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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一般要件

第六章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第一節 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一般要件

第六章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之範圍

在兩岸相繼加入 WTO 以後,中國大陸在金融服務業的開放對其金融市場 造成不小的衝擊,但也吸引了許多外資金融機構前往挑戰中國市場。尤其對於 一個海峽之隔的臺灣來說,進入中國金融市場除了能夠協助臺商籌措資金並達 到相輔相成之效外,更有著龐大的商機吸引著臺灣金融業者的進入。

臺灣的金融服務業從前在大陸只能設立辦事處,但仍舊積極與當地金融機 構交流、並熟悉大陸金融法令及瞭解大陸臺商的經營情況,為開拓大陸金融市 場作準備。時至今日,兩岸金融服務業的互動增加、交流漸趨順暢,在雙方皆 加入 WTO 以後,我國金融服務業也終於能在大陸市場開啟業務。而對於我國 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要件及在中國營運的管理,其規範除了中國在 WTO 所 為 的 承 諾 以 及 相 關 國 內 法 規 外 , 尚 有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架構下的相關規定 以及其他有關金融服務部門的協議。而這些協議的基礎是建立在 GATS 第 5 條 的規定:「本協定不得妨礙會員加入或簽署其他以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為目的 之協定。」,又GATT 第 24 條規定會員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乃係最惠國 待遇之例外,而該自由貿易協定之內容對於貿易之開放程度應高於會員在WTO 所為之承諾,因此我國與中國大陸所簽署之金融相關協議仍受到 WTO 相關原 則之規範。以下就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所要遵循的規範分為一般要件及特 別要件加以介紹。

第一節 適用於臺灣金融機構之一般要件

臺灣金融機構在中國操作的依據包括中國大陸在 WTO 所做的相關承諾,

以及兩岸簽署的相關協議。惟中國在 WTO 所為之承諾已於上一章節介紹,本 章節僅就兩岸關於金融服務所簽署的其他協議做一完整介紹;該些協議包括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尚未經 我國立法院通過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第一目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

是根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之規定所簽署的。《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是由我國海基會與中國海協會在2009 年 4 月 26 日第三次「江陳會談」所簽署 的一份協議文件。該協議主要是作為後續兩岸協商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的依 據,包括明定兩岸金融監理機關應就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 理合作機制並簽署瞭解備忘錄(MOU)。協議中另外還包括兩岸貨幣合作事宜,

其規定雙方將先由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逐 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273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後便於 2009 年 11 月 16 日由金管會和 中國大陸之銀行監理機關簽署完成,應注意的是此備忘錄僅是提供雙方相互合 作的基礎而不具備法律約束力。而備忘錄主要是在規範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 業務時能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雙方金融監管機關並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 此履行金融監理之職責;其內容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及危機處 置等。進一步解釋,即雙方能交換之資訊範圍包含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 需資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對於所取得的 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以保密。另外,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 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而當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 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當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兩岸簽署 MOU 後,我國銀行業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終於能根據中國大陸 在 WTO 所為之承諾直接前往中國大陸投資或設立營運據點。而我國金管會並 能依此 MOU 取得國內金融業在中國大陸所設立之分支機構的財務、業務及其

2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

http://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336&parentpath=0,8,110,最後瀏覽日期:2016/03/10

他相關資訊,包括監理資訊與檢查報告等,有利於我國掌握臺灣金融機構在中 國大陸分支機構的營運狀況,並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

第二目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主要是針對兩岸金融監理機關進行資訊 交流、資訊保密、金融檢查等合作事項的規定,雖然在此備忘錄簽署後我國金 融機構終於能夠進入中國大陸金融市場設立機構營業,但此備忘錄並不涉及市 場准入條件的相關規定。我國和中國大陸為了促進兩岸間之經貿發展,遂繼續 就相關議題進行協商會談,2010年6月29日雙方終於簽署《海峽兩岸經濟架構協 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其內 容主要是有關兩岸在貨品與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項目、投資保障,以及其他與 經濟合作相關的議題。 惟ECFA係一框架協議,其本文並未就前述議題有實質 的規範,僅規定了雙方應就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以及爭端解決機制 此四大領域之進一步規範或開放承諾仍要繼續協商並達成協議。但此四大領域 的規範仍要經過許多時間進行準備與談判,目前為止僅有《海峽兩岸投資保障 和 促 進 協 議 》 (Cross-Strait Bilateral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Agreement)簽署通過。而為了加速實現ECFA的目標,雙方皆同意就部分產業 別先行承諾開放並列於附件,此即所謂的「早期收穫清單」。金融服務業是兩 岸發展的重點項目之一,因此被列入早期收穫清單,使兩岸金融服務業者能先 行享受較WTO更優惠之措施。

中國大陸對我國所承諾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以下分為保險及其相關 服務、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含證券期貨和保險)和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 務介紹之:274

一、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中國大陸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能夠

27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ECFA 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CFADoc/2010-06-29.pdf,最後瀏覽日期:2016/03/10

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的條件申請進入大陸市場。該條件為集團總 資產達 50 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 30 年 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 2 年以上。

此待遇對我國保險業者來說其實是低於中國在WTO所為之承諾,因 為我國保險業者若要進入中國市場設立保險機構,需要與其他保險公司 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集團方能設立;惟此規定對於小型或新成立之 保險公司來說卻是利多,因為這類型之保險公司能依附其他營運較久或 較大型的保險公司而進入中國市場營運。另外此規定也可使我國保險公 司進入中國市場的風險減少,因為有多家保險公司一同分擔,個別保險 公司所付出的成本也較低。

二、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1. 臺灣的銀行比照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可在大 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提出申請 前應在大陸已經設立代表處 1 年以上。

此規定對我國金融機構的待遇較其他WTO會員更為優惠,在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前,外國金融機構若要設立獨資銀行 或分行須已在中國大陸設立代表處2年方可提出申請,而我國金融 機構僅須1年。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於2014年修訂後,已取消 設立代表處為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之前提要件。

2. 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的條 件包括: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 2 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 1 年盈利。

此規定以及下面的第三項亦較其他WTO會員所享受的待遇更 為優惠,中國對於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在WTO所為之承諾乃是要 求在大陸開業 3 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 2 年盈利。惟《外資銀行管 理條例》於2014年修訂後已取消此限制,外國金融機構僅須在中 國開業1年以上且符合審慎性條件即可申請。

3. 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經營在大陸

的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 1 年以上且提出 申請前 1 年盈利。

4. 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 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大陸相關規定執行。

5. 為臺灣的銀行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行(非獨資 銀行下屬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此乃係中國大陸為了鼓勵金融機構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 幫助內地村鎮之發展,因此給予外國金融機構較優惠之程序,稱 之為綠色通道。中國大陸表示對於我國之綠色通道措施包含臺資 銀行與外資銀行同時申請分行時,臺資銀行將優先獲准;以及在 中國大陸審核申請分行時間可再縮短等。

6. 主管部門審查臺灣的銀行在大陸分行的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採取 多家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

對於其他外資銀行有關盈利性的資格,中國大陸係採取分行 個別計算,因而此一承諾也是對我國較優惠之規定。

三、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1. 對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給予適當便利。

2. 儘快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允許合格境內機構 投資者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

3. 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

3. 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