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第四節 特別要件
行為方便政策之達成,以利率之操控影響貨幣政策等方面來達到資產和金融市 場結構的約束。條例第39條為存款準備的管理,其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 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交存存款準備金。」由此可知,
中國對於存款準備率的額度也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就當前金融市場狀況及貨幣 政策來加以調整。
就防範呆帳風險上,除了條例第41條之規定要求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 按照規定計提呆賬準備金外,中國另發布有專門法規來規範所有金融機構的呆 帳及核銷,即《金融企業呆帳準備提取及呆帳核銷管理辦法》,因此外資金融 機構亦要遵守其內之規範。
最後是關於人民幣業務之監管方面,除了前面提及為了篩選外資銀行經營 人民幣業務所應擁有的控制風險的能力,於條例第34條第1款的有所規定外,第 45條並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 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8%。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得要求風險較高、
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國銀行分行提高前述規定的比例。
第四節 特別要件
除了上述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所應遵守之規範外,尚有一些特殊規範須 注意,且該些規範大多是屬於更優惠之待遇,包括各國與中國所簽訂的 FTA 及 金融相關條約、協議,還有中國境內所設立之經濟特區、自由貿易區等也會有 其他對於外國金融機構在市場准入或國民待遇方面更有利之措施。以下就上述 之特別要件分別介紹之。
第一目 中國所簽訂 FTA 之特別待遇
中國目前已與許多國家簽署 FTA,目前簽署完成之國家共有十個,包括澳 洲、瑞士、哥斯大黎加、新加坡、智利、韓國、冰島、秘魯、紐西蘭、巴基斯 坦;另外也與東協以及港澳簽署 FTA。其他還有如印度、挪威、日本等國正在
洽談當中,還有目前受到國際矚目的《區域全面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協定》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也正在協商。而上述已 簽署之 FTA 中皆有包含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承諾,惟中國在 WTO 關於漸進式開 放金融市場的承諾已在 2006 年完成,原則上中國的金融市場在 2006 年以後就 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皆已全面開放,不再有地域及客戶的限制。因此在 2006 年以前即和中國簽署 FTA 之國家,中國對該些國家所為金融服務業的承諾有許 多和中國在 WTO 入會時所為之承諾相同;若是在外匯業務或人民幣業務上有 較優惠之待遇,在中國全面開放其金融市場後也不再擁有優勢。而中國在 2006 年後所簽訂的 FTA,其承諾開放之部門及內容與在 WTO 之承諾皆大同小異,
僅有少數國家獲得更優惠之待遇。以下就甫於 2015 年剛與中國簽署完成 FTA 之韓國及澳洲就其協議內容概略介紹之,並說明其受到中國較優惠待遇之處。
第一項 中韓 FTA
2004 年在 APEC 會議上,當時的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與韓國總統盧武鉉共 同宣佈即將研究雙方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可行性,一直到2012 年雙方才正式啟 動談判。中韓對於 FTA 的談判效率極高,經過十幾輪的談判後於 2015 年 6 月 正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其內容包含貨品貿易、海關程序與貿易 便利化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服務貿易、投資、電子商務、競爭政策、知識 產權、環境與貿易、爭端解決等,在附件中還有關於合作拍攝電影及電視劇紀 錄片動畫片共同製作的規定。韓國在與中國簽訂完成後,2015 年對中國的貿易 額首度超越日本,成為繼美國之後中國第二大的貿易夥伴。212
就金融服務的承諾方面,在保險部門和銀行部門並沒有較優惠的承諾,但 在證券部門則有進一步的開放。在跨境提供模式上對於符合中國有關法律和法 規要求的韓國服務供應者,可以向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買賣證券、提
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區,
http://fta.mofcom.gov.cn/korea/korea_special.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6/03/09
供證券交易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及託管中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境外資 產等服務。而在商業據點呈現模式,中國允許符合其相關監管要求和條件的合 資 證券公司,經審批後可逐步從事證券經紀、自營交易和資產管理的業務。213
第二項 中澳 FTA
2003 年 10 月,中國及澳洲簽署《中國和澳大利亞貿易與經濟框架協議》
研究雙方發展自由貿易的可行性,經過了十餘年的磋商,歷經二十多次的談判,
終於在 2015 年完成所有工作,並於 2015 年 6 月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 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其內容包括 貨物貿易、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貿易救濟、服務貿 易、投資、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爭端解決等。214
在服務貿易的承諾表中,中國就金融服務所為之承諾大致上與其在 WTO 所為之承諾相同,對於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已無限制,表示澳洲的金融機構 進入中國後從事外匯及人民幣業務即無地域及客戶的限制。而在澳洲之金融機 構可以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較中國在 WTO 所為承諾更為優待,在中國 的外國金融機構若要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須已在中國營業滿三年,且連續兩年 獲利方能獲准。而中國對於澳洲則開放其金融機構在中國營業滿一年後即可申 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此項承諾亦符合修正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之相關規 定。另外澳洲的銀行在中國設立的一家外國銀行分行若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
其在中國設立的其他外國銀行分行若滿足相關審慎性條件,就可以提出經營人 民幣業務的申請,而無須受到開業一年條件的限制。215
中國並承諾取消澳洲銀行在華設立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分行或外資法人 銀行)須事先設立代表處的規定;以及取消澳洲銀行在中國設立的外資法人銀
213 同上註。
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區,
http://fta.mofcom.gov.cn/Australia/australia_special.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6/03/09
215 同上註。
行撥付境內分行最低營運資金的數量要求。並同意澳洲銀行在中國設立的外資 法人銀行在符合《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前提下,
經許可批准後即可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並能享受國民待遇。
另外在證券部門方面,中國在跨境提供服務方面,允許符合中國有關法律 和法規要求的澳洲服務提供者,能向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買賣證券、
提供證券交易建議、提供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及託管中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 外資產等服務。在商業據點呈現模式上,中國並允許在中國持續經營滿兩年以 上且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合資證券公司,經審批後可從事證券 經紀、自營和資產管理業務。而相較於中韓FTA,中澳 FTA 更開放澳洲金融服 務提供者在中國設立合資期貨公司,但其股權比例不得超過49%。216
第二目 中國的經濟特區與自由貿易區之特別規定
第一項 經濟特區
中國大陸在改革開放期間提出了經濟特區的構想,以促進中國經濟的改革 開放及發展。經濟特區的設立目的在於提供外國企業或個人較優惠之規定以吸 引外資並試驗特殊政策以觀察對中國大陸是否有利。例如在經濟特區內對國外 投資者在設備、原料等進出口的稅率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外商及其 家屬的居留和入出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及便利措施。217目前中國大陸設立的 經濟特區包括深圳、珠海、汕頭、廈門以及海南經濟特區,2010 年後又設立了 喀什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作為大陸經濟改革政策的試點區域,在中國尚未開放外國金融機 構進入中國金融市場時,即在經濟特區先行嘗試開放,例如在1981 年批准外國 金融機構可以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四個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
1985 年中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金融合作,並欲吸引外資、技術進入經濟特區,
國務院遂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
216 同前註。
217 王關義,中國五大經濟特區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經濟管理,2004 年 2 月,頁 82-84。
例》,該條例第 7 條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總行、中外合資銀行,
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八千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實收資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 的百分之五十;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分行必須持有其總行撥給的不少於 四千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營運資金。」比對現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於 外國金融機構設立的資本條件優惠許多。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所能承作的業務規 定在條例第 6 條,但該些業務項目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未定有明確的審 核標準,這對外國金融機構在經濟特區設立銀行來說是其中一個隱憂。而該些 業務包含:
1. 本、外幣放款和票據貼現;
2. 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託收;
3. 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4. 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5. 本、外幣投資業務;
6. 本、外幣擔保業務;
7. 股票、證券買賣;
8. 信託、保管箱業務,資信調查和諮詢服務;
9. 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匯出匯
9. 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匯出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