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場,以及其所將面臨的風險利弊,對於臺灣之金融服務業者與政府而言都是亟 需解決的問題。而本論文研究目的如下:
一、分析中國大陸對於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之要件與進入後之管制措施。
二、探討臺灣金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所將面臨的管制規範與風險。
三、促進臺灣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發展之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論文以「文獻分析法」為主要之研究方法,蒐集與本論文研究主題相關 之國內、外相關書籍、官方文件、期刊以及學術論文等資料加以分析整理。並 以「規範分析法」來分析金融服務相關之國際及國內法律,並以「比較研究法」
研究中國大陸對國外金融機構與臺灣金融機構在其境內營運管制之情形加以說 明;最後以「綜合歸納法」利用前述研究方法所得知之資料內容,提出臺灣金 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發展之建言。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大致分為四個部分,包含 WTO 服務貿易協定下,金融服務業的概 念、特色與範圍,並介紹中國金融法規制度之來源與演進以及中國金融服務業 所適用之主要原則,更將研究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的操作模式與現狀;最後 則是在中國之外資金融機構於必要時所能尋求之爭端解決機制。由於金融服務 部門包含銀行、保險與證券業,礙於本論文之篇幅僅就銀行業為主軸來論述,
以下便就各部分為更深入之介紹。
在 國 際 上 , 除 了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 與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對國際金融秩序有一定的規範外, WTO 體制下 的服務貿易協定於 1997 年底達成金融服務貿易協商後,金融服務貿易於 1999
年 3 月生效,其涉及全球 95%的金融市場規模,因此也對各國金融市場與金融 全球化造成深遠的影響。世界銀行提供貸款予發展中國家,旨在消除貧困並推 動外商直接投資和國際貿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 情況,以及技術之提供和資金協助,以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相較於世 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世界金融的影響是偏向總體性的,GATS 中的金 融服務貿易規範則是偏向各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之開放以及相關的原則與限制。
又中國大陸於 2002 年加入 WTO,因此中國大陸在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操作上 應遵守 GATS 及中國大陸所作承諾表之規範並且受其限制。因此在第一部分理 應先了解 GATS 中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概念、性質、特色與範圍。除了金融服 務貿易規範的基本介紹外,本文也會研究其他國際法上金融服務業之法制與規 則,並簡述該些規則與GATS 中金融服務貿易規範的關係與適用。
中國大陸的金融管理法制在其入世前後有很大的變化,入世後的金融改革 至今仍在持續進行中,對於外國金融機構的進入以及營運的規則也尚在調整以 期符合國際規範的要求;又本文亦探討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後所需因應 的規範措施。本論文在第二部分,首先將對中國大陸金融管理法律制度之演變 作一介紹:包含入世前之金融法律制度,以及入世後所建立金融管理新體制之 法源,有中國大陸之國內立法、國際多邊條約如 GATS 中金融服務貿易之規範,
以及國際雙邊條約之規定,例如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中 關於金融服務的條款;還有國際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的若干規定對中國大陸 現行金融管理法律之影響。其後將介紹中國大陸在加入WTO 後,除了 WTO 大 框架下的原理原則與規範外,其金融服務業的開放亦須遵守 GATS 的幾項原則,
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市場准入原則,另外還有 保護條款和例外條款的適用,都將在此部分予以說明。
本論文的第三部分是關於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後的操作方式及管理。
此部分將再分為主要金融大國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的操作以及臺灣金融機 構進入中國大陸的操作模式。目前國際上有許多國際性的金融機構,如美國、
英國等多家大型金融公司,其在中國的發展已久,本文擬觀察該些金融機構進 入中國大陸所需符合的要件以及進入後所要遵守的操作方式與規範,並對其目
前之營運範圍和結果加以探究,並以此部分之研究結果與下一部分關於臺灣金 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之操作做一比較。
在臺灣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大陸操作之部分,除了臺灣與其他各國必須遵守 之相同規範外,亦會就臺灣與中國大陸所簽訂之特別協定加以研究,包括在 2010 年 1 月 16 日正式生效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2010 年簽署 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架構下原定於2014 年簽署之《海峽兩岸 服務貿易協議》,以及其他相關之行政協定。尤其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 議》,雖然此協議在2014 年因為我國立法院在審議通過程序上的瑕疵以及部分 內容受到民間質疑而尚未與中國大陸簽署,惟此協定中關於金融服務業之規定 較無爭議,且可說是目前中國大陸對臺灣金融機構進入中國所能開放程度之上 限,故其條文之內容仍有相當大的研究價值。此一部份除了研究臺灣金融機構 進入中國及在中國營運所須遵守的要件與規範外,也會特別探究臺灣金融機構 在中國大陸操作、營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以及與其他國家相較之下所能得到的 優勢。另外此部分亦將針對臺灣、中國、香港三方之金融關係做一探討,因香 港在世界金融中一直處於重要的地位,對於亞洲金融的發展亦有很大的貢獻;
而中國近年來發展金融服務業,更在上海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使得原本金融 服務業就有一定程度開放的上海,其金融實力更躍升國際舞台。藉由此三方金 融服務業操作模式之比較與觀察,以探究彼此間操作之差異、是否有特殊規則 之適用、相互交流之程度等,以期能對未來臺灣金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之發展 帶來借鏡與參考。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營運時,可能會遭遇中國官方對其有不合理之管 理或要求,甚或某些歧視性之待遇等,此時外國金融機構能尋求之救濟為何,
本文將於最後一部分對可能之救濟管道予以說明:包含 WTO 架構下的爭端解 決機制、仲裁機制、協商機制以及調解機制。此部分將對這些爭端解決機制加 以介紹並提出較有利之解決方案。
最後將會總結以上之研究結果,將中國大陸金融市場開放程度之現況與管 制作一統整說明,並舉出他國金融服務業在中國操作中,臺灣得以學習之經驗;
以及臺灣金融服務業在中國大陸發展之優勢,最後則是對臺灣金融機構進入中 國金融市場營運作出建議,以期能幫助臺灣金融服務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