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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判決(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貳、討論重點:

一、 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判決(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判決內容】

上訴人即自訴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訴人即自訴人 己 ○

自訴代理人 丁○○,壬○○,乙○○

被告 庚○○,丙○○,癸○○,辛○○,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一九八、

一二0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自訴人己○之父殷之浩係自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陸公 司)之創辦人。殷之浩先生自民國三十四年來台,創辦大陸公司,在營建業樹立 良好形象,並以專業能力及高度之服務熱忱,參與國內各項工程之營建,對國內 貢獻良多,雖殷之浩先生已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去世,惟其聲譽仍應受法律 保護。

(二)詎由被告庚○○發行,被告丙○○擔任總編輯之亞洲週刊,被告丙○○係亞 洲週刊台灣地區之編輯,被告辛○○、戊○○二人則係撰寫下述專題之記者,竟於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發行之第十卷第十六期中,第二十頁至第二十四頁

「『大標客』躲在國民黨高層」,其後由被告癸○○撰「白道綁圍標,黑道未撐 腰」之報導中,為文撰有關殷之浩之種種虛偽事實,並廣為銷售、散布全球各地,

嚴重毀損大陸公司之名譽。該文中,指明「大陸公司、殷之浩開啟了綁標、圍標 模式」,「殷之浩帶領大陸公司與外省企業壟斷台灣營建工程」,「潘俊榮為爭 食捷運大餅,曾多次拜訪殷之浩,獲殷允諾潘所屬的工信集團參與捷運工程,但 潘仍受到排擠」等等,以上所述,全非事實。

(三)按媒體負責審察報導之編輯,對於他人之投稿或提供之資料,有查明虛 實而後登載之義務,如其登載之內容非僅涉及私德,足以妨害他人名譽或信用,

而不能證明其為真實者,自應負刑事上之責任,被告等刊載上開報導之內容,既 未查證於先,復未平衡報導於後,所報導之內容復不能證明為真正,是被告等均 涉有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誹謗死者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年台 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又言論自由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此為眾所週知,在 近代社會,以透過新聞媒體之報導,使國民得享有知之權利,用以監督政府及使 國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的機制至為重要,此一機制即為新聞自由,在法院審理誹 謗案件時,即應注意新聞自由此一制度性之意義。

三、訊據被告癸○○、辛○○、戊○○三人均堅決否認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被 告辛○○、戊○○稱上開報導並非其二人所撰寫等語;被告癸○○稱:上開報導並非 被告辛○○、戊○○二人所撰寫,除「白道綁圍標,黑道來撐腰」一文為其所撰寫 外,其餘文章基於新聞工作者之立場,其應保密,不能說明,但亞洲週刊之報導,

確有經過相關人士之查證,並無誹謗自訴人及殷之浩先生等語。

四、經查:

(一)查被告癸○○係亞洲週刊負責台灣地區文章之資深編輯,此業經被告癸○○

供明,而依亞洲週刊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發行之版權頁,亦記載被告癸○○

為該雜誌之資深編輯,故被告癸○○對上開自訴人所指之文章,為何人所撰寫一 節,自係知之甚詳,而被告癸○○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一再稱上開二文並非 被告辛○○、戊○○二人所撰寫,核與被告辛○○、戊○○二人所供之內容相符;而自 訴人憑以指摘被告辛○○、戊○○二人撰寫該等文章,無非係以亞洲週刊版權頁上 記載被告辛○○、戊○○二人為台灣地區之特派員為其論據,然版權頁之記載至多 僅能證明被告辛○○、戊○○二人為亞洲週刊台灣地區之特派員,不能進一步證明 上開二文亦係被告辛○○、戊○○二人所撰寫,是自訴人自訴被告辛○○、戊○○二人 撰文云云,顯係基於推測,並無實據,至被告癸○○立於亞洲週刊雜誌之立場不 願供出作者,如亞洲週刊有應負法律責任,且因不知來源而需由亞洲週刊負責 時,此項不利益自應歸諸亞洲週刊,惟不能以亞洲週刊或被告等人不願供出來源 而認被告辛○○、戊○○二人即係作者,是被告辛○○、戊○○二人所稱上開文章並非 伊二人所撰寫一節,應可採信。

(二)上開報導主要係台灣中正國際機場第二期航站大廈新建工程之工程舞 弊案件之圍標、綁標不為人知之內情,而中正國際機場第二期航站,確有圍、綁 標情事,此一事實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間即喧騰一時,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其間:

八十五年四月三日中國時報報導「廖福本出面邀宴,要求太設知難而退-消 息人士稱林源山、施台生及陳朝容三國民黨籍立委及被認為與黑道有關業者參 與,讓太設公司承受壓力極大」(標題),而內文中提及「八十五年四月六日所 有參與投標之廠商必須全部送件,截止投標,由於包括大陸工程、中華工程、榮 工處幾家大型廠商,都已因下游廠商被威脅不得合作,而可能面臨只有退出一 途,太設公司亦將與投標有關人員送出國避難,黑道在無法找到決策人士的情況 下,透過立委廖福本邀請太設有關人員與會」,「在黑白兩道重量級人物紛紛出 馬的情況下,太設已腹背受敵,面臨可能選擇退出一途的命運,尤其在大陸工程、

中工等不參與圍標的廠商亦可能被逼退後,業界認為孤掌難鳴的太設,最後步其

後塵退出,而使特定人士圍標中正機場二期航站裝修工程大功告成」(見原審一 一九八卷七五頁);

八十五年四月三日中國時報報導「黑道威脅之下,合格小包紛紛走避-中正 機場二期工程大陸工程公司恐被迫放棄」(標題),內文指稱「本預定參加中正 機場二期航站裝修工程投標的大陸工程公司,據了解,該公司已因黑道威脅無法 找到合格的小包,而可能被迫無法參加投標,大陸工程目前仍在做最後努力,但 業界認為在黑白兩道的天羅地網下,大陸工程的出局恐無法避免」,「業界也知 道到底那幾家會與大陸工程合作,因此圍標者既無法脅迫大陸工程退出或參與圍 標,只有脅迫下游廠商不得與大陸工程合作著手,以目前進行的『成果』來看,

顯然是相當的成功,昨日的消息顯示,大陸工程可能因無合格的小包合作而退出 該標工程」(原審同上卷七六頁);

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聯合報報導「兩個集團同時找上大哥」(標題),其內 文指稱「根據檢調機關調查,目前捲入圍標案的竹聯幫大哥,代表甲集團的是竹 聯幫『二馬』、『鍾奎』等人。代表乙集團的是竹聯幫『白狼』一方人馬。雙方 人馬原本已談妥」,「乙集團因『白狼』撐腰,被『么么』、『二馬』、『鍾奎』

等人威嚇退出競爭,所以經由媒體捅出圍標案,企圖逼使中正機場二期航站裝修 工程投標案廢標,重新洗牌」(見原審同上卷一四三頁);

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聯合報報導「航站弊案大標客,立委公開點名」(標 題),內文報導「鄭寶清表示,據內線消息指出,本次二期航站工程案,最初是 由太平洋、互助營造、東怡營造、大陸工程及新亞五家營造商談妥。但中華工程 公司不甘心屢受圍標,執意競標,而黨政關係豊沛的達新集團也以強勢作為參與 競標,而引發一連串圍標角力」(見原審同上卷一四四頁);同一日之工商時報 亦有相同之報導(見同卷一四六頁)。

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自立早報報導「航站工程重重戒備順利完成開標─電 視全程轉播四組廠商競爭,榮工處、開立公司低於底價得標」(標題),於內文 指稱「此次投標廠商共有四組,包括為首的榮工處、太平洋建設公司、中華工程 公司及大陸工程公司」,「交通部次長張家祝則表示,被調查局指明涉嫌圍標或 綁標的公司或人士,昨日均未出席此項招標作業」(原審同上卷七七頁)

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濟日報報導「航站工程順利決標」(標題)於內文 指稱「昨天共有榮工處、中華工程、太平洋建設、大陸工程為首的四組廠商參與 投標,最後由榮工處出線。二期航站工程日前因傳出黑道圍標及白道綁標,鬧得 滿城風雨,在開標之前,檢調單位特別提供一份有圍標及綁標問題廠商的「黑名 單」,供民航局過慮,包括峻國、中興電工、韜略等,不過這些廠商昨日並未出 現,使近日神經緊繃的民航局官員鬆了一口氣」(見原審同上卷七九頁)。

另於八十五年四月十日自立早報報導「檢調單位進行第二波約談,包括中華 工程、中興電工、峻國集團、張姓及馮姓大哥都被列入重要關係人-知名企業、

幫派大哥被點名介入圍標」;大成報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報導「中正機場工程 弊案,黑名單到手-陳帝國、王人達一收押、一交保」(以上見原審同上卷二一 四、二一六頁);

而中正機場二期航站弊案涉嫌圍標之人即被告陳帝國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於調查局調查時供述:「王人達表示本件工程採聯合承攬,營建、水電、空 調三大部分皆需要三家廠商共同投標,才能拿下此工程,他要我找營建廠商合

而中正機場二期航站弊案涉嫌圍標之人即被告陳帝國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 日,於調查局調查時供述:「王人達表示本件工程採聯合承攬,營建、水電、空 調三大部分皆需要三家廠商共同投標,才能拿下此工程,他要我找營建廠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