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呂氏春秋》的成書
第三節 《呂氏春秋》的編寫
三、 懸書的目的
一字千金的故事眾所周知,所指乃為呂不韋懸書之事,關於此事之記載《史
122 繆鉞〈呂氏春秋撰著考〉見中國文化研究彙刊,第六卷,1947 年 9 月,頁 2040。
123 《漢書•藝文志》有提及:《呂氏春秋》一書是〝秦相呂不韋輯,智略士作〞,而所謂〝智略 士〞是指呂不韋的眾賓客,〝輯〞是編輯,有主編之意,此即表示,這部書是呂不韋的賓客集 體創作,而由呂不韋主編裁定而成書的。
記•呂不韋列傳》有言:
呂不韋乃使客人人著所聞,集論以為八覽、六論、十二紀,二十餘萬言,
以為備天地古今萬物之事,號曰呂氏春秋,布咸陽市門,懸千金其上,延 諸侯游士賓客,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124
此書寫成之後,呂不韋將之掛於咸陽市的城門,並且下令有能增加或刪去一字 者,得以獲得千金之賞,此事既見於史書,其真實度必不容懷疑,但值得思考的 是,此書完成後呂不韋何以要懸書賞金?其目的何在?歷來關於此問題的說解,
大體上有成就美名以及頒布施政綱領此二說。
(一)成就美名
呂不韋一介商人,認為其不學無術者不乏其人,在這樣的觀念下,必然會將 其懸書之舉視為以千金買聲譽,如張同德〈呂氏春秋序〉說道:
彼且汲汲焉,懸書國門,延游士賓客,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嗟嗟,
其書豈誠無一字之誤哉!不韋權傾人主,知說士之不敢議,而藉以此市 名,則其威素行也。廣招游士以著書,明絀天下之口以成名,不韋固奸人 之雄哉。125
張氏認為由於呂不韋當時手中握有相當的權勢,他亦知道應當無人敢議此書,因 此將書懸於城門,藉此獲得讚譽、美名,但細想《呂氏春秋》全書如何可能有無
124《史記•呂不韋列傳》,頁 1014。
125 張同德〈呂氏春秋序〉收錄至《呂氏春秋集釋等五書•附錄三》,頁 704。
法改動之處?此舉無非是奸人之行。又葉逢春〈重梓呂氏春秋敘〉有言:「當是 時,呂懸千金之賞,其意為後世必有傳吾說者,此所以為奇貨也歟!」126葉氏亦 認為,呂不韋懸千金求改動《呂氏春秋》之人,其目的乃在於以為此舉足以讓他 留名後世,是個值得一試的交易。
此二人之論述皆是站在呂不韋商人性格的特質上,作為分析此事之出發點,
因而一致認為,懸書的目的,只 是為他自己求得一個在學術上的好名聲如此而已。
(二)頒布施政綱領
關於此事,繆鉞提出其看法:
竊疑懸諸市門一字不易之事,……,非僅表示其撰著之嚴謹,或尚有深意 存於其間。當不韋之時,秦國統一天下之勢已成,秦自孝公以還,崇尚法 家,而不韋賓客,多儒道之士。不韋受其影響,固不滿意於秦國傳統作風,
而另有其政治上之理想,其使賓客撰此書,蓋欲為一代興亡之典,當時各 國游士,多集咸陽,不韋懸書市門,無異發表政見,以廣宣揚,而預收天 下之人心,所以懸千金之賞以求增損一字者,乃引誘觀者,潛心玩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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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鉞認為《呂氏春秋》此書內容一反秦國傳統治國方略,代表著呂不韋本身的政 治理想,同時呂氏亦希冀該書能成為秦統一天下後的治國寶典,所以懸書於城 門,此舉無疑是發表一己之政見,亦為是書做宣傳。丘陶常也有著相似的觀點,
其言:
126 葉逢春〈重梓呂氏春秋敘〉,收錄至《呂氏春秋集釋等五書•附錄三》,頁 701。
127 繆鉞〈呂氏春秋撰著考〉見中國文化研究彙刊,第六卷,1947 年 9 月,頁 2040。
在〈序意〉裡,開頭就說〝維秦八年〞即秦始皇八年(公元前 239 年), 這就是成書的時間,即呂不韋被罷相的前兩年。呂不韋把它公佈出來,並 聲明〝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這說明《呂氏春秋》是經他精心裁定 的,而主要是讓廣大國人都知道,爭取對他這部作為建設統一的封建國家 政治綱領的書,予以支持,借以壓倒秦王政的不同政見,作為施政的依據,
從而鞏固他的政治地位。128
就秦國當時的局勢,統一之時指日可待,然而呂不韋身為秦之相國,又為秦始皇 之仲父,對秦國未來的發展走向必定十分關心,因而其著書之念頭與懸書之目 的,其實是互為表裡,所以丘陶常便認為呂不韋將此書懸於城門,無非是欲告知 天下這一套統一後的治國綱領,藉此取得支持的力量,以便為自己的政治生涯鋪 路。
針對以上二說,筆者以為其懸書市名之意不能說沒有,但並不是真正的目 的,呂不韋懸書真正的用意,其實和他之所以招集門下客編撰《呂氏春秋》的動 機是相關的,針對時局的變遷發展,提出一套合宜的施政法則,讓天下之人檢閱,
藉由世人的力量成就此書之價值,同時,希冀這一套施政綱領能夠受到秦始皇的 重視。就此看來,《呂氏春秋》的成書,自編著動機、編寫過程至成書後懸於咸 陽城城門,整個過程含括著相當濃厚的政治目的,皆是為秦國即將統一天下而準 備,提出一套屬於秦王朝的治國藍圖。然而這一切的鋪路,是否真如呂不韋心中 所願,則是另一項值得深究的問題。
128 丘陶常《先秦思想史概要及資料選注•雜家呂不韋和呂氏春秋的思想》(湖北:湖北人民出版 社,1990 年 9 月),頁 373-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