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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WTO 下金融服務之概念、性質、特色、範圍與其他規範之關係

第三節 特色

6. 不可回復性21

不可回復性亦有稱其為不可逆性,是指服務一旦被提供後就不能要 求提供者收回、退回、重來或修復。這也是大部分服務類別所共通的性 質。和貨品貿易相比較就可以明白其中的差異,根據現今的法令規範,

大部分貨品售出後消費者可享有鑑賞期,若對貨品不滿意時可以採取退 貨的方式;商品若有瑕疵時亦可採取退貨要求修復或換貨等手段。但是 服務的提供大部分是勞力或智力的提供,這些方式的服務提供是無形的,

因而無法被回復,例如按摩師傅提供按摩服務所付出的勞力,消費者即 無法要求退回,因為提供服務的事實已經發生業已結束。

綜合上述關於金融服務的性質與多數服務貿易相同,皆是服務貿易共同的 性質,這些性質也標誌著服務貿易與貨品貿易的極大差距,由此也不難想像為 何服務貿易的發展落後於貨品貿易,因為其有許多無法標準化、無法被量化、

統計等特性。惟近年來服務業的成長以及科技的發展使某些服務的特性逐漸被 克服,服務貿易的產值、成長等訊息逐漸能被計算預估,讓服務貿易對世界經 濟的貢獻更加顯著。而金融服務相對於其他類型的服務貿易有其更特殊之處,

因此各會員認為應將金融服務貿易另外予以規範,而其特色將於下一段落闡述。

第三節 特色

金融服務貿易較諸於其他類型的服務貿易類型,有較特殊之處。如前面段 落提到的,金融服務貿易產值大,占所有服務貿易類型中的多數,且其涵蓋範 圍廣泛,包括銀行、保險及證券業等部門。由於金融服務業對整體國家經濟有 相當的重要性,也是一國主權的象徵之一,因此在所有服務業部門中,政府對 金融服務的介入程度最深,通常有法規加以規範,且法規規範也是最為嚴格的。

金融服務的重要性可以從2008 年美國開始發生的金融危機中觀察到,當雷曼兄 弟倒閉後,有如骨牌效應般一家又一家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其效應不只存在 於美國國內,甚至影響到歐洲金融的穩定與部分歐盟國家的債務危機,世界其

21 See id. at 329.

餘國家也受到波及,股市震盪不斷,導致各國經濟成長率下滑、GDP 表現不如 預期等等。金融服務貿易的全球化使得其影響力不僅侷限於一國之內,全世界 皆會受其影響,這也是為什麼在 GATS 的談判過程中,各會員認為金融服務貿 易應有其特殊的規定予以規範。而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特色如下述所列:

1. 金融服務較諸於其他類型的服務具有高度規範性22

金融服務業對一個國家來說,會牽涉到其國家主權與安全,亦會影 響到國家的經濟利益。而在金融服務全球化之下,國際金融網絡錯綜複 雜,若有金融危機產生常會有牽一髮動全身的效應而波及全球金融的表 現,甚至會影響國際貿易的運作。而在另一方面,金融服務關係到存款 人、債權人、股東以及一般大眾的切身利益等,金融服務業若未加以完 善的監督管制,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後果將不堪設想,輕則影響一國民眾 的財產利益,重則影響一國的經濟發展甚或國際的經濟穩定。因此金融 服務業通常是一國所有服務業類型中受到最多規範的服務業,其法規內 容也是最為嚴格的,其目的就是在於保護國內民眾財產,以及維護國家 經濟、安全,並能對於全球金融的穩定盡一份力。在 GATS 的談判過程 中,各國因為金融服務的此一特性,認為金融服務應該有其特別的規範 予以管制,以避免僅依靠 GATS 本文的規定不足以滿足金融服務業的特 性而造成不可忽視的後果。

2. WTO 架構下的金融服務貿易相關規範內容具有框架性23

WTO 架構下的金融服務相關規範皆停留在初創階段時的文字,不 可避免的會存在一些不盡完善之處。因為在當時的談判背景下,會員間 很難達成一致性的意見,各會員又有發展程度差異的問題,使得許多金 融服務貿易的問題無法被妥善規範。但為了促進金融服務自由化,又亟 須有一個標準供會員遵守,因而只能先就大方向作原則性的規範,其他

22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ECRETARIAT, GUIDE TO THE GATS: AN OVERVIEW OF ISSUES FOR FURTHER LIBERALIZ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340-41(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23 韓龍,WTO 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問題研究,湖南人民,2004 年 2 月,頁 18-21。

相關議題或是細部的規則仍待後續的發展和談判來建立具體的規定。

3.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具有漸進性24

WTO 各會員的金融業發展水準存在著極大的差異,且金融服務業 不如貨品貿易可以依據邊境措施予以管制,例如貨品貿易可以藉由各會 員協商一定的關稅稅率達成一定的成果,但若要求各國的金融服務應有 同樣程度的開放將有違反公平合理之虞,對於國際現況來說是不切實際 的。因此在 GATS 的前言中即表達了以漸進式自由化的原則來促進各國 服務貿易的發展;而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GATS 同意各會員可以根據 其國內的政策目標來決定自由化的進程,並藉由定期舉行的檢討和談判 來檢視各會員金融產業的發展和自由化程度;而針對發展中國家,WTO 也會提供一定的協助,以期達成金融服務的自由化。

4. 金融服務法律的規範具有靈活性25

靈活性可以從WTO 架構下的相關規範看出端倪。WTO 架構下的金 融服務相關規範幾乎包含了所有類型的金融服務貿易,看似規範甚多,

但是各會員對其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仍握有很大的自主權。各會員對於 其金融服務業可以選擇其國內可接受的開放程度,此表現於各個會員的 承諾表中;會員可以在承諾表中針對金融服務業的各個部門及其下的細 項分別做出不同的承諾,這些承諾項目表示著會員願意保障外國金融服 務業者提供服務的權利範圍。除了開放程度的自由外,會員亦可在金融 服務承諾表中的不同部門明示其限制,包括對外國金融服務業者市場准 入的標準和國民待遇的程度,例如對外資銀行每年發放許可的數量限制 或是對外資銀行營運的特殊要求等。會員也可以對四種服務提供模式進 行限制,例如不開放外國金融服務業者藉由商業據點呈現來提供服務。

最後是關於金融監理方面,《金融服務附件》第 2 條(a)款規定:

「GATS 之其他規定,不得妨礙會員基於審慎理由所採取之措施,包括

24 同前註,頁 15-18。

25 同上註,頁 13-15。

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業者對之負有信託責任之人,

或為維持金融體系之健全與穩定所採行之措施。」此條規定是因為各會 員之金融業發展程度不一、國情也不盡相同,加上金融業影響一國經濟 茲事體大,會員對其金融業的穩定健全所採取的監管措施不應由 GATS 來規範,因而各會員為了國內金融監理所採取的審慎措施亦可自由規範,

惟該等措施不能是故意用來規避 GATS 下之相關義務與承諾之用。但仍 有許多會員可能以金融監管的名義利用國內法規來進行金融服務的貿易 壁壘,惟國內法規範龐雜繁複,甚難證明其確實有阻礙金融服務自由化 發展之嫌。綜合來說,WTO 的會員國可以依據各自的金融產業發展和國 內經濟的考量等因素來決定其金融服務業開放的程度,而沒有一定的標 準,此即是金融服務業靈活性的展現。

5. 金融服務的不斷發展具有創新性

在近幾年來,各會員國於國際金融監管的加強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

使許多已開發國家的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產生結構性的變革;美國又於 70 年代開始開放從 30 年代金融危機以來實施的金融機構業務分業經營的政 策,使得商業銀行的業務能夠突破傳統的分界,進入投資證券等領域發 展,造成銀行業務的綜合化。這些結構、法規性的改變使得金融服務在 不同面向上的創新越發活躍,例如金融工具的創新,包括大面額的可轉 讓定期存單、可轉換債券的發行等;還有交易技術的創新,如自動櫃員 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的發明、網路銀行的產生等。而在金融 市場創新方面,新興的金融市場不斷出現,期權、期貨、離岸金融市場 不斷產生也持續發展著,這些不同面向的創新形成了金融發展的趨勢。

金融創新最受人注目的就是金融業務的電子化。在世界第二次大戰 後,電腦的發展越趨普及,通信技術也日新月異,網路的發明也造成世 界上許多方面的變革。科技的發展使得許多銀行紛紛推出電子化業務的 服務,訊息、資料的收集變得即時,縮短了業務處理時間,且擴大了金 融交易的規模,也間接成為金融市場全球化的一大助力。如今自動櫃員 機隨處可見,網路銀行的便利性也吸引了許多消費者使用;而現今人手

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時代,也為金融服務業帶來新型態的業務,消費者的 消費模式也隨之改變,可以利用手機隨時隨地處理銀行相關業務。金融 服務和電子的結合也產生了電子支付等新興行業模式,造就了如「支付 寶」這樣一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功。金融服務的型態不斷地在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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