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 ) 政策 沿革 、背 景或 目的

從 2007年 以 來 英 國 、 紐 西 蘭 以 及 美 國 皆 已 意 識 到 運 用 Web 2.0打 造 政 府 2.0所 帶 來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效 益 , 這 些 國 家 已 協 調 地 方 與 中 央 政 府 共 同 推 動 改 革 。 因 此 , 澳 洲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 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簡稱 APSC) 公布 線 上參與 ( online engagement)

準 則 ,設 置階 段性 改革 ,以 使 澳 洲加入 政 府2.0的行列。

澳 洲 政 府 於 2009年 時 , 在 澳 洲 財 政 部 網 站 , 由 政 府 2.0工 作 小 組

(Government 2.0 Taskforce)發表一篇名為「Engage: Getting on with Government 2.0」的 獨立 報 告 。此報 告 建議政 府應使用 Web 2.0來 建立 開放、當責、 參與以 及回應性的高 效率政 府,透過領導 、政策 與治理 的轉變來改善 公部門 的文化,透過 協商、 參與、提升透 明度來 建構一 個 創 新的 線上 文化 ,並 促進 跨 機 關的合 作(Government 2.0 Taskforce, 2007) 。 此 報告 核 心 要點 可歸 納 為以下 四 點 :

1、 採用 Web 2.0作 為 分享資 訊 的工具 , 提升政 府機關內、 外部參 與 及 回 應 性 , 並 透 過 網 絡 進 一 步 將 專 業 知 識 與 專 業 人 士 予 以 結合 , 以促進 相 關社群 來 共同解 決 政策問 題。

2、 公 部 門 透 過 新 的 技 術 使 用 , 將 使 政 府 與 民 間 產 生 協 力 關 係 , 同時 帶 來社會 與 經濟效 益 。

3、 政 府 機 關 所 蒐 集 的 資 訊 是 屬 於 國 家 的 資 產 , 應 做 為 公 共 目 之 使 用 , 除 非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 國 家 機 密 或 安 全 的 考 量 , 它 應 該 開放給任何人使用。

4、 建 立 開 放 政 府 將 會 挑 戰 既 存 的 制 度 與 文 化 , 此 項 改 革 將 促 進 公共 服 務的創 新 ,同時 促 進民主 參 與。

基 於前述的 核 心要點 , 政府 2.0 工作小組在開放政府宣言強調 Web 2.0 工具 和方 法的 效用 , 包 含:

1、 實現 協 商、參 與 性與透 明 性的政 府 。

2、 藉 由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原 則 ( Publishing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簡 稱 PSI) 實 現社會 與經濟價值 。

3、 以政 府 2.0為 核 心,實 踐 改革目 標 。

2010年7月 ,依據 政 府 2.0工 作小組 ( Government 2.0 Taskforce)

獨 立報告 的建 議 ,澳 洲政府發表開 放政府 宣言, 聲明 建 立一個 「透明 與開放的政府 」,此 公開的聲明作 為最高 政策導原則, 指出三 大 重要 原 則:

1、 使 用 新 的 技 術 提 升 公 民 對 政 策 的 參 與 及 協 力 , 並 提 供 服 務 , 以建 立 協商、 參 與及透 明 的政府 。

2、 公 部 門 擁 有 的 資 訊 是 國 家 的 資 產 , 應 盡 可 能 的 授 權 開 放 , 使 其提 升 經濟與 社 會價值 。

3、 鼓 勵 參 與 或 涉 有 部 分 職 責 的 公 務 員 , 透 過 其 專 業 來 協 助 公 民 或有 興 趣的社 群 進行專 業 討論。

同 時 , 頒 布 「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原 則 ( Guidance: Publishing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 簡 稱 PSI) 」 以 鼓 勵 政 府 機 關 開 放 資 料 給 公 眾 使 用。開放政府 資料的 實行,能促使 中央政 府或地方政府 等公共 機關所 擁有的統計資 料、交 通運輸資訊、 地理資 訊、氣 候資料 等數據 開放資 料 (Open Data)、彼此連結與分享,以 求 取對整體社會產生 經濟價 值 。

支 持澳洲政 府 的公開 性 和透明 度 ,主要有 三個關 鍵的原則:

1、 政 府 使 人 民 察 覺 資 訊 之 程 度 ( Informing) : 強 化 公 民 取 得 資 訊 的 權 利 , 促 進 政 府 機 關 透 明 化 , 並 提 供 更 多 取 得 / 使 用 政 府資 訊 的 管道 。

2、 人 們 投 入 之 程 度 ( Engaging) : 尋 求 更 多 公 民 合 作 機 會 與 方 式, 以提 升並 改善 政 府的 服 務。

3、 人 民 參 與 之 程 度 ( Participating) : 政 府 提 供 更 多 的 協 商 及 參 與管 道 。

此外 ,對於 有高 商業 與研究 價值 之 資訊, 機關需要正 視公眾對 開 放 資 料與 公開 資訊的 強 烈需求 , 並 應優先 考量開放資料 。若所 持有的 資料有助於其 它政府 機關 在決策過 程中運 用,此資料集 也應該 優先開 放其它機關使 用。澳 洲政府也協助 各政府 機關 評估欲開 放之資 料的品 質,讓開放資 料的使 用者可以了解 此資料 應該如何被適 當地運 用,以 及此資料的限 制為何 , 如此 一 來 , 讓使用 者可確定此開 放資料 是否可 以 達 到其 所欲 達到 的功 能和 目 的 。

澳洲 政府 同 時 也透過 相關行動展 現其政策 承諾 , 首先 ,法律制 度 方面,透過立法改革 資訊自由( Freedom of information,簡稱FOI)法,

並 建 立 澳 洲 資 訊 部 ( 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簡 稱 OAIC)為 專 責 機 關。其 次,政 策 規 劃 方 面,在「 澳 洲 政 府行 政改革 藍 圖 報 告 書」(Blueprint for the Reform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report ) 中 表示 建立 「 更為開放的 政府 」 是 澳洲公共服務 改革的 關鍵。公民與 政府之 間 的有效 合作 需仰賴 公部門 即時分享所持 有 之資 訊 ,此外,澳 洲政府 更致力於 改 善 政府部 門公開 性、透明度和參與 度 同時,澳洲政府進行一系列改革活動,OAIC成立 與 FOI立 法 , 旨 在 恢 復 公 民 對 於 政 府 機 關 的 誠 信 信 任 態 度 , 透 過 主 動 對公眾發布資 訊,以 實現開放與透 明的政 府形式。另一 方面, 此宣言 乃是關於澳洲 公民更 多發言權的依 據,鼓 勵資訊的加值 ,它使 整體政 府機關和個別 公務員 更加具備創新 性,同 時重視投入與 回饋, 並保持 高 度 的道 德與 專業 標準 。

澳洲政府的 FOI改革 重點有三項:

1、 依據 FOI法 , 確 保 查 閱 文 件 權 限 。

2、 藉由 FOI法 授 予 更 大 權 限 , 以 從 事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

3、 推 動 結 構 性 改 革 , 成 立 開 放 資 料 專 責 機 構 , 並 設 立 專 屬 平 台 做為 資 訊樞紐 , 提供跨 政 策發展 。

現 階段 是 透 過 data.gov.au做為 政 府 開 放 資 料 平台 , 目 前 已有 1,126 組 資 料集 可透 過此 平台 為社 會 公 眾所取 用(data.gov.au, 2013)。在PSI 原則之中,要 求各政 府機關應當檢 視其所 擁有的資料, 以進一 步探討 哪 些 資料 合適 開放 給公 眾使 用。因此,當政府機關欲開放某一資料時,

必須透過審查 機制 了 解資料 是否涉 及相關 個人隱私,以 避免開 放後對 個人隱私權產 生衝擊 。其次,也需 要衡量 開放資料是否 對國家 安全 產 生危害。再者 ,政府 機關也需要考 量其它 相關法令是否 有 所限 制與要 求 。 最後 ,才 是考 量如 何進 行 授 權、開 放 之相關課 題。

(二 ) 政策 基礎 原則

根 據 澳 洲 政 府 2.0 工 作 小 組 發 布 「 Engage: Getting on with Government 2.0」報 告 書 中( Government 2.0 Taskforce, 2007),開放資 料是以 「政 府 開放 資 料 原則 」( PSI)為核 心,旨 在建 立透明 與 開放的 政府為主要目 標,認 為開放資料應 具有免 費、容易發現 、機器 可讀、

資 料 具有可取 得性 以 及重複使用 等 特性 。 在該國政府民 主思維 的脈絡 下,認為政府 部門所 擁有的資訊是 屬於國 家的資源,應 當提供 給 社會 存取與使用。 資訊的 透明 公 開 與共 享有助 於社會大眾協 助制定 政策、

監督政府、參與 計劃 管理、提供證據以支持和評估政策產出。在政府 、 企 業 與社 會之 間資 訊的 流動,將 可能激 發 國家經 濟與社會創 新的優 勢。

然 而 , 政 府 資 訊 的 開 放 必 須 建 立 在 明 確 且 可 行 的 原 則 與 策 略 之 上 , 澳 洲 政 府 資 訊 政 策 於 2010年 11月 由 OAIC公 布 開 放 政 府 資 訊 的 八 項原則。這些 原則的 產生是透過公 民諮詢 的方式,且不 斷修正 調整而 成 , 參 與 成 員 包 含 政 府 機 關 人 員 、 專 家 學 者 和 一 般 公 眾 等 。 OAIC鼓 勵機關導入這 些原則 ,其政策目的 是有助 於 實現公部 門 資訊公 開的文 化以 及 公民參與 (Office of the 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2013) 。

(三 ) 澳 洲 開放 政府 原則

澳洲 行政 審議 委員 會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提出十項 原則草案,但 為了強 調 「社 群 參 與 」 是開 放政府的政策 目標和 實現手 段 , 將重 複的 原則 予以 合併,正式通 過 的原則 有八項,包 含: (1)資訊 開 放 取 用 的 基 本 立 場 、 (2)社 會 參 與 、 (3)有 效 的 資 訊 治 理 、 (4)強 化 資 訊 資 產 管 理 、 (5)探 索 可 取 得 之 資 訊 、 (6)明 確 的 重 複 使 用 權 、 (7)合 適 的 收 費方 式、(8)透明的查詢和投訴流程。詳細內容茲分述於後 :

PSI的 原 則 是 不 具 約 束 力 的 , 並 不 會 覆 蓋 其 他 機 關( 組 織 )的 法 律 義務。機關應 該有相 關立 法方面, 包括( 但不限於)隱 私保護 法與資 訊 自 由法 。

1、 資訊 開 放取用 的 預 定 立場

澳洲政府機 關持有的 資訊屬於國 家資源, 若不 需法律 保護 之 資 訊 應 開 放給 公眾 查閱 ,機 關應 利 用 積極主 動 的態度 發布 公部門資訊 。

2、 社會 參 與

在政策設計 和提供服 務的 政 府機 關 中,依 政策需要從 事網路社 群 活 動,此 種作 法 應 該 適用於 政 府機關 資 訊公開 ,這些 做法包含:

(1) 透過 諮詢 公眾 意見 以 決 定資訊 的 發布內 容。

(2) 鼓 勵 社 群 反 映 資 訊 的 品 質 、 完 整 性 、 實 用 性 和 發 布 資 訊 的 準確 性。

(3) 即時 得到 社會 各界 的意見 和 資訊 需求 ,並予 以回應 。 (4) 使用 Web 2.0 做為 與 公眾互 動 的工具 。

3、 有效 的 資 訊 治理

領導 機關應 管理作為 核心策略資 產的 資料 。資深 的執 行顧問在 該 機 關 應該 是負 責 資 料 管 理和 治 理 ,包括 :

(1) 對 於 資 料 管理 應 確 保 符 合立法 和 政策的 要求。

(2) 確保 開放 資料 的完 整性、 安 全性以及 可 取得 性。

(3) 對開 放資 料進 行資 源管理 與 策略規劃 。 (4) 確保 公民 對機 關的 開放資 料 政策諮詢 權。

4、 強化 資 訊 資 產管 理

(1) 將機 關的 資 訊 資產 予 以盤點 。

(2) 明確 的資 訊 監控和 了 解 監控 人 員 之 職責。

(3) 針對 資 訊 管 理進行 有 關人員 培 訓。

(4) 建立 授權 資 訊與明 確 的相關 發 布 程序 / 管道 。 (5) 決定 資 訊 的 發布形 式 。

(6) 授權 必須 符合 法律 的規範 , 包含有關 資料安 全、保護個 人 資訊 、智 慧財 產權 、 商 業 機 密以及法 律專業 的特定管理 , 並 保 護資料 存 取以防 止 不正當 或未經授權 使用。

5、 探索 可 取得之 資 訊

為了提高政 府 開放資 料 的經濟和 社會價值 ,必須讓有 興趣的社 群 或利害關係人 易於發 現和使用此類 資料。 因此,為實現 此目標 ,機關 可 有 下述 作法:

(1) 即時 公布 最新 登 錄 的 機 關資訊 。

(2) 確保 開放 資料 符合 開放相 關 格式以及 機器可 讀取 性 。 (3) 確保 詮 釋 資 料易於 被 發現與 使 用,可透 過 Web 搜尋而 連結

到類 似的 資訊 。

(4) 建立 開放 資料 的 Web 版指南 。

圖 3: 澳洲授權架構(AUSGOAL)Web介面

資 料 來 源 : 澳 洲 政 府 網 站4

6、 明確 的 重複使 用 權

政府開放資 料可藉由 重複使用的 開放授權 條款 來 提升 經濟 與 社 會 價值。澳洲 政府 要 求行 政機 關 在線 上 發布資訊 時,必須決定 授權條 件。

在預 設 的立場之 下,應運用創用CC標準 (Creative Commons BY 3.0),

做 為開放 資料 申請與 管理智慧財產 的授權 原則。 其他的 授權方 式 ,在

做 為開放 資料 申請與 管理智慧財產 的授權 原則。 其他的 授權方 式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