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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省審判廳判牘‧判牘類‧鬥毆門》「貴陽地方審判廳案‧子 誤傷繼母案」

三、 大理院刑事判例 6 年上字第 962 號

【判例要旨】

庶子殺死嫡母者,為殺害尊親屬。

【判例內容】

判決

上告人 王恩 吉林伊通縣人 年二十二歲 選任辦護人 孫潤宇 律師

右列上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年七月十二日,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死尊親 屬案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本院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上告駁回。

事實

緣王恩係已死張氏之庶子,張氏生子早卒,遺有孫女桂蘭隨侍,與王恩同居 過度,每年地租各半分收。民國二年八月間,桂蘭嫁期伊邇,張氏擬給地三十垧 作為奩產,王恩聞悉心懷忿恨,起意殺死張氏,以免將地給與桂蘭。是月六日,

即舊曆七月初五日夜間,張氏與桂蘭均在屋內南坑住宿,王恩即臥在北坑,乘桂 蘭睡熟之際,向張氏連放數槍,致張氏右胳膊、左肋等處連中兩槍,桂蘭聞槍驚 喊,同院居住之李氏及廚子郝玉元同來救護,並延韓金書醫治,韓金書見傷重不 治,當即謝絕。維時警察聞聲查問,王恩捏稱伊嫡母被匪槍傷,又以夜間兵匪難 辨為辭,不肯開門,指告匪在房後,求往搜捕,警察如言追尋,毫無蹤影,遂即 回區。張氏旋即身死,王恩將張氏殯葬後,經桂蘭向張氏內姪張學喜等告悉前情,

訴由伊通縣審訊後,經吉林高等檢察廳聲請同級審判廳,決定將本案移轉吉林地 方檢察廳起訴。

理由

查閱訴訟記錄,上告人用槍放傷張氏身死,既據王桂蘭在伊通縣供稱:民國 二年七月初五日夜間,我同祖母在南坑住宿,正在熟睡之際,忽聽祖母喊嚷驚醒,

連忙起身,祖母告稱係叔父王恩用槍把他放傷,我在坑上站起,見王恩拿槍在北 坑坐著,我喊叫,同院房戶王氏到去查看,王氏就幫我給祖母穿衣服,又令郝玉 元去請醫生,韓金書因傷重未給醫治,即行走去,祖母因傷身死(中略),次日

有分居祖父王則邦到去瞧看,我告說是被叔父王恩用槍放傷身死,王則邦稱不要 聲張作為罷論,以後我向張學喜告明前情,纔來告訴的等語。是上告人犯罪情形 供証已甚明確,縱據該上告人堅稱係被外來賊匪從北窗向內放槍,將張氏打死,

然據原審派受命推事測勘窗框槍孔,其槍子路線比較北窗尚低一寸有餘,又伊通 縣傳訊上告人鄰右胥振廣、于芳琴、張景明、郭連城等,均祇供稱是夜聞王恩家 槍聲亂響,亦不能指証確係匪徒所放,且王氏係同院居住,廚子郝玉元即在外間 住宿,何以郝玉元、王氏聞聲趕集,即不見有匪徒蹤影?所稱「賊匪入院,從北 窗放槍」等語,其為事後飾詞亦甚明顯。況上告人在原審衙門已將用槍拒賊誤傷 張氏等情自白不諱,雖此項自白係在宣判之後,未經原判採為証據,而其自認誤 傷又多避就,然參觀互証張氏所受槍傷確係上告人所施放,更無可疑,則王桂蘭 在伊通縣所供上告人殺人各節,洵屬實情,自足據為認定事實之根據。第一審依 刑律第三百十二條判處上告人死刑,並依律褫奪公權全部終身,原判駁回控告,

均無不合,上告意旨仍以誤傷等詞一再狡執,殊無理由。

依以上論斷,本件上告為無理由,應即駁回。

又本件上告合於本院現行書面審理之事例,故諮詢總檢察廳檢察官馬彝德之 意見,用書面審理,特為判決如右。

中華民國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大理院刑事第二庭 代理審判長推事 李景圻 推事 郁 華 推事 潘恩培 代理推事 徐維震 代理推事 錢承鋕 大理院書記官 鄔繩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