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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省審判廳判牘‧判牘類‧鬥毆門》「貴陽地方審判廳案‧子 誤傷繼母案」

四、 大理院刑事判例 8 年非字第 1 號

【判例要旨】

甲乙均與丙妻丁通姦,丙之養父戊知覺,隱語怒罵並向索舊欠甚急,甲乙因 起意殺害,邀丙商議,丙以戊時常毒打,遂共同將戊殺死,丙應依刑律第三百十 二條處斷。

【判例內容】

判決 上告人 總檢察廳檢察長 被告人 郭級三

龔雲山 石永興 漆 氏

右列被告人因和姦及殺人一案,經四川高等審判廳於民國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覆判 判決,總檢察廳檢察長以原判違法提起非常上告,本院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撤銷。

郭級三、龔雲山殺人及損壞屍體之所為,各處死刑,並各褫奪公權全部十五年。

石永興殺死尊親屬及損壞尊親屬屍體之所為,處死刑,並褫奪公權全部終身。

郭級三、龔雲山和姦及漆氏相姦之所為,駁回公訴。

兇刀一柄、布帕一件沒收之。

 

總檢察廳檢察長提起非常上告之理由

查此案郭級三、龔雲山均與石漆氏通姦,本夫石永興既知而不禁,則關於該

被告人等之和姦罪及相姦罪,依刑律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後半段之規定,即使 依法親告亦為無效,自與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所稱有告訴權而未經告訴者不同,

原審仍依該條例,各處以和姦罪及相姦罪之刑,自屬錯誤;且郭級三、龔雲山、

石永興共同殺害石良榮後,將屍體砍斷煮食,並將骨頭燒毀,希圖滅跡,是郭級 三、龔雲山又犯刑律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石永興又犯刑律第二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之罪,原審亦未援用各該條論罪,亦屬違法。案經確定,應即提起非常 上告以資糾正。

總檢察廳檢察官張孝栘之意見

查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之姦非罪,雖以告訴為訴追條件,然本夫如係事前縱 容,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告訴為無效,則未經告訴者,即使因姦釀成 他罪,當然不得適用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此案被告人郭級三、龔雲山、

石漆氏之姦非罪,本夫石永興既係知而不禁,則對於該被告人等姦非部分,不得 再行訴追,乃原判竟依補充條例分別論罪科刑,實屬違法;又對於郭級三、龔雲 山之損壞屍體罪及石永興損壞尊親屬屍體罪之部分,均未依法科斷,亦屬不合。

判決之理由

本案據原判認定事實,謂郭級三、龔雲山與石永興之妻漆氏通姦,石永興知 而不禁,其養父石良榮知覺,隱語怒罵,並向龔雲山、郭級三索還舊欠甚急,郭 級三、龔雲山因起意殺害石良榮,恐漆氏礙眼,令往娘家看其母弟之病,並邀同 石永興商議,石永興以石良榮時常毒打,遂亦應允。七年一月二十七夜,龔雲山、

郭級三同到石永興家,乘石良榮睡熟,龔雲山先用帕勒住石良榮之口,郭級三捉 腳,石永興用夾靶菜刀,將石良榮頸骨砍斷,登時殞命,又為滅跡計,共同將屍 運入灶屋,將屍砍濫,丟在鍋內煮食,將骨燒燬,所餘肉油及衣服關鎖倉內,事 畢各散等語。遂依刑律第二十九條、第三百十一條,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刑律 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判處郭級三、龔雲山均執行死刑,褫奪公權全部十五年;依刑律第二 十九條、第三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判處石永興死刑,褫奪公

權全部終身;並適用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依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 百九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判處漆氏執行徒刑一年四月,

褫奪公權全部十年,未決期內羈押日數准予折抵。總檢察廳檢察長以原判違法,

提起非常上告到院。

查刑律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百八十九條之罪,須本夫告訴乃 論,但本夫事前縱容或事後得利而和解者,其告訴為無效。本案被告人郭級三、

龔雲山與漆氏通姦,既據原判認定其本夫石永興知而不禁,則對於該被告人等之 和姦及相姦罪即經石永興告訴亦為無效,自與刑律補充條例第七條所稱有告訴權 而未經告訴者不同,乃原判仍依該條例分別論罪,殊屬錯誤;且查郭級三、龔雲 山、石永興於殺害石良榮後,並將其屍體砍斷燒毀,是被告人郭級三、龔雲山於 殺人之外又觸犯損壞屍體之罪,石永興又觸犯損壞尊親屬屍體之罪,雖其毀屍滅 跡為殺人之結果,然按照刑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係從一重科斷,原判未援用刑律 損壞屍體各條,依第二十六條之例處斷,亦屬違法。總檢察廳檢察長於判決確定 後提起非常上告,自係適法,總檢察廳檢察官之意見亦尚允洽,應由本院依刑事 訴訟律草案再理編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將原判關於罪刑之部分撤銷予 以改判。被告人郭級三、龔雲山殺人及損壞屍體之所為,係觸犯刑律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第三百十一條及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石永興係觸犯刑律第三百 十二條及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均應依刑律第二十六條從一重科斷,並應 依刑律第四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六條分別宣告從刑,

郭級三、龔雲山和姦及漆氏相姦之所為,均應依訴訟通例予以駁回公訴,特為判 決如右。

中華民國八年一月二十日

大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 李景圻 推事 錢承鋕 推事 潘恩培 推事 許澤新

代理推事 祁耀川 大理院書記官 張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