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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特別要件

第六章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第二節 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特別要件

較於中國大陸對其他 WTO 會員之承諾,我國取得大幅度的優惠。

此對於我國業者拓展大陸市場時,有較佳的經營條件及實質業務 的開展,並能活化其資金效能、增加獲利來源,促進我國證券業 者的國際化。中國大陸的證券期貨市場規模龐大,若能因此進行 兩岸證券期貨業務的交流與合作,對於雙方市場的共榮發展指日 可待。283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關於中國大陸對我國金融服務的開放,符合 我國金融政策之大方向,也有助於促進兩岸金融業雙向往來之良性競爭,並能 建立更密切之業務合作關係;因此對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通過,金 融業者也都抱予很大的期待。

第二節 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特別要件

關於中國對我國在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措施,除了在 WTO 的承諾外,還包 括上述的協議;除此之外,兩岸目前並未就金融服務簽訂其他協議,但中國就 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立對於我國金融服務業來說也有很大的影響。在前面章節 提到,中國開設四大自貿區以因應其國內經濟結構之變化,並與世界主要經濟 體抗衡。而四大自貿區內關於金融服務也有突破性的開放,其中上海自貿區是 金融改革最主要的嘗試區域已如前面章節所述,其他自貿區也各有其發展重點;

而福建自貿區的設立有很大的因素是為了與我國建立良好的經貿交流,其中對 於金融服務貿易的開放措施對我國來說是一大利多,因此本節將重點放在福建 自貿區對我國所開放之金融服務措施。

就一般金融服務的開放,中國在福建自貿區內將完善人民幣涉外帳戶管理 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帳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的便利化;也將 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嘗試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總體審慎管理政策框架;

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並放寬福建自貿區內法人金 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此外,福建自

283 同前註。

貿區亦將推動利率市場化,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 可轉讓存單,並研究讓福建自貿區內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人民幣資產、銷售人 民幣理財商品,多管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最後是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 新,推進多管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以及推進福建自貿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 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284

福建自貿區對我國最顯著的影響在於其致力推動兩岸金融合作的先行先試,

即在 ECFA 框架下,降低臺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和業務的門檻。在銀行業方面,

福建自由貿易區提出以下措施,包括:285

1. 支持在自貿區設立兩岸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

2. 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 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產品;

3. 按照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為自貿試驗區內臺資法人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 分支機構開設綠色通道;

4. 探索允許臺灣地區的銀行及其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 行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申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異地

(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

5. 臺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營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 對象可包括被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 的企業。

6. 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支持兩岸銀行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相關股權 投資合作。

上述開放內容與尚未通過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中國大陸在金 融服務業對我國之開放承諾幾乎相同,其幾乎表示我國金融機構在福建自貿區 內可依據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同之規範營運。且中國大陸甚至考慮 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基礎上做進一步的開放,包括適度提高臺資參 股大陸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並參照大陸金融機構監管、臺灣地區的銀行在自

284 中國國務院,前揭註 228。

285 同前註。

貿區內設立的營業性機構一經開業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等。286 另外在證券業方 面,福建自貿區提出:287

1. 允許臺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自貿區內資本 市場。研究探索放寬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參股自貿試驗區證券基金 機構股權比例限制;

2. 研究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區內設 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臺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3. 研究探索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 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立 2 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 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其中一家臺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 51%,另一 家臺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 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 49%的限 制。

上述開放措施亦與《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幾近相同,因此將來我國金 融機構在福建自貿區便可以先行嘗試《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之開放承諾 並累積經驗,做為未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通過後我國金融機構在中國 金融市場營運之基礎。

另外,福建自貿區更研究其他對我國之開放措施,包括對我國的小額貿易 市場設立外幣兌換機構、允許自貿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灣同業開展跨境人民 幣借款等業務、支持臺灣地區的銀行向自貿區內企業或項目發放跨境人民幣貸 款、並支持符合條件的臺資保險公司到自貿試驗區設立經營機構。也希望加強 兩岸在金融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及金融消費者全力保護方面進行合作,以健 全多元化的爭端解決管道。288

286 同上註。

287 同上註。

288 同上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