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第三節 臺灣、香港和中國金融之三方關係
第三節 臺灣、香港和中國金融之三方關係
第一目 香港金融服務概況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服務的蓬勃發展有其歷史,最早可追溯 至滿清政府時期。1842 年第一次鴉片戰爭結束後,中國戰敗並將香港割讓給英 國;在英國殖民統治下的香港成為了自由貿易港,聚集了許多英商、外商和英 資的進入,隨著商業貿易發展的需求,也吸引了許多外資銀行紛紛來到香港設 立營業機構,例如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等等。20 世紀初期,香港的轉口貿易和 商業越加發達,使得押匯、信用證和支票的需求也隨之增加;因此除了原本的 多家外資銀行外,華人也開始在香港開辦銀行,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東亞銀行。
不過此時期的香港金融業,仍舊是以輔助貿易的發展居多。289
其後香港經歷了戰亂、統治者的更迭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和政權回 歸,其中也發生了多次的金融危機,但金融服務業仍舊沒有被擊垮。憑藉著早 期的優勢,香港由轉口貿易轉型成製造業的中心,後來更轉型為金融及服務業 的樞紐。290 近年來,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的評比,香港一直在世界十大 金融中心之列,且名列前茅。探究其原因,或許是香港金融業的發展是亞洲最 早起步的,而早期的香港金融業乃係由外資銀行領頭,許多金融業務皆由外資 銀行所操控,包括外匯、鈔票發行、進出口押匯及大型貸款等等,進而使香港 金融業的發展一直跟隨著國際的潮流。60 年代末期,許多國際銀行開始向亞太 地區發展、歐洲貨幣市場也向亞洲拓展,使得許多亞洲城市的金融服務業開始 繁榮起來,國際商業銀行也繼續增長;而中國大陸在此時期也推動經濟改革,
積極尋求與西方世界進行經貿往來的機會,香港因此成為了交流的樞紐,慢慢 成為了亞洲的金融中心。291
289 區幕彰、羅文華,中國銀行業發展史-由晚清至當下,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1 年,第 2
版,頁99-119。
290 同上註,頁 129-135。
291 DONALD, DAVID C., A FINANCIAL CENTRE FOR TWO EMPIRES: HONG KONG'S CORPORATE, SECURITIES AND TAX LAWS IN ITS TRANSITION FROM BRITAIN TO CHINA 1-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香港最為亞洲金融中心,其優勢在於境內的資本可以自由流動,除了在批 發業務上有許多的外資,香港金融服務業的零售業務也承接了許多來自世界各 國的客戶。香港股市的資金有超過半數都是由外國投資者挹注,其亦是基金管 理和保險業的亞洲龍頭,風險控管的工具也非常多元及創新。高標準的透明化、
資訊揭露及審慎監管,加上香港對各國一視同仁的低稅率政策和健全的金融架 構、成熟的金融專業,使香港成為非常先進的金融市場,造就了如今國際金融 中心的地位。292
近幾年中國大陸的經濟成長對於周邊地區的影響不斷加深,中國大陸、香 港和臺灣由於地理位置和文化都極其相近,因此具備了合作的天然優勢,而三 方間在金融服務部門的合作關係及相互之影響為何,將在下面繼續介紹。
第二目 CEPA 的簽訂與後續發展
中國大陸和我國在近幾年間簽訂了許多金融服務相關協議,促進雙方間金 融市場的交流,並給予我國許多優惠。中國和香港之間也有類似的協議,且早 於我國和中國大陸所簽訂的ECFA,而中國和香港間的協議即是在 2003 年 6 月 達 成 的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CEPA 在 2003 年簽署完成後,陸續又簽署了 多份補充協議以繼續更新協議的優惠措施,截至2013 年為止共有十份補充協議。
其中關於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包含保險業、銀行業及證券業,因為規範眾 多,本文僅以銀行及相關服務為代表條列如下:293
1.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 產不低於60 億美元;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法人機構,提出申 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 億美元。
292 HSU, BERRY FONG-CHUNG, FINANCIAL MARKETS IN HONG KONG: LAW AND PRACTICE 34-38(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93 中國商務部,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專題,
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最後瀏覽日期:2016/03/11
2.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香港財務公司在 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3.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時,應在內地開業 2 年以 上,但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改內地單家分行考核 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4. 允許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經批准從事代理保險業務。
5.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對內地客戶提供人民幣和外幣業務而需向內地 分行注入營運資金的要求,由單家分行考核改為多家分行整體考 核。
6.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 設在香港:
(1)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2) 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香港設有數據中心;
(3) 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信息、賬戶信息以及產 品信息等核心系統;
(4) 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5) 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 部門認可。
7. 香港銀行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在內地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提出申請前應在 內地已經設立代表處1 年以上。
8. 香港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 件: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2 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 1 年盈利。
9. 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 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內地相關規定執行。
10. 香港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對內地港資企業的人民幣業 務,應於提出申請前在內地開業 1 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 1 年盈利。
11. 允許香港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12. 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銀行從事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 保證金存管業務。
13. 允許香港金融機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在廣東省 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14. 香港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港資企業人民幣業 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香港投資者的第三地 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上述承諾內容最後一次增補是在 2013 年所完成,因此部分承諾的內容已 不及2014 年底修正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開放的程度,例如第 3 項、第 7 項、第 8 項及第 10 項。不過《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 72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 區亦能適用,因此港資金融機構即能享受《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開放的待遇。
而由 CEPA 所開放之部分比較中國大陸與我國在 ECFA 所開放之承諾相比,僅 在設立條件上有所差異,港資所被要求的總資產規模金額較少,而我國則是與 其他 WTO 會員國相同,因而香港在進入中國大陸設立金融營運機構較為容易。
2014 年 12 月中國大陸與香港政府在 CEPA 的框架下新簽署了《關於內地 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簡稱廣東協議)。《廣東協 議》的內容為中國對香港在服務貿易方面更進一步的開放承諾,並於廣東先行 先試;整體而言,除了中國特別列出之事項外,港資企業在廣東所享有的待遇 基本上與中資企業相同,即所謂享有國民待遇。而在金融服務部門方面,最主 要的目的是為了保持香港的離岸人民幣中心地位,因此中國與香港承諾建立更 多元化的離岸人民幣產品市場,增加資金雙向流動渠道。294
《廣東協議》方於 2015 年 3 月實施,中國和香港又於同年 11 月簽訂《內 地與香港CEPA 服務貿易協議》並於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內地與香 港 CEPA 服務貿易協議》的簽訂乃係建立在《廣東協議》先行先試經驗的基礎 上,將在《廣東協議》中對香港開放之項目進一步擴大到全中國。《內地與香 港 CEPA 服務貿易協議》的正文規範了與 CEPA 的關係、適用範圍、雙方義務、
國民待遇、最惠待遇、金融審慎原則、保障措施、例外條款、保留的限制性措
294 香港貿易發展局,CEPA 2015:粵港實現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最後瀏覽日期:2016/03/11
施、跨境服務、電信及文化領域、特殊手續和資訊要求、投資便利化等分別作 出原則性規定。295
就金融服務部門,中國在開放項目下做了許多細部性的規定。就重點承諾 來說,在保險業方面,中國允許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按照現時在廣東(含深圳)
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的相同條件在中國全境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在證券 業方面,中國大陸將積極研究推動符合條件的香港公司在中國交易所市場發行 人民幣債券。最後是銀行業方面,中國取消香港銀行在其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 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滿足的最低開業年限要求;原則上並統一香港銀 行在中國設立的外資法人銀行與中國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亦即香港銀行在中 國所能承作的業務享有國民待遇。296
綜合上述的協議,中國對於香港間的經貿合作越來越積極,希望利用香港 的優勢繼續推動其金融策略,包括人民幣的國際化;而香港也需要持續拓展其 營運的地域和業務,以提升香港的各項經濟指標。因此這些協議的簽訂對於雙 方來說都能獲利,不過《廣東協議》只是在小區域內先行先試,相同的模式套 用在全中國是否也能成功還有待商榷,而《內地與香港 CEPA 服務貿易協議》
綜合上述的協議,中國對於香港間的經貿合作越來越積極,希望利用香港 的優勢繼續推動其金融策略,包括人民幣的國際化;而香港也需要持續拓展其 營運的地域和業務,以提升香港的各項經濟指標。因此這些協議的簽訂對於雙 方來說都能獲利,不過《廣東協議》只是在小區域內先行先試,相同的模式套 用在全中國是否也能成功還有待商榷,而《內地與香港 CEPA 服務貿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