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Step 5 維運階段
第三節 政府開放資料之法律相關議題
我國政府機關在進行資料開放時,應遵守之法令規範,包括政府資料開 放作業原則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 要點等。例如,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2條規定: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 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 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第4條規定:政府 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但敏感性資料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各機關得敘明理由經 解首長核可不予開放。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各機關應定期檢討有無適時開放 必要;第13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諱及資 訊安全管理作業。
除此之外,陳曉慧、涂家瑋(2013)主張,我國政府機關在進行資料開 放時,亦須確認機關是否具有資料再授權之權利;機關開放資料前,應盤點 是否具有可再授權(許可、同意)第三人為開放行為之權限。這是因為,依 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單純使用政府資訊時,多為 檢閱、研究,即使涉及著作權利用行為,如抄錄重製、於法庭或集會遊行時 公開引用、朗讀、散佈等,也因民主價值而得成立著作權合理使用;但政府 開放資料,係使第三人得從事商業與非商業利用,在法律性質上,是政府對 第三人之授權(許可、同意),因此政府應先盤點是否享有得從事此授權行 為之權利。
為能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陳曉慧、涂家瑋(2013)認為,在決定是否、
如何開放機關資料時,應依序檢視欲開放資料之下列面向。
(一) 確認是否符合憲法之基本人權保護與民主、平等、自由等原則?為維護 憲政價值,應確認開放資料符合基本人權、民主、平等、自由等之保 障。應檢視開放資料是否符合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不違反一般法律原 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二) 確認開放資料是否依據組織法、屬於組織權限和機關組織法明文規定之
職務範圍,且不逾越組織權限。
(三) 確認開放資料是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 18 條,屬非為禁止公開之政府 資訊、為可公開之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政府資訊屬 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開放資料應不可屬 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禁止公開之資訊,包括: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 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個人、法人或 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 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 命、身體、自由、財產者;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 或其他準備作業;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 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 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 率之執行者;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 公開發表權者;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 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 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雖然如此,除各項但書外,政府資訊含有前 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亦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四) 檢視第三人權益保護法律,包含個人資料保護,確認開放資料未侵害第 三人權益。除應確認資料開放未侵害個人資料保護外,亦須確認開放資 料未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並確認開放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與傳統智慧 創作保護、未違反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
(五) 檢視資料來源法規,確認開放資料是否符合資料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如 氣象、地圖、文化相關法規)、以及經費來源機關之相關法規(如國科會 等研發成果辦法)。
(六) 為維護公平競爭,應確認開放作為符合公平交易行為、且不違反公平交 易法,無不公平競爭、限制競爭行為,且避免交互補貼。尤其注意行政 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發展創新
應用服務時,宜優先以政府資料開放方式推廣個人、學校、團體、企業 提供創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特別當機關資料為唯一來源時,對公、
私部門的利用人應給予相同的交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