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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天下國家除了必須以愛民、利民之心為前提外,如何使民亦為重要的一 個環節,甚至牽動著一個國家的存亡,〈用民〉篇言:「不得所以用之,國雖大,

勢雖便,卒無眾,何益?古者多有天下而亡者矣,其民不為用也。用民之論,不 可不熟。」187國君治理國家倘若不懂得使用民力的方法,那麼民眾不為所用極可 能成為亡國的主因,即使國家大、士卒多、形勢便利亦無用處,因此用民之方不 可不加以深思。

然而用民之方為何呢?〈用民〉篇言:「凡用民,太上以義,其次賞罰。其

185 《呂氏春秋•愛類》,頁 1462。

186 《呂氏春秋•愛類》,頁 1464。

187 《呂氏春秋•用民》,頁 1270。

義則不足死,賞罰則不足去就,若是而能用其民者,古今無有。民無常用也,無 常不用也,唯得其道為可。」188此中說明了用民之方首要為義,其次則為賞罰,

倘若義不足以使人為國家效力,而賞罰亦不足以使人民從善去惡,卻能獲得民力 之用,此乃古今無有之事,因而唯有掌握到使用民力的真正方法—義與賞罰,才 能得民之用。其中所指之「義」,涵義為何?應當包含著保護愛護人民、不失信 於民、並且滿足百姓正當的慾望及需求、為大眾謀利等內涵,此可於〈適威〉篇 得到印證:「古之君民者,仁義以治之,愛利以安之,忠信以導之,務除其災,

思致其福。故民之於上也,若璽之於塗也,抑之以方則方,抑之以圜則圜。」189 古代之君主以仁義治理百姓,用愛利安定百姓,持忠信導引百姓,並且盡力 為他們除災致福,因而百姓對於君主才能方圓由之。綜合言之,此「義」之內涵,

不脫上一小節所言之順民、愛民、利民之範圍。

在順民、愛民、利民的前提下,《呂氏春秋》亦提出用民須有賞罰。〈用民〉

篇即言:

民之用也有故,得其故,民無所不用。用民有紀有綱,壹引其紀,萬目皆 起,壹引其綱,萬目皆張。為民紀綱者何也?欲也惡也。何欲何惡?欲榮 利,惡辱害。辱害所以為罰充也,榮利所以為賞實也。賞罰皆有充實,則 民無不用矣。190

民力的被使用有其原由,此原由即來自於民眾的期望與厭惡,然其期望與厭惡為 何?他們所期望的無非是榮耀和利益,所厭惡的無非是屈辱和損害,知其所欲與 所惡,便可以此作為賞罰之內容,將其所欲之榮利,列為獎賞,將其所惡之屈辱、

188 《呂氏春秋•用民》,頁 1270。。

189 《呂氏春秋•適威》,頁 1281。

190 《呂氏春秋•用民》,頁 1270。

損害,作為懲罰,以此當作賞罰制度的憑據,那麼民力之樂為用乃必然之事。此 即是從人性作為出發點,抓住人天性中的惡欲,使之成為役使人民的方法,以達 成有效之統治。君主若不了解人的本性,無法抓住人天性中的惡欲,便會有如〈適 威〉篇所言之結果:

故亂國之使其民,不論人之性,不反人之情,煩為教而過不識,數為令而 非不從,巨為危而罪不敢,重為任而罰不勝。民進則欲其賞,退則畏其罪。

知其能力之不足也,則以為繼矣。以為繼知,則上又從而罪之,是以罪召 罪,上下之相讎也,由是起矣。故禮煩則不莊,業煩則無功,令苛則不聽,

禁多則不行。191

君主若不知順應人之常情,頻頻頒布各種教令要求百姓遵守,倘 若發現百姓無法 遵從,又接連制定更大量的法令,同時懲治那些不敢臨危赴難的百姓,此外還不 斷加重勞役,罪罰那些無法勝任勞役的百姓。其實百姓的進取是為了得到恩賞,

退縮則是為了害怕罪罰,如果當其知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完成勞務時,便會故弄 虛假以逃避責罰,一但被發現君主又再施以懲處,如此罪上加罪,君主與人民之 間的仇恨便會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問題一但產生,民力又如何能再為君所用?

因此過於苛刻的命令便不能被聽從,過於眾多的禁令便會行不通,此即為物極必 反,威極必敗之道理。

因此,用民之道並非一味的苛求,而是相互的對待,依從人性的基本惡欲出 發,理出一套適宜的統治之方,此即〈為欲〉篇所談及之:「人之欲雖多,而上 無以令之,人雖得其欲,人猶不可用也。令人得欲之道,不可不審矣。善為上者,

能令人得欲無窮,故人之可用亦無窮也。」192仔細想來人的欲望其實有很多,如

191 《呂氏春秋•適威》,1280-1281。

192 《呂氏春秋•為欲》,頁 1293。

果君主無法審查清楚進而駕馭之,民力終究是無法為己所用,因此真正善於作君 主的人,必定是能使人獲得無窮的欲望,同時亦能從人民身上得到無窮的用處。

《呂氏春秋》一書所論的君主為政之道,綜合看來可分為兩部分,其一,君 臣之道,君主必須瞭解擇人而用、正名審分之理,使君臣各司其職,維護彼此間 溝通管道之順暢,以此建立互信互賴之共事關係。其二,政令之推行,必須依循 著時令的變化,同時以利民而不損民的原則作為考量,以此構築以德義為尚、安 樂和諧之國家,簡單說來,這兩部分即為《呂氏春秋》此部論政之書,所談及的 君主治理國家之治術及其主要施政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