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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機關的遠景之下,創造一個開放資料鑑定、優先次序,並規劃 範本操作方案(Worksheet),並將之整合到檔案管理系統之中。操作方案條 例,必須是一項持續推動開放資料的正式決策,也須被視為一項正式紀錄予 以妥善地管理。

此外,「資料探索工作表」是透過問題回應的方式來經營與擴充資料清 單,包括:已被釋出的資料、尚未公開過但可被公開資料,以及未來可被創 造的資料。因此,清單不一定要包含所有現有的資料,而是第一次檢閱就能 被確認的代表性資料、甚至是最少被揭露。藉此,過程中可能會不斷地發現 備選資料,並持續在接下來的階段中予以評估。整體而言,探索與蒐集階段 包括以下重點:

(一) 形塑開放資料的目標與觀念

政府機關應優先且立即地建立開放資料的思維,將開放資料的觀念與 實作和其機關核心業務營運和策略發展結合。也就是在業務與策略規劃階段 之時,尚未開始蒐集與產製資料,與相關資訊系統尚未建置,即需將開放資 料的觀念帶入,與整體規劃整合,以期將來相關業務營運之後,能夠有效率 從事開放資料,妥善管理開放資料的整體生命週期(Burwell, VanRoekel, Park, & Mancini, 2013)。在資料收集與產製之過程需考量後續的開放資料目

標。資料格式需採用開放格式與支援機器讀取,以協助自動與大量資料處 理。

開放資料應該採用開放授權機制(Project Open Data, 2013)。適當與通 用的詮釋資料使用,機關在從事開放資料時,對於資料集的詮釋資料應該儘 量採用通用標準說明,以期使用者容易明瞭。在資訊系統規劃與建置之時,

即需要考量開放資料的需求。資訊系統需要能夠支援開放資料,如多種格式 的開放資料與線上即時開放資料,適當的API建置等。機關之內相關責任歸 屬指派,以利整體開放資料的推行進展。

(二) 開放資料庫的設置及維護(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建置 開放資料庫的原則如下(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1、 各機關必須定期更新開放資料庫的資料。

2、 維護機關資料集14,使其處於可被應用的狀態。

3、 建立資料集清單,該清單必須註明核定機關以及符合那些法規範要 件(例如,隱私、保密、安全...等)。

4、 機關主管應對釋出資料的整合與檔案管理過程進行諮詢。

5、 機關應使用開放資料指引架構(Data Reference Model),例如,臺 灣的「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管理要項以」協助資料庫的建立與維護。

6、 機關可透過共同的核心與具備延伸性的詮釋資料(Metadata)來描 述或清查資料集的資料。

(三) 建立開放資料清單

1、 開 放 資 料 清 單 的 建 立 與 維 護 ( 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1) 機關所公布的開放資料必須臚列於 Web 介面上,而釋出檔案則需

14 資料集: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2013)。

符合機器可讀的格式15。 (2) 開放資料清單應包括:

a、可公布但尚未發布的資料集。

b、註明法律授權的條款與條件。

c、標示資料集來源(包括來自機關提供、共同協作、合作契約或 透過其他方式取得者,惟以監測或管理措施為目的者,則不在此 標示範圍內)。

d、標記永久的識別標示(例如,創用 CC 授權標示)。 (3) 機關應以開放所有已完成列表之資料集為終極目標。

(四) 徵詢資料標的使用群體意見

1、 使 用 徵 詢 意 見 模 式 來 獲 取 標 的 群 體 的 需 求 與 偏 好 ( 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1) 機關應考量開放資料使用群體的建議,以瞭解使用者對於資料的 需求為何。

(2) 使用 Web 2.0 機制做為與使用者互動的工具(OAIC, 2013b)。

(五) 確保資訊管理工作

1、 透過授權(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1) 機關在資料蒐集或創建階段時,應確認各項開放資料的版權歸屬 以及是否有使用範圍限制,並且取得授權。

(2) 當資料來自於收購或透過契約方式取得,機關應使用既有規範來 進行授權。當資料部分可能涉及受法規範保護的商業利益(例 如,商標),機關應予以保障,同時鼓勵企業參與開放資料政

15 不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格式(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策。機關對於受一定程度保護的名稱或商標,可採取以下兩種處 理原則:

a、在有版權的情況下,應當排除在授權的範圍內。

b、在無版權的情況下,這些商標或名稱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加以侵 犯,應排除在無版權的聲明之外。

(3) 資料更正與再發布的權限:當發現開放資料有錯誤時,應賦予發 布機關進行資料的更正以及發布之權限(GCIO, 2010)。

(4) 禁止延伸性創作與分享:基於創意原則,應當禁止進行延伸性之 創作;基於真偽原則,應當禁止延伸性作品之改編(GCIO, 2010)。

(六) 機關內部的評估與溝通

機關未來開放資料的推展,必須預先做好機關內部利害關係人的參與 及管理,包括:辨認開放資料、溝通、參與、回饋。此一重點,在開放資料 的投入與產出階段都需要同步的進行,有助於管理各類利害關係人的期望,

並確保他們對資料開放與再利用的支持。此外,更包括以下重點(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2012;Kaufman,2012;Davies, 2012)。

1、 考量開放資料成本

考量機關開放資料的成本是影響長期發展計劃的因素之一。政府機關 通常會評估需投入多少成本在蒐集、保存與管理業務相關的資料,以及建 立資料的經費與資源,往往在各部門為了完成業務時,就已編列並支付。

因此,當這些資料收集並建立之後,將資料轉交給第三者,則不需要太多 額外的費用。政府開放資料原則上,不應該再要求額外的付費。

2、 考量開放的容易性

機關在決定那些資料可能比較有價值的同時,可先檢視有哪些資料比 較容易開放、容易為民眾所取用。因此,少量、可簡易釋出的資料,可以 扮演催化劑的角色,來推動組織內部在面對資料開放的改變。

3、 觀察並參考其他機關的作法

開放資料是目前蓬勃發展的運動,很可能在機關所屬的地區、相關職 能領域,已存在著相關的開放資料研究,有助於機關與人員知道其他區域 的發展狀況。因此,列出一份參照名單,列出並了解其他機關正在進行的 相關計劃與做法。

4、 考量程式開發者的需求

政府欲提升開放資料的範圍,可從資料需求者的角度思考。例如,大 型的資料集需要長時間去轉換。在這種情況下,可尋求程式開發者的自願 性的參與,其可協助整備可供公眾使用的資料。程式開發者通常會對於這 樣的參與機會感到興趣(Kaufman, 2012)。

5、 考量安全顧慮問題

如果欲釋出的資料有安全性的疑慮,先行諮詢所屬單位能提供相關建 議的部門,看看如何能將欲釋出的資料轉為可供公眾使用的安全資料。

6、 建立技術能力(Kaufman, 2012)

機關單位與人員的技術能力,將會影響開放資料長期發展計劃的規劃 與 成 效 。 技 術 能 力 的 建 立 , 包 含 : 資 訊 通 訊 技 術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ICTs)的使用、支援的資訊架構、數位素養 與技術能力。

(七) 建立資訊應用系統委外的標準條款(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Cabinet Office, 2012):

1、 在政府機關的資訊系統建置委外案上,需要將開放資料之資料集準 備事項納入委外案的建置條款,讓政府機關在委外所建置的資訊系 統上,可以讓機關業務人員將其在業務上所輸入存放的資料轉換為 適當的開放資料格式,透過自動化、規則化、即時化等來提供其業 務上所蒐集產製的原始資料給予公眾。

2、 透過上述整合跨機關的資料格式事項,以期避免相同業務在不同機 關間建置資訊系統時開放資料格式的差異,而導致日後在資料格式 或資料欄位上不一致等問題,反而增加資料格式與詮釋資料整合的 困難度。

3、 可考量選取些許機關已經成功實作過開放資料的案例,以供其它機 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