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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決策過程中,必須參照先王的決策先例和複數行政機構及官僚階層的意見,採取最 終的決策,因此國王爲了穩定執行政策,在各種行爲者之間扮演協調者的角色。而國 王發揮的協調能力與自己的個人能力和正統性也有一定的關係。
五、分析模型
【圖 2-5】 朝鮮對中國政策決定分析模型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根據以上的論述,筆者提出了朝鮮對中國政策決定分析模型,請見圖2-5。本分析 模型提出,國際因素(同盟義務的比重)通過國內政治干預因素──即在雙邊權威體 系下國王統治能力、決策者認知與決策集團的凝聚力、以及資源涉取和動員能力的過 濾後,制定和執行對中國行為。朝鮮配合明朝的程度的變異性源於同盟義務的比重和 儒教理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力之變化。首先,在國際因素(同盟義務的比重)和國內
燉),조선전기 군신권력관계 연구(朝鮮前期君臣權力關係研究) (首爾:首爾大學校出版部,1997年),
頁1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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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因素(儒教理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力)的相互作用下,若兩個因素都為「大」,
因各個因素設定的利益衝突可能性最大化,最終導致決策集團凝聚力(君臣關係)表現 出最矛盾的君臣關係。其次,即使兩個因素中的特定一個因素是「大」,而另一個因 素是「小」,那麼在優勢因素的主導下,決策集團能夠形成穩健的君臣關係。最後,
若兩個因素都為「小」,因各個因素設定的利益衝突可能性最小化,最終導致決策集 團凝聚力(君臣關係)表現出最合作的君臣關係。(請見表2-3)
被明朝要求的同盟義務比重 大(large) 小(small)
儒教理念因素 對決策的影響力
大(large) 最矛盾的君臣關係 (most conflictual)
穩健的君臣關係 (moderate) 小(small) 穩健的君臣關係
(moderate)
最合作的君臣關係 (most cooperative)
【表 2-3】 決策集團凝聚力變化狀態分類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編製。
第二,對中國決策類型由國際因素(同盟義務的比重)和國內干預因素(儒教理 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力)所具有的相對大小來制定。如果儒教理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 力大於同盟義務,就容易作出基於天下秩序的決策;相反地,如果儒教理念因素對決 策的影響力小於同盟義務,就容易作出基於無政府狀態的決策。也就是說,在決策過 程中,如果兩個因素的影響力差異很大,則很可能產生偏向於具有更大影響力的因素 的決策。然而,如果雙方都維持「大」的影響力,那麼在決策過程中無法達成共識,
或者決策集團的合作瓦解,使政權就會變得脆弱。(請見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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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條件為「外藩 + 言官權力較弱 + 儒教規範約束不起作用」,我們可以把它視為 儒教理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力較小;相反地,若國內條件為「內服 + 言官權力較強 + 儒教規範約束起作用」,我們可以把它視為儒教理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力較大。
此外,我們應當注意的是明朝與朝鮮的不對稱關係(asymmetric relation)。由於 明朝是物質和理念互相交織的霸權,朝鮮似乎沒有脫離這種不對稱關係的能力,因此 難以避免雙重結構困境:一是同盟困境關係,二是國內政治性困境。首先,為了增加 國際體系上的國家利益,需與中國皇帝建立君臣關係,進一步進行軍事安全合作而共 同對抗區域威脅(如女真勢力、日本等)。另一方面,在國內確立中央集權體制的過 程中,儒教價值體系發揮了正面效應,但隨著儒教理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力逐漸深化,
原本勢力強大的貴族官僚階層,逐把道統論體系引進國內政治,確立了東方道統論體 系以加強牽制君權的理念基礎。
另外,所謂的「道統」,是聖人的正統性譜系,也是士大夫階層掌握權力的理念 基礎。也就是說,有關「治統」與「道統」兩大權威關係的論爭,就與如何安排聖人 和帝王關係的問題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性。在道統論體系之下,士大夫階層將聖人作為 自身的榜樣,而且士大夫傳承「道統」,因此有關「治統」與「道統」的論爭即為士 大夫的權力和君主權力問題的爭端。
總之,作爲對外政策的最高決策者,朝鮮國王必須考慮雙重結構困境,決定對中 國的行爲。根據朝鮮歷史案例,朝鮮與明朝相互作用的類型,可以歸納為如下,請見 表2-5。
被明朝要求的同盟義務比重 大(large) 小(small)
儒教理念因素 對決策的影響力
大(large) (4) 光海君、仁祖 (1608~1623、1623~1649)
(3) 中宗、宣祖 (1506~1544、1567~1608)
小(small) (1) 太宗、世宗 (1400~1418、1418~1450)
(2) 世祖、成宗 (1455~1468、1469~1494)
【表 2-5】 與明朝相互作用的朝鮮國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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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編製。
從表2-5可知,本研究將焦點放在朝鮮與明朝相互作用上,並將分析時間範圍限定 爲從朝鮮正式參與以明朝爲中心的朝貢體系的1401年開始到明朝滅亡的1644年爲止。
以1636年丙子胡亂爲契機,朝鮮雖然在清朝的壓迫下脫離明朝爲中心的朝貢體系,臣 服於清朝,但在1644年清朝入關之前,對明關係仍然是朝鮮的對外政策中最爲優先的 考慮對象,甚至主動與明朝 進行祕密交流。200清朝入關後,即使南明對清朝展開了抵 抗,但南明和朝鮮之間並沒有建立有意義的外交管道,因此本論文不把南明時期作為 分析案例。另外,每個分析案例之間都存在時間的斷裂性。具體而說:
第一,在第三章的朝鮮世宗案例和第四章的朝鮮世祖案例之間存在5年的空白期。
這一時期是朝鮮文宗(第5代國王,在位:1450~1452)和朝鮮端宗(朝鮮第6代國王,
在位:1452~1455)在位時期,但由於這些國王在位期間沒有發生明朝和朝鮮之間相互 作用的事件或結構性變化,因此被排除在分析對象之外。
第二,第四章雖然探討朝鮮世祖案例和朝鮮成宗案例,但這些兩個案例之間存在1 年3個月的空白期,此時期為朝鮮睿宗(第8代國王,在位:1468~1469)在位期間。由 於這段時間過短,而且沒有發生過有意義的結構性變化或事件,所以被排除在分析對 象之外。
第三,第四章的朝鮮成宗案例和第五章的朝鮮中宗案例之間的空白期是朝鮮燕山 君(第10代國王,在位:1494~1506)在位期間。這一時期是朝鮮歷史上的轉折點,曾 發生過兩次士禍,第一次發生由臣子廢除君主另立君主事件,史稱「中宗反正」。但 是,由於國際權力分配和國內儒教理念因素的變化具體體現在朝鮮中宗時期,所以並 沒有對朝鮮燕山君時期進行特別的分析。
第四,朝鮮中宗時期和朝鮮宣祖時期之間存在23年的空白期。這段期間是朝鮮仁
200 參見계승범(桂勝範),조선시대 해외파병과 한중관계(朝鮮時代海外派兵與韓中關係) (首爾:푸른 역사,2009年),頁21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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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第12代國王,在位:1544~1545)和朝鮮明宗(第13代國王,在位:1545~1567)
在位期間。這一時期國內一直持續着朝鮮中宗時期形成的「戚臣政治」,而且在國際 層次上並沒有發生過有意義的結構性變化或事件。
最後,本論文沒有對朝鮮宣祖案例進行具體分析。朝鮮宣祖在位時期,朝鮮國內 政治由士林派掌握,壬辰倭亂爆發後,明朝曾派兵援助朝鮮。從這一點看,朝鮮宣祖 時期是儒教理念因素對決策的影響力大於同盟義務的代表性案例。但是,這一時期朝 鮮單方面接受了明朝的援助,卻沒有負擔派兵義務,因此在第六章中,爲了了解朝鮮 光海君時期,敘述了有關朝鮮宣祖時期的背景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