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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2008 年 1 月 25 日

地 點:政治大學綜合院館北棟 14 樓 第三研討室

出席人員:黃源盛教授、江玉林副教授、韓毓傑副教授、靳宗立助理教授、李聖 傑助理教授、王皇玉助理教授、朱軒劭助理、劉嵐崧同學。

發言記錄:

韓毓傑老師:

A. 一定要有晚清的案例(《暫行新刑律》施行公布前兩到三年的案例是否能夠附 上,還有制訂歸制訂,當時是暫不施行的,那審判的依據為何?是否能夠著 手研究)?

B. 「原情」、「原心」定罪的意涵與現在刑法的差異?

C. 現在的死刑是不是真的減少了(傳統中國這麼多年來從不在意死刑的存在,

適用上也強調「恤刑」、「慎刑」的思想,跟西方思想的比較之下,到底差異 在哪裡)?

D. 鄧如雯案並沒有用到現行刑法五十九條的酌減,跟近期發生的案件有沒有可 以比較的地方?

E. 日本的繼受是不是全盤繼受?還是有選擇性的繼受?反過來看我們繼受日本 的法律又是如何?

黃源盛老師回應:

A. 《各省審判廳判牘》裡面可以找有代表性的文章。

B. E 點就跟我們預定的課程大綱第四點的固有倫常與舶來法律的點是一致的。

江玉林老師回應:

A.有關「原心」、「原情」的想法,過去曾經從朱熹的思想切入過,我認為傳統中 國一直都在強調這兩者,只是說像春秋折獄之類的法律適用,反而是太過於強調 在「心」的部分,我會嘗試從這樣的角度切入,然後再想辦法拉回來。

李聖傑老師:

A. 回到教育部計畫的性質,目的是計畫跳脫以往教學的方式,甚至是實際上是 不是應該要設計學生討論的時間?

B. 從法典對國家的衝擊大小尋找案例(如《大清新刑律》的公布對清政府的衝 擊為何?)又如刑法施行沒有幾年,民國十七年施行的舊刑法,卻在民國二 十一年組成修法的委員會。

C. 從案例教學法的方面來說,以鄧如雯案的實例來談,刑法界普遍認為該案有

「期待可能性」的空間。→「洞穴案」的各種切入點是不是有可以參考的地 方。

D. 八個主題中只有五個感覺比較具體,比較抽象性的主題要怎麼決定取捨使用 的案例(江:這種主題會偏向立法史的編寫;黃:教育部說這種主題會傾向 是「議題」的討論)。

E. 這種計畫案還有一個問題是受限於學生的發言是否踴躍,要如何吸引學生注 意,多發言可能比較需要注意。

F. 現在有處罰,過去沒有的條文,建議可以從配偶間可以適用強制性交條文的 案例(應該不好找),或許可以是一個方向去討論。

黃源盛老師回應:

A. 有關本授課主題的設定,確實只有五個是較為具體,所以在此同時想要請教 各位老師有沒有可以建議的具體面向,可以作為討論的對象(議題、案例)。

B. 資料的部分,《大清新刑律》實際上有施行(以《暫行新刑律》的型態出現,

只是將牴觸國體的部分刪除),而且施行到民國十七年舊刑法施行為止。至於 舊刑法的部分,學者間反而是從來罕有人願意去討論和寫文章,相當耐人尋

(附件 1)

味。

江玉林老師回應:

A. 議題式的標題,礙於計畫運作的期間、時間和資料量的困難,實在沒有辦法 在現在就找到具體的議題。

王皇玉老師:

A. 導論的第一講與第二講的標題要不要取的更吸引學生的標題(對學者來說是 可以接受的,但是對學生來說不一定是這樣)。如果從學生的角度來說,若是 在標題就說明清楚課程的主題就是在說明法典的流變,或許更能吸引學生。

B. 標題上說明了計畫的主題,案例偏重在大理院時期,對刑法界的人來說會認 為與現代的斷層有一點大,可能會無法這麼快投入這個法制史的環節中。

C. 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關的倫常條文,從社會變遷的觀點來說,是不太相同的。

D. 法制史上比較有興趣瞭解的案例類型,反而是竊盜與竊占罪,竊占罪也是在 二十四年才出現的條文。

E. 另外還有搶奪罪(十七年後出現),德國也沒有搶奪罪的規定。

F. 特種文書在刑法上的規定是減輕的處罰,但是現在卻使用特別法反過來加重 處罰。

G. 加重竊盜罪處罰的輕重一直是不清不楚。

H. 詐術締結婚姻罪的制訂理由為何?

黃源盛老師:

A. 王老師的提議很具體,這些議題確實在教刑法分則的人都無法釐得清的問 題,我最近想嘗試用歷史的沿革方式進行分析。

B. 例如加重竊盜在夜間要加重的問題,原因應該是過去農業社會在夜間竊盜的 話,反而容易造成生命身體法益的危險,才會在夜間竊盜的部分制訂加重的 效果。

C. 李老師、靳老師與王老師對於刑法分則的感覺到怪異的條文,從現在的角度

來說會覺得好笑、奇怪的條文,也是與當時立法的社會觀念有關,如果回到 當時的時代背景來做思考,就可以理解。但是雖然可以理解,這樣的條文是 不是在現代的社會中還是有存在的必要,應該可以做一個專題的討論。

靳宗立老師:

A. 連續犯的發展&未遂犯名稱的規定(障礙未遂、不能未遂),這些都是從立法 的歷史沿革中可以找到答案。

B. 如果要從案例事實作為主題,應該要使用的是改寫過的案例,用真實的案例 作為輔助教材,用同一個案例去對比在各個不同的時期,如何適用,如何審 判的問題這樣比較能夠得到比較的效果。

韓毓傑老師:

A. 案例的取材要是真實案例或者是改寫過的案例,我認為如果可行,兩者兼採 或許更好(因為兩者不衝突)。

B. 刑罰的演變:有期徒刑的等級制與現在的法官裁量權大小可以討論(罪刑法 定的相關議題)。

黃源盛老師回應:

A. 靳老師的建議,以編纂教材的角度來說是可行的。

B. 韓老師有關刑罰的議題,在最初的取案上沒有特別著墨,未來可以考慮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