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一階段,透過開放資料集聯合詮釋資料(metadata)與應用加值授 權到一個適當的開放資料平台,按照每個詳細的執行計劃,包含資料的品質 或再利用的特別規定。其次,藉由在開放資料入口網(或平台)整合詮釋資 料,以列出資料。但必須注意的是,該開放資料平台並非一定作為資料寄放 或儲存之用,主要目的是透過其列出可加值的資料集,提供一整合的開放資 料查尋與下載窗口。
以下執行計劃與步驟,可提供準備上架進行開放資料的機關所參考。
(一) 開放資料集的可近用性
1、 開放資料的可近用性(Accessibility)即是公眾取得開放資料之資料 集的難易程度。政府機關需要提供整合開放資料環境,降低取得資 料的條件需求門檻與減少繁雜的流程,以期使公眾能夠更有效率的 取得政府開放資料使用。
2、 資料集應該放置到網際網路上,並透過整合的政府開放資料平台網 站(Open Data Portal)給與公眾取用(New York City Council, 2012)。
3、 公眾不需親臨政府機關辦公室申請,也不需填寫相關表格文件以取 得開放的資料集。
4、 所開放的資料集在檔案格式與連接技術上應該採用常用主流與公開 的標準。
5、 開 放 資 料 的 下 載 不 應 該 有 使 用 者 差 別 待 遇 的 存 在
(Non-discrimination)。公眾不需要註冊帳號來登入系統以取得資 料集。任何人皆可以在任何的時間點與地點來使用政府開放資料
(data.gov.au, 2013; data.govt.nz, 2013; New York City Council, 2012;
Wonderlich, 2010)。
6、 開放資料的網站本身應該提供適當的搜尋機制,讓公眾可以有效率 的找尋所需求的資料 ( Minister of State for the Cabinet Office, 2012)。此外,在中長期計劃可以建立資料的URI與RDF,以期與 其它資料集可以建立鏈結關係(Linked Open Data),提高公眾對於 開放資料的近用性。
7、 建 置 開 放 資 料 的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讓應用程式可以直接自動化且即時連接開放資料網站,
以取得資料使用(New York City Council, 2012; Wonderlich, 2010)。
(二) 最大化可汲性、相互可操作性
1、 資訊系統的建立與利用(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藉由運用ICT建構現代化資訊系統來強化開放資訊的可汲性。
(1) 在符合法規範之下,機關在實務與法律可允許的範圍內,應使用 開放資料營運模式架構,透過建置或更新資訊管理系統與流程提 升資料的的方式,來增加資料可汲性和相互可操作性,以達成建 立現代化資訊系統之目的。
(2) 為達開放資料便於標的群體取用之目的,機關在資料規劃、或建
料營運模式架構的方式,來永續地予以擘劃。
(3) 確定網站的業務目標。
(4) 在建置或更新一個網站之前,機關應充分考量網站的業務目標
(Department of Finance, 2008)。
(5) 設計不同標的群體的需求。
(6) 不同群體的用戶可能有不同的需求或期望的網站。一個網站的標 的群體可能包括企業,研究人員,觀光客,學生或其他政府部門 人員等,可考慮臚列出不同利害關係人在網站上的使用介面與接 收資訊(Department of Finance, 2008)。
2、 符合標準化及其他設計原則(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符合現代化的資訊系統必須具備可擴展性,以提升資料存取效能(例 如,可一次存取多種格式資料),能滿足潛在使用的可能性,同時不影響 原始設計的用途。
(1) 為求提升開放資料的分享效益與再利用的機會,應從設計標準與 分類的彈性化,將資料跳脫目前應用的層次。
(2) 將資料庫綱要以及資料字典鑲嵌於文件中,並與內、外部行動者 共享,更快速了解資料之意義。
(3) 確保開放資料的權限:包含是否授權於第三人以及是否取得所有 權人之轉讓(GCIO, 2010)。
(4) 採取數位權利管理:實施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的技術,以利版權作品,或無版權素材的可 加值再利用。
(5) 應充分考量開放資料的重複使用性。
(6) 讓開放資料不具專屬格式,能被各種程式轉換或再利用。
(三) 開放資料格式確保原則
確保開放資料格式原則如下(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1、 機器可讀性:
機關進行開放資料的蒐集或創建時,對於資料格式須採取下列做法:
(1) 機關所釋出的資料必須具備機器可讀性或可改編格式,以提供電 子化設備讀取並應用。
(2) 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機關應優先釋出非專屬格式(non-proprietary format)的資料。換言之,所釋出的檔案格式不限於單一程式或 少數軟體讀取使用。
2、 釋出資料的標準:
機關在資料蒐集或創造階段時,應使用現行開放政策之標準,以促進 開放資料在上架後續使用上的相互操作性16或開放性。
3、 共同元素及可鏈結性:
(1) 機關在建立開放資料項目時,機關應以共同元素的詮釋資料
(common core metadata)為運用的基礎,以利進一步延伸、蒐 集、連結或創建資料。
(2) 為達資料有效管理與儲存之目的,針對詮釋資料內容應制定基本 共同元素的標準,分類、或格式以利後續在不同資料社群中發 展,並有利與進行資料的存取、索引、檢索與共享。
16 對資料集而言,程式的相互操作性是資料可被不同型態程式所使用(Laurini, 1998)。要 達成資料的相互操作性可透過二個方法,即為資料庫整合和標準化(Deveogele et al., 1998)。一個最基本的方式是提供使用者一個全部的可獲取資訊來源的目錄,其目錄中 的每一個來源是被相關的詮釋資料所描述,包含表現方式、比例尺、最後修改日期和資 料品質等級等(Stephan et al., 1993; Uitermark, 1996);第二種達成相互操作性的方法是 透過標準化,標準資料模式的定義和可運用的特徵是提供一個關連的點,可使資料在異 質系統間交換(Devegele et al., 1998)(轉引自鄧東波、張欽隆、莊庭瑞、林峰田、李德 財,2004:4)。
(四) 增進有效的資料上架
為達成效率與有效開放資料釋出之作法,機關應明確界定組織成員的 職能、職責、責任範圍及職權。高階主管人員在機關應負責資訊管理和治 理,包括:
1、 釐清角色與責任(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1) 明確化資料監控和託管人員的職責。
(2) 機關應在其開放資料網站定期的揭示發布工作日誌。
(3) 監督開放資料權責單位,以確保落實開放資料政策要求。
(4) 確保開放資料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可存取性。
(5) 對開放資料進行資源管理與策略規劃。
(6) 利用 Web 2.0 等機制,設置顧客回饋意見單一窗口(OAIC, 2013b)。
(7) 確保釋出的資料是公開且適當的。
(8) 鼓勵企業及非營利組織有效利用:邀請私部門與第三部門行動者 參與開放政策,並協同建構應用與服務流程。
(9) 和其他相關單位的合作。
2、 強化資料管理
強化開放資料管理以及釋出之具體做法(Center for Effective Government, 2013; OAIC, 2011):
(1) 機關應確實掌握開放資料的整個生命週期,並對其進行有效的管 理與維護。循此,機關必須採取組合式資料庫管理。
(2) 機關內瀏覽與修正:機關與組織間工作團隊必須針對現行開放政 策與程序做檢討與修正,以強化其資訊管理與釋出作法,且符合 開放大綱之要求。
(3) 機關應將資料資產予以盤點。
(4) 針對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進行有關人員培訓。
(5) 建立授權的資料和明確決定發布的程序和管道。
(6) 審查與發布的過程:發布前必須審慎的檢視開放資料的版權歸屬 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授權規範。發布之後,所開放的資料不受版權 以及其它智慧財產權的相關限制。惟使用者違反相關法規範時,
將自動終止授權。
(五) 鑑別資料可開放性及規劃範本工作表:
可藉由機關單位或人員自我提問的方式,以提高組織與人員評估備選 資料、規劃開放資料,並據此自我衡量與評估機關資料的可開放性,就如同 機關既有且正式文件程序一般,可參考圖12。
圖12: 機關如何自評資料可開放性與可加值性的決策指引
資料來源:參考並修改自 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