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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策 沿革 、背 景或 目的

資訊 權(Right to Information)乃確保公民有權向政府請求各式各 樣 的 資 料 , 並 應 用 於 社 會 創 新 或 商 業 創 新 。 藉 由 開 放 資 料 ( Open Data) 的 措 施 以 建 構 一 個 開 放 、 課 責 與 透 明 的 政 府 , 公 民 將 可 獲 得 充 足 的 資 訊 來 瞭 解 政 府 的 運 作 以 及 財 政 支 出 , 此 舉 有 利 於 公 眾 監 督 政 府 , 進一 步實 現民 主。

紐西 蘭政 府在2010年的「Government ICT Strategy and Action Plan to 2017」政策白皮 書 已確立 開 放資料 政 策的方針 ,表示 非屬個人或 保 密 限 制的 資料 皆屬 於公 共 資料(Public Data)7, 必須開放給 公眾, 使

6 澳 洲 創 用 CC 與 政 府 指 南 : http://eprints.qut.edu.au/38 364/。

7 紐 西 蘭 將 公 共 資 料(Public Data)定 義 為 :非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與 非 機 密 資 料,該 資 料 的 蒐 集 乃 屬 公 部 門 機 關 履 行 其 職 務 或 法 定 責 任。其 限 制 性 有 分 具 有 版 權 與 不 具

這些資料能被 應用進 而產生經濟或 社會效 益。在 2011年8月8日 進行一

該 國 政 府 對 於 高 價 值 資 料 係 採 取 W3C (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簡 稱 W3C ) 的 五 星 等 開 放 資 料 模 式 ( 5 Star Open Data model) 進 行評 估 。

紐西蘭最低 開放標準 必須符合該 模式的三 星水準,應 具備可重 複 使 用 性(Reusable)、機器可讀性以及可 透過Web存取,同時 認為政策 實 施 的關鍵是 將資料 予以充分的開 放 , 而 參考開放的目 標族群 則 包含 公 、 私 及 志 願 部 門 , 舉 凡 政 府 機 關 人 員 、 紐 西 蘭 公 民 、 特 定 興 趣 社 群 、研究 組織 人員 等。

開放資料的 政策核心 在於建立效 率與課責 兼具的政府 ,同時提 升 政府決策的水 準。另 外,紐西蘭資 料管理 原則 也指出資 料必須 公開、

具可信性和可 靠性、 妥 善的管理、 保護個 人隱私、可重 複使用 以及盡 可 能 以免 費方 式提 供。

現階段, 紐西 蘭政府 主要是透 過「 data.govt.nz」作為政府 開放 資 料 平 台 , 現 已 有 2,282 組 資 料 集 可 透 過 此 平 台 為 公 眾 所 使 用

(data.govt.nz, 2013)。該國政府制定「紐西蘭政府開放存取及授權架 構 」 (New Zealand Government Open Access and Licensing Framework, 以 下 簡稱NZGOAL) 做為開放授權 之準則 ,並讓其政府 機關遵 行。紐 西蘭各級政府 機關在 從事開放資料 時,可 依循 NZGOAL架構的 指引,

確認那些資料 可開放 以及如何讓資 料被開 放。 因此 ,開 放資料 的相關 問題,諸如各 級政府 機關既有法規 範所衍 生之限制、著 作權歸 屬以及 授 權 方 式 等 , 亦 可 透 過 授 權 架 構 獲 得 解 決 。 另 外 , 紐 西 蘭 政 府 針 對 NZGOAL架 構 開 發 了 一 套 資 訊 系 統 , 執 行 機 關 可 運 用 該 系 統 進 行 開 放 資 料 的檢 核, 瞭解 其是 否符 合NZGOAL架 構的相關規範。

紐 西 蘭 政 府 在 2013年 6月 17日 公 布 一 份 針 對 開 放 政 府 資 料 的 調 查 報 告 , 該 報 告 指 出 具 可 重 複 使 用 性 ( Reusable ) 的 高 價 值 公 開 資 料

(high-value public data)對經濟、社會、透明度以及效率皆有產生顯 著 效 益。 例如 ,澳 盛銀 行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ing Group Limited, ANZ Bank) ,透 過 New Zealand Transport Agency所 釋 出 的 交 通密度資料, 準確的 預測該國生產 總值的 成長。另外, 在效率 方面,

開放資料也說 明政府 的貨幣政策可 能走向 ,對於保險與 教育的 投資提 供 堅 實的決策 基礎。 透明度方面如 開放紐 西蘭財政部 2012年預 算案資 料,媒體透過 開放資 料重複使用, 製作視 覺化的相關報 導,以 使該國 公 民 瞭解 政府 施政 的績 效。

英、美兩國作為開放政府的先驅,兩國對於開放資料的認知包含:

完整性、原始 性、即 時性、可讀取 性、機 器可處理的、 非歧視 性、非 專有性以及不 需要許 可授權 等 等 。 儘管原 則均大同小異 ,但英 美兩國 的模式最大的 差異點 在於「是否收 費」, 英國對於美國 的不收 費提供 主張提出了批 判,認 為資料的價值 在於品 質,免費則等 同於低 品質,

唯有收費才能 保障資 料的品質。英 國政府 主張與民間合 作,成 立資料 蒐 集 與維 護的 公司, 再以收費形式 向社會 發布。紐西蘭 開放模 式的核 心理念顯然與 英美兩 國不同,認為 「充分 開放」才是關 鍵,應 當替所 有 開 放資料安 排合適 的授權,並盡 可能地 將資料公布。 其次是 強調資 料的「重複使 用」性 的成果,藉由 資料的 重複使用將能 產生社 會或經 濟 效 益。

(二 ) 政策 基礎 原則

自2011年8月 8日紐西蘭政府公布 開放資料 的管理原則 ,以「重 複 使用」為開放政府資料核心原則,如 圖5所示,訂定一系列具體且明確 的 基 礎目 標, 詳細 原則 茲分 述 如 下:

1、 開放(Open): 除 了法律 規 範的限 制 或基於 正當性理由 之外,

政府 機 關所持 有 的資料 應 予以公 開 。

2、 受保 護 的( Protected): 考 量開放 資 料的保 護性以及維 護個人 隱私 , 以使開 放 資料能 被 合 適 取 用。

3、 易於 取 得 ( Readily Available) :以簡便 方式 提供使 用者 檢索 與 取 得 , 同 時 開 放 資 料 不 能 歧 視 任 何 個 人 / 團 體 , 應 當 以 廣 泛使 用 為其目 的 。

4、 可信 任 與權威 性( Trusted and Authoritative): 發布機 關必須 具 有 高 度 可 靠 性 , 以 確 保 釋 出 的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 一 致 性 、 相 關性 、 即時性 。

5、 良善 的 管 理( Well Managed):除了 確保釋出資 料的品 質外,

還必 須 提供使 用 者回饋 機 制。

6、 合理 的 訂價( Reasonably Priced):開放 資料以 免費提供為 原 則 , 若 執 行 機 關 因 釋 出 資 料 之 舉 而 增 加 其 額 外 的 行 政 成 本 , 對此 將 可進行 酌 收合理 的 處理規 費 。

7、 重複 使 用性( Reusable): 開 放 資 料 的 格 式 不 受 單 一 或 少 數 程 式 讀 取 之 限 制 , 惟 必 須 在 NZGOAL架 構 授 權 之 下 進 行 重 複 使 用。

圖 5: 紐西蘭開放資料原則

資 料 來 源 : Paul Stone( 2012) 。

(三 ) 紐西 蘭開 放資 料原 則

紐西蘭開放資 料原則 是在 NZGOAL授權 架 構下運作。 NZGOAL做 為開放授權 架構, 目 的是促使 公 開資料 ( Public Data)進行發 布 與重 複 使 用。

其原 則分 述如 下:

1、 NZGOAL授 權 開 放 資 料 : 在 NZGOAL的 署 名 之 下 , 並 採 行 創 用CC3.0(Creative Commons3.0)從事資料大量授權。

2、 確 保 開 放 資 料 的 權 限 : 包 含 是 否 授 權 於 第 三 人 以 及 是 否 取 得 所有 權 人之轉 讓 。

3、 公 布 無 版 權 素 材 : 無 版 權 素 材 應 授 權 被 重 複 使 用 。 惟 在 公 布 的 平 台 必 須標註 此 項 素材不 具 有版權 之聲明。

4、 限制 : 限制項 目 包含下 述 之各款 情 形:

(1) 違 反 法 規 範 或 政 府 政 策 , 舉 凡 違 反 契 約 、 侵 犯 隱 私 或 揭 露 商 業機 密等 。

(2) 侵犯 合法 的商 業利 益 或 商業模 式 ,如紐 西蘭收費標 準。

(3) 開放 資料 公布 機關 建 議 應申請 專 利權。

(4) 違背 公共 利益 。

(5) 可能 導致 重大 錯誤 或 誤 導。

(6) 威 脅 文 化 完 整 性 , 如 涉 及 敏 感 性 議 題 或 有 竄 改 文 化 之 疑 慮 。

(7) 危及 少數 族群 的文 化 。

5、 其 它 創 用 CC法 律 的 授 權 或 限 制 : 版 權 素 材 適 用 本 限 制 原 則 , 包 含 非 商 業 性 使 用 、 禁 止 改 作 、 相 同 方 式 分 享 等 。 在 不 違 反 創用 CC授權 規範 之 下, 公布 機關 仍可 對 該版 權資 料進 行相 關 授權 。

6、 禁 止 延 伸 性 創 作 與 分 享 : 基 於 創 意 原 則 , 應 當 禁 止 進 行 延 伸 性之 創 作;基 於 真偽原 則 ,應當 禁 止延伸 性作品之改 編。

7、 非 歧 視 性 : 除 了 具 備 正 當 性 的 情 況 下 , 進 行 保 護 個 人 或 他 人 商 業 利 益 之 外 , 其 餘 經 由 NZGOAL授 權 之 資 料 , 不 應 以 營 利 為目 的 之版權 創 作為理 由 ,限制 他 人使用 。

8、 匿 名 化 : 匿 名 化 是 以 保 護 個 人 隱 私 為 出 發 , 開 放 資 料 的 鏈 結 或 延 伸 涉 及 個 人 資 訊 的 隱 私 必 須 予 以 充 分 考 量 。 例 如 , 機 關 發 布 街 景 圖 像 檔 案 時 , 若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部 分 必 須 予 以 保 護 , 防止 不 法之侵 害 。

9、 署 名 : 符 合 紐 西 蘭 法 定 授 權 的 開 放 資 料 , 在 下 述 三 項 情 形 之 下, 要 求使用 者 必須署 名 :

(1) 對開 放資 料進 行資 料 改 編或以 其 它方式 傳播時必須 署名。

(2) 機 關 發 布 資 料 時 , 該 資 料 必 須 標 記 授 權 人 或 原 作 者 , 惟 授 權 人或 原作 者放 棄 署 名權利 則 不在此 限。

(3) 合理 可行 的範 圍之 內 , 所有發 布 資料的 網站或連結 ( URI)

必 須標 示版 權資 訊 。

10、 受 保 護 的 名 稱 - 商 標 與 標 誌 : 國 家 機 關 對 於 受 一 定 程 度 保 護 的 名 稱 或 商 標 , 若 包 含 版 權 或 無 版 權 的 可 重 複 利 用 之 素 材 應:

(1) 在有 版權 的情 況下 , 應 當排除 在 授權的 範圍內。

(2) 在 無 版 權 的 情 況 下 , 這 些 商 標 或 名 稱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方 式 加 以 侵犯 ,應 排除 在 無 版權的 聲 明之外 。

11、 格式 :當 版權 與無 版 權 素 材 的發布前 ,機關 應:

(1) 應考 慮資 料釋 出的 重複使 用 性。

(2) 讓發 布資 料不 具專 屬格式 , 能被各種 程式轉 換或再利用 。

12、 尊 重 著 作 人 格 權 : 著 作 人 格 權 是 受 法 定 保 障 的 權 利 , 資 料 之 創作 者 應被標 示 、署名 於 開放資 料 中,以 保障其權利 。 13、 數位 權 利 管理 : 實施數 位 權 利 管理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的 技 術 , 以利 版 權 作 品, 或 無版權 素 材 的 可 加值 再利 用 。

14、 收 費 : 在 經 濟 效 率 低 的 情 況 之 下 , 不 對 使 用 者 進 行 收 費 。 另 外 , 當 公 布 行 為 會 增 加 額 外 的 行 政 成 本 時 ,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可 酌收 費 用。

15、 更 新 版 權 與 無 版 權 素 材 的 發 布 : 當 發 現 版 權 與 無 版 權 素 材 有 錯誤 時 ,應賦 予 發布機 關 進行資 料 的更正 以及發布之 權限。

16、 版 權 與 無 版 權 素 材 的 取 得 與 籌 備 : 國 家 機 關 進 行 版 權 與 無 版 權 素 材 的 取得與 籌 備時, 必 須考量 發布給公眾 的合適 性。

17、 審 查 與 發 布 的 過 程 : 發 布 前 必 須 審 慎 的 檢 視 開 放 素 材 的 版 權 歸 屬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授 權 規 範 。 發 布 之 後 , 所 開 放 的 資 料 不 受 版 權 以 及 其 它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相 關 限 制 。 惟 使 用 者 違 反 創 用CC法律授權條款時,將終止授權。

(四 ) 版權 與法 律議 題

1、 紐西 蘭 著作權 法 的基本 說 明:

紐西蘭政府 在公眾請 求政府開放 資料時, 必須依循的 法規範即 為 紐 西 蘭1994年所制定 的著作權法 與 2011年所制定的「 紐西蘭政 府開放 存 取 及授 權架 構」( New Zealand Government Open Access and Licensing Framework, NZGOAL) 以 及 相關 隱 私法律 規範。

2、 資訊 法 相關規 範 :

必須 充分 釐清 其他 相關 法律內 容,包括 1982年的官方資訊法、2005 年的公共紀錄 法和 1993年的隱私法 ,這些 是紐西蘭各級 政府機 關普遍 適用的法規範。藉由 合法性的審查,可找 出創用 CC法律與其他相關法 律之間是否衍生競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