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從朝鮮所創新的禮制內容中,可以看到作爲公侯的朝鮮面貌和作爲獨立或自主政治單 位的朝鮮面貌全部混淆在一起的現象。180雙邊權威體系的內涵,雖然受君臣關係的權 力分配和儒教化程度變化的影響,但基於禮制的韓中兩國間互動關係,持續具有階序 的性質,並在朝貢制度的框架內運作。

正是因爲這一點,朝鮮對中國行爲的決定及執行受到「雙邊權威體系」的制約。

因此,應該考慮到這種特性,建立符合基於朝貢體系的明朝-朝鮮關係之新古典現實主 義分析模式。

三、國王統治能力來源:理念、制度、財政

朝鮮的對中國政策主要反映了國際結構∕同盟義務與國內政治∕君臣義理之間的 關係。特別是,由於「雙邊權威體系」在朝鮮國內層次運作,朝鮮在決定和執行對中 國政策時,儒教政治理念發揮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力,促使朝鮮與明朝合作。然而,促 使朝鮮與明朝合作的程度最終取決於朝鮮國王的統治能力。換句話說,由於朝鮮的國 內政治體系與由明朝主導的朝貢體系(國際政治體系)相連,在此種結構之下,朝鮮 難以正面拒絕明朝所提出的同盟要求,較容易陷入同盟困境。正是因爲這一點,本文 關注最高政策決策者朝鮮國王是否具備在決定對中國政策過程中發揮自主性的「統治 能力」。本文認為,朝鮮國王在理念、制度和財政等三個層面的統治能力是關鍵。朝 鮮國王在以下的三個層面所具備的統治能力程度及其內涵決定了朝鮮國王對中國政策 決的決策自主性程度和操作方法。

180 其原因與蒙古帝國稱霸的東亞歷史經驗有着直接的關係。具體而言,至13世紀,元朝成為東亞霸 權,干涉高麗內政,這種情況持續到14世紀中期,韓國歷史學界將這段時期稱為「元干涉期」。根據崔 鐘奭的研究,「元干涉期」之前的高麗國王即便對外展現作為諸侯的地位,但在國內展現作為最高權威 者的君主地位。然而,進入「元干涉期」之後,高麗國王不分內外,均展現作為諸侯的君主地位。最能 體現這種特性的高麗時代禮儀,就是「朝賀儀禮」。參見최종석(崔鐘奭),「고려시대 조가의 의례 구 조의 변동과 국가 위상」(高麗時代朝賀儀儀禮結構的變動與國家位相),韓國文化,第51輯(2010年9 月),頁223~ 26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理念層面的統治能力。由於把中國天子─朝鮮國王之間君臣關係的邏輯擴 展到國內政治體系內後,“朝鮮是「外藩」(外國諸侯)還是「內服」(中國境內諸 侯)”的議題成為朝鮮對外政策決策集團(包括朝鮮國王與外交政策部門的首長及官員 之間)的熱門議題。早期朝鮮國王在將自己的有關中國的政策決定正當化時,任意把朝 鮮歸類爲「外藩」(外國諸侯)。朝鮮國王在自己的決策與儒教政治理念相矛盾時,

以檀君象徵性、箕子象徵性、明太祖詔書等爲依據,把朝鮮歸類爲「外藩」,並主張 因此朝鮮可以作出例外地決策;同時通過非儒教的方式(如佛教、道教式祭天儀式 等),積極表現朝鮮國王的特殊權威。但是,隨著朝鮮國內儒教程度的深化,朝鮮國 王在理念層面的操作受到國內士大夫階層的制約,這種現象從朝鮮中宗(第11代國王,

在位:1506~1544)時期開始逐漸出現。例如,經歷朝鮮燕山君(第10代國王,在位:

1494~1506)暴政的「士林派」,積極利用臺諫地位,強調推進道學主義政治改革以牽 制君主的專制,導致朝鮮中宗的權力受到限制。在如此的國內政治情形下,從朝鮮中 宗時期以後,朝鮮國王難以擅自舉行道教式祭天儀式。另外,從此開始朝鮮國內士大 夫階層肯定「朋黨」的角色,因此朝鮮中宗及其後代國王在決策過程中必須面對朋黨

(道統權威)的壓力,難以作出例外地決策。

第二,制度(人事權)層面的統治能力。由於朝鮮的政治正當性(Political Legitima cy)被二元化爲「治統」與「道統」,朝鮮國王和宰相大臣應當傾聽士大夫階層的

「公論」。181在這種意識形態之下,朝鮮王朝確立了強大的臺諫制度,原本朝鮮的臺 諫由司憲府(相當於中國的御史臺)、司諫院(相當於中國的諫院)組成,可兩司合 議,稱「兩司合啟」,其長官各別稱大司憲(從二品官)和大司諫(從二品官)。朝 鮮臺諫在制度上具有諫諍和彈劾之權及署經權,因此臺諫往往利用這種權力牽制國王 任意行使人事權,但在15世紀前半期,它的影響力不是很明顯,至朝鮮成宗(第9代國 王,在位:1469~1494)時期強化臺諫機構以後才開始逐漸獲得影響力,足夠力量制約 國王的人事權,結果朝鮮成宗以後的朝鮮國王逐漸陷入難以培育親信集團的困境。特

181 參見김영수(Kim, Young Soo),「세종대의 정치적 의사소통과 그 기제」(世宗代政治溝通及其機 制),歷史批評,2009年冬季號(通卷89號)(2009年11月),頁36~42。

別是,1516年(朝鮮中宗11年)制定「吏曹銓郎」制度182以後,朝鮮諫官不隸屬於宰 相管轄,也不受朝鮮國王的全面控制。從此以後,朝鮮國王為了爭取國政的主導權,

1) 自代權:推薦自己的後繼人選。1516年(朝鮮中宗11年)制定,1685년(朝鮮肅宗11年)將其撤銷。

2) 通淸權:推薦給國王直接進行忠告的三司(司諫院、司憲府、弘文館)官僚及堂下官(正三品堂下官至 正七品官)。1516年(朝鮮中宗11年)制定,1788年(朝鮮正祖12年)將其權限撤銷。

3) 郞薦權:推薦給國王在野賢士。1569年(朝鮮宣祖2年)制定,朝鮮正祖(第22代國王,在位:1777~1800) 將其權限撤銷。

更詳細的內容,參見한충희(韓忠熙),「조선초기 육조정랑ㆍ좌랑의 관인적 지위: 그 역관과 기능의 분석을 중심으로 」 (朝鮮初期六曹正郞ㆍ佐郞的官人的地位 : 以其歷官與功能的分析為中心) , 韓國學 論集,第17輯(1990年12月),頁141~178;최이돈(崔異敦),「16세기 낭관권의 형성과정」(16世紀郞官 權的形成過程),韓國史論,第14輯(1986年2月),頁3~50;최이돈(崔異敦),「16세기 낭관권의 성장과 붕당정치」(16世紀郞官權的成長與朋黨政治),奎章閣,第12輯(1989年12月),頁31~58;김우기(金宇基),

「조선전기 사림의 전랑직 진출과 그 역할」(朝鮮前期士林的銓郞職進出與其功能),大丘史學,第29 輯(1986年8月),頁75~116;이근호(李根浩),「조선시대 이조전랑의 인사 실태」(朝鮮時代吏曹銓郎 的人事實態),韓國學論叢,第31輯(2009年2月),頁179~2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方面上,自身發揮的影響力受到極大制約。在如此的背景之下,同盟困境(國際因素)

和對明事大義理的儒教價值(國內因素)相互衝突,最終導致決策集團凝聚力(君臣 關係)表現出最矛盾的君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