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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戰國時期的秦國概況

二、 改革變法期

戰國初期,秦國的發展仍在原地踏步,但自秦獻公即位(西元前三八四年)

以後,秦國便開始進入了改革變法的階段,而此一時期筆者分別就獻公、孝公兩 個階段來加以論述。

(一)秦獻公時期的初步改革

秦獻公在位共二十三年(西元前三八四年至西元前三六三年),其一即位便 宣佈:「止從死。」42秦國自秦武公二十年(西元前六七八年)至出子卒(西元 前三八四年),秦國的人殉制度,經歷了長達二百九十四年的時間,期間從死者 已不可勝數,而秦獻公即位之初,便藉由法令廢除長久以來以人殉葬的的制度,

此處可以看出獻公急欲改善秦國生活習俗的決心。

隔年(西元前三八三年),獻公將國都自雍遷往櫟陽,《史記•貨殖列傳》載:

「及文、孝、穆居雍,隙隴之貨物而多賈。獻、孝公徙櫟邑,北卻戎翟,東通三 晉,亦多人賈。」43雍城原處於關中西部,而櫟陽則東與韓、趙、魏相通,相較

41 《史記•六國年表》,頁 286。

42 《史記•秦本紀》,頁 103。

43 引文中之「孝公」為衍文,穆公以前無孝公。又獻公之時遷都櫟邑,文中之「孝」亦為衍文。

之下兩城雖皆為商人往來頻繁之地,但櫟陽距魏國較近,在軍事上較具戰略上的 便利性,同時是個商業繁盛往來要衝之地,在如此的條件下,獻公便決定遷都,

同時於獻公十一年(西元前三七四年)在櫟陽設縣,使櫟陽成為一個軍政功能合 一的國都,獻公欲自魏國手中收復河西之地的強烈意圖,由此可以得知。

獻公的改革工作除了軍事上的計畫之外,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貿易活動的日 益活絡,獻公七年(西元前三七八年)初行為市,允許在國都內進行商業活動,

這樣的政策施行,給予了剛發展起來的商業,有了進一步發展的可能。

時局的轉變,封建制度的崩壞,使得最初的氏族結構不再完整,因此獻公十 年(西元前三七五年),下令將全國的人口以五家為一伍的方式編列,凡秦國人 民一律編入伍,消彌了原來野人與國人的分野,使之處於同樣的地位,此即稱為

〝戶籍相伍〞。這種五家為一伍的戶籍制度,其目的除了確切掌握國內人口外,

亦將這些控制下的人口編製於軍事組織之中,便於往後的徵兵作戰以及加強彼此 間的監視作用,此舉無非是對人民作最有效的監控與掌握。

秦獻公即位以後,推行了一連串的改革活動,這使得秦國的國力逐漸增強,

讓自厲公以後,軍事上的頹勢有了轉敗為勝的機會,如獻公十九年(西元前三六 六年),《史記•魏世家》記載:「五年,與韓會於陽城,武堵,為秦所敗。」44

「二十一年,與晉戰於石門,斬首六萬,天子賀以黼黻。二十三年,與魏晉戰少 梁,虜其將公孫痤。」45秦國相繼於獻公十九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在與韓、

魏的戰爭中取得勝利,軍事上的力量逐漸增強,這顯示出秦國的初步改革,有了 顯著的功效。二十四年(西元前三六一年)獻公卒,秦國這剛起步的改革工作,

則有待於孝公時期繼續完成。

《史記•貨殖列傳》,頁 1339。

44 《史記•魏世家》,頁 734。

45 《史記•秦本紀》,頁 103。

(二)秦孝公時期的大規模改革

年輕的孝公即位後,深知各諸侯視秦國為夷、狄,而且秦國亦處於劣勢之中 於是決心變法的意圖十分堅定而強烈,《史記•秦本紀》記載:

孝公於是布惠、振孤寡、招戰士、明功賞,下令國中曰:「昔我穆公自歧 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翟,廣地千里,天子致伯,

諸侯畢賀,為後世開業,甚光美。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 家內憂,未遑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諸侯卑秦,醜莫大焉。獻公 即位,鎮撫邊境,徙治櫟陽,且欲東伐,復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

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於心,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彊秦者,吾且尊官,

與之分土。」46

孝公基於各諸侯輕視秦國之恥辱,以及力圖恢復穆公時之故地,於是決心變法圖 強,並且發出求賢令,只要能進獻奇計而使秦國富強者,則給予高官封地。此時 衛國國君的後裔公孫鞅,又叫衛鞅,耳聞秦孝公求賢的號召後,遂攜《法經》入 秦,為秦主持變法。秦孝公的大規模改革,即在公孫鞅手中展開,幫助秦孝公於 最短的時間,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公孫鞅到秦後,被封為商君,歷史上稱他作 商鞅,而這一段秦孝公的大規模改革時期,習慣上也就稱之為〝商鞅變法〞。商 鞅為有效治理秦國,曾以徙木立信及刑劓太子傅之事,47獲取人民的信任,展現 其依法而治的決心以及賞罰必行的魄力。

46 《史記•秦本紀》,頁 103。

47 《史記.商君列傳》:「令既具未佈,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 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日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與五十金,以 明不欺,卒下令。… ..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

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鯨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頁 891。

秦孝公時期的變法改革,開始於墾草令的發布,48然墾草令的原文今已亡

於如此才能杜絕奸邪官吏的產生,同時使官吏人數減少,而人民也不必因為換了 一個新首長而要從新適應。

3、重農抑商的政策

關於抑商的政策商鞅提出:「使商無得糴」、「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 樸」、「重關市之賦」,讓商人不得販賣糧食,從中藉機獲取暴利,同時提高酒肉 之價格,加重其稅收使其稅額為成本的十倍,亦要加重關口、集市上的商品稅,

壓制商業活動,讓人民減少經商的意願,轉而參與農業的開墾,促進農業生產。

4、愚民主張

為了管理上的便利,商鞅則認為:「無以外權任爵與官,則民不貴學問,又 不賤農。民不貴學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勉農而不偷。」53不因為人民得 到外國勢力的支持而封爵任官,隔絕了人民與知識之間的關係,如此一來人民便 會愚昧無知,而一心務農。既然無知,則聰慧巧詐之心不生,自然會疾力於農耕,

專心不二。

5、重罰的施行

在人民的管理上,除了上述的愚民政策,其亦採取「重刑而連其罪」,重罰 及連坐法。這項政策的施行必須在戶籍編製的基礎上施行,所以商鞅於秦孝公六 年(西元前三五六年)「令民為什伍」54,較獻公時期更加具體貫徹戶籍制度,規 定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若一家犯罪九家要告發,若不告發則各家連坐有罪,

而不告奸惡者腰斬處死,讓人民彼此互相監督。除了重罰外,其於獎賞方面則鼓 勵告奸者,與斬敵人首級同功,亦獎勵軍功授與官爵,「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 爵」55其目的則在於讓人民能奮力為秦國作戰。

商鞅在提倡改革的意見書中所提及的構想,後來落入實際的改革行動,可以

53 《商君書•墾令》,頁 5。

54 《史記•商君列傳》,頁 891。

55 《史記•商君列傳》,頁 891。

分別就重農戰、崇本抑末以及行法治三個部分來看。

一、重農戰

《商君書•農戰》有言:「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56農耕與戰鬥是國家所 賴以興盛的重要條件,又言:「是以明君修正作壹,… … 壹之農,然後國家可富,

而民力可摶也。」57因此,商鞅在改革政策中首重農戰的推行,要求百姓致力於 農耕,為國家產食,要求百姓加入戰鬥的行列,為國家爭勝,然而究竟該如何使 百姓為國家產食;為國家爭勝?其言:「善為國者,其教民也,皆從壹空而得官 爵。是故不以農戰,則無官爵。」58從事農戰者,則可獲得官職和爵位,不經由 農戰,則無法獲得官職和爵位,改變了傳統官爵授與的方式,因此,當人民見到 君主所頒賜的這項利益,只出於農戰一途,必然會專一於農戰,以此來推行他的 農戰政策。

重農戰這個政策的推行,可以分成農與戰兩部分來看,關於農的部分商鞅認 為,農業的發展是國家興盛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急欲將人力納入這條生產線中,

〈農戰〉篇言:

故治國者欲民之農也。國不農,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則眾力不足 也。… … 聖人知治國之要,故令民歸心於農。歸心於農,則民樸而可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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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倘若不致力於農耕,則與諸侯爭權時即不能穩操勝算,所以治理國家便要使

56 《商君書•農戰》,頁 7。

57 《商君書•農戰》,頁 9。

58 《商君書•農戰》,頁 7。

59 《商君書•農戰》,頁 8。

人民歸心於農事的生產,唯有生產力豐富糧食充足,國家才能強盛,此外,專一 於農事上的人民在性格上也較為樸實而易於管理。因此,商鞅在新的改革中十分 強調農業的發展。

關於戰的部分,為提昇國家戰鬥力,商鞅還以什伍連坐以及首功制並用的方 式,勸民於戰。《商君書•境內》篇言:

其戰也,五人來簿為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 … 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吏,而輕短兵,能一首,則優。… ..能得甲首一者,

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60

在戰爭時,五人編為一伍,一人戰死則連帶懲罰其餘四人,若能斬得敵人首級,

則可免賦役,倘若擁有表現優異的軍功,封賞則欲益增加。商鞅以此法來使國人 竭盡其力於軍事上的戰爭,這即奠定了往後秦國在戰爭中的軍事實力以及輝煌戰 果。商鞅將農戰視為富國強兵的的基礎,因此,表現在國家的軍事上即是嚴明的 軍隊刑賞制度,而表現在國家的經濟力上即是其所倡導的重農主張。

二、崇本抑末

在當時,商鞅視農業為國家財富與人民衣食的來源,認為「 農業者寡而游食 者眾」61是國家貧弱的主要原因,因而將農業稱為本業,將從事商業稱為末業。

在當時,商鞅視農業為國家財富與人民衣食的來源,認為「 農業者寡而游食 者眾」61是國家貧弱的主要原因,因而將農業稱為本業,將從事商業稱為末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