄品(記錄音樂的「宮譜」)替代被記錄對象(音樂內容),顯示
著措詞與敘述的混亂,部分來自於曲論家傳統內部實際欠缺對純粹音樂理論建構 的興趣;部分或來自於論者個人對掌握陳述所涉客體現象的混淆。
11見吳梅,《顧曲麈談》(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66。8
12 見徐渭,《南詞敘錄》。《續修四庫全書(1758)》,(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412(3)。
13見王季烈,《螾廬曲談.卷三 論譜曲》(台北:古亭書屋,1969),108。
(二)存在與表現的一致性需要
就在藝術成品本身最終完成的面貌中,作品有其特定專屬的整體構造。任何 結合曲牌、並為作品形式之特定戲、曲創作,由此整體到其中任何片段之間的結 合關係,呼應作品音樂全體「渾如一曲」之一致性。因而在應用曲牌的過程間,
需有局部調整以適應其中的組織設計與結合關係。此類由片段而成整體狀態的對 應區別,不只針對個別曲牌與由其所構成特定作品組織間的存在關係,還包括所 有曲牌自身內部的音樂形象與存有特徵。包括曲牌音樂存有在客觀世界中,從第 一個樂音開始,直到最後音樂結束為止的全部開展過程間,整體表現內容與其展 演現象的實踐狀態。
有關曲牌藝術形式在整體與片段上的對立、統一關係,至少包括音樂與文 學、語言自身內部發展現象,以及彼此在創作過程,乃至於與特定作品內部結構 各方面的辯證性互動。在曲牌如元素般存在於特定作品中的現象樣態,其中各隻 曲牌自身結構(不論是否只作為文學或戲曲上的「應用」),自然無法等同於作 品的整體結構。但若從其中整體與片段相對關係,在藝術效果與形式構成的特 徵,則有特殊的聯繫。作家李玉主張追求連貫藝術內容的整體性,最終企圖達到
「恍若天然巧合,並無拗嗓棘耳之病。全套渾如一曲,一曲渾如一句」14境界,
即在以作品全體共為一元的組織範圍中,尋求創作表現形式與內容合理關係及整 體統一感。這段話除反應李玉個人的音樂美學觀點外,另還同時提供我們「全套
渾如一曲」的形式觀點,可用為分析線索,以理解曲牌音樂文化現象特性。
14李玉,〈序言〉。 見凌濛初,《南音三籟(二)》〈附錄〉(台北:學生書局,1987),902。
亦即若據此見解所表現的條件特徵反向推論,即可知:1.一曲之內各段樂 句,在音樂進行的運動模式與表現特徵,本即互有出入。2.一套之中所應用各 牌,原亦是各自獨立的樂曲,3.用於曲套中各牌的音樂即便因此套式的組織需要 而表現一致性,然此一關係亦可能是外部另再賦予的特徵,不同曲牌彼此基本形 貌,原為互不相屬的個體現象。再就形式存在的意義而言,曲牌以及因結合曲牌 所組成的「作品」間,顯示由片段到整體之間的關連性,存在著一種有機的聯繫 關係。既有相關作品現象中,很少有專屬於特定作品,或專為特定作品而創作的 曲牌。15因而在音樂(戲曲)最終構成中,任何片段之於特定整體構造的相應關 係,基本上都具有可抽離的特質,而非處於獨特、密不可分的特殊結合關係,及 其所塑造情境現象內部的局部性片段。
我們在客觀現實中所有觀察到的片段,只是針對作品其中部份面向的抽樣或 審視,其原本構造的整體,仍舊抽象地被保持在一種實存狀態上。以一部作品為 整體,此一整體構造之中相互依存文學及音樂成份的兩部份,最終的呈現,彼此 皆無法單獨自構造中抽離自存。由此,則描述結合文學的曲牌音樂現象,除了最 終同時呈現文學與音樂的整體藝術形象之外,還必須注意文學與音樂彼此的對應 關係中,同時又有構成全體內容部份片段的特質。
(三)形象的曖昧性與應用的符號功能
屬於文學、意義語言表現的曲詞層次,文意表現,由創作內容透過在語符、
語意、語境上的配置與增損,形成一種特殊的言說狀態。此一言說狀態與日常生
15專為特定作品創作專用曲牌的情況,即使在集曲(及其所表現的創作意識)最盛的時代,也只 有如《長生殿》(洪昇)極少數的作品中,可見類似的做法。詳參見本文第三章。
活的對話習慣比較,或許會有相當落差;但我們仍舊可以依賴自身對表意語言的 理解經驗及聽覺習慣,透過接觸曲詞本身的組織脈絡,詮釋其言說狀態所意圖傳 達的語意,以及音響韻律效果的特徵。在音樂的進行現象,尤其就曲調旋律發展 聲音組織的結構性與趨勢性而言,內容則相對更難以理解。又因曲家歷來對理解 此一範疇所涉內容興趣缺缺,致使每當有涉及以音樂進行現象的說明需要時,傳 統的理論性言說機制及其術語應用體系,隨即一再顯出各種缺損與不足之處,至 多只能粗略而直觀地以「聲」形容之。
即使歷史發展已經如斯複雜過程,藉不同作品或曲譜得到保存的各種曲牌,
直到今日還是經常被等同於原生當下狀態。然此存立的現象狀態,與歷經創作應 用領域中的種種變化,經由歷史的作用,使得曲牌的存有、記錄與再現必然有所 差距。如分析北管音樂【一江風】,首先涉及【舊一江風】與【新一江風】兩首 曲牌在歷時性異同的對照及比較關係。其次對類似曲目的存在,及其所表現於書 寫文化現象上的分析,泰半多強調曲牌的應用特性,至於曲牌本身在本體結構層 面的藝術性與獨特性,通常多不被強調。個別曲牌自身本有結構與內涵獨特性,
之所以少有人討論,其中部份困難,即如文前討論中已提過:我們在客觀現實中 所有觀察到的片段(如特定曲牌),經常只是部份面向的抽樣,原有整體組織,
之所以少有人討論,其中部份困難,即如文前討論中已提過:我們在客觀現實中 所有觀察到的片段(如特定曲牌),經常只是部份面向的抽樣,原有整體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