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慶全說:「因批判胡風引發的大規模肅反運動中,即使沒有歷史問題的人 都要交代自己的歷史。」435
432田勁松等編,《宜賓審幹、肅反運動專輯》,頁 12。
這是一次全國性的清查工作。1955 年 7 月 1 日,中 共中央下「七一指示」之後,在全國各個領域,展開了肅清以國民黨留在大陸的 軍、警、憲、特反革命分子為主的運動。中共中央成立肅反領導小組「十人小組」,
433田勁松等編,《宜賓審幹、肅反運動專輯》,頁 12。
434田勁松等編,《宜賓審幹、肅反運動專輯》,頁 16。
435徐慶全,《革命吞噬它的兒女-丁玲、陳企霞「反黨集團」案紀實》,頁 121。
成員為陸定一(組長)、羅瑞卿(副組長)、劉瀾濤、周揚、蕭華、錢瑛、梁國斌、
高克林、李楚離、楊奇清。中央宣傳部成立「五人小組」,常務副部長張際春是 組長,劉白羽是組員。中國作協內部成立「五人小組」,組長劉白羽,組員嚴文 井、阮章競、康濯、張僖。各機構各地的黨組織都如此成立「五人小組」。1955 年 5 月以後開始肅反時,由中央「十人小組」到地方的「五人小組」,形成由中 央直接領導的架構,各級地方組織的「五人小組」,直接對上級的「五人小組」
負責,層層領導與負責。436由此,各地的「五人小組」的肅反領導,有些地方基 本取代了各單位黨委領導的日常工作。這樣的情況類似延安整風期間的總學委和 文革發動以後的革命委員會,取代正常的黨組織以處理特別時期的工作。而毛澤 東透過這樣的特別與臨時的組織指揮系統,可以直接下達指示。
1956 年 3 月 10 日,中共中央發布一份正式文件,《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 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規定》)。抄錄重點 如下(有關胡風部分,列出全文)。
為了保證肅反運動的健康發展和完滿結束,根據中央提高警惕,肅清一切特 務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個好人的方針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折罪,
立大功受獎的政策,對於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原則:
第一、凡下列分子,都是反革命分子:
(一)特務間諜
(二)反動集團骨幹分子
(三)反動會道門頭子
(四)惡霸
(五)土匪
(六)胡風反革命集團分子:是指胡風反革命集團中的骨幹分子和積極參與胡風 反革命集團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分子。僅受胡風反革命思想影響沒有參與胡風反革 命集團進行反革命活動的人,不應該當作胡風反革命集團分子論處。
(七)托匪分子
(八)漢奸
(九)蔣匪軍政警憲中的反革命分子
(十)敵對階級中的反革命分子(敵對階級為地主、富農、資本家等,筆者按)
(十一)其他現行反革命破壞分子
436 當時作協「五人小組」中的張僖說:「那時候,作協黨組的活動基本停止了。當時的黨總支 就是五人小組的辦事機構,五人小組的主要任務,就是肅清反革命分子,同時也就要審查作協機 關和所屬單位所有幹部的歷史。」,徐慶全,《革命吞噬它的兒女》,頁 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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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其他壞分子。
第三、對於歷史上曾加入國民黨、三青團和其他反動組織的一般成員,都不應該 列為反革命分子。
第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有充分證據證明下列之一的,可以依法逮捕法 辦:
(一)蔣匪和帝國主義潛伏、派遣的特務間諜
(二)歷史上有嚴重的罪惡和民憤
(三)歷史上曾經參加反革命組織,繼續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的分子
(四)受敵人收買、指使,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的分子
(五)進行報復和破壞,情節嚴重的敵對階級中的反革命分子
(六)反革命組織中的首要分子
(以下略)
第五、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有充分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勞動教 養:
(一)有罪惡不夠判處徒刑,但須給予管制或剝奪某些政治權利的分子
(以下略)
第六、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在運動中自動坦白交代或有立功表現的,並 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真實的,應該根據坦白從寬,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獎的政策分 別從寬處理:
(一)凡在運動中自動坦白交代,或經鬥爭後坦白交代了自己問題的人,經過查 證只要在重要事實上坦白得真實,都應該算為坦白交代的分子,都應該按照坦白 從寬的原則處理。
(二、三、四略)
(五)凡反革命分子不但自己真誠坦白,又能積極檢舉其他反革命分子,並經查 證屬實,應該算作有立功表現,將功折罪,免於刑事處分和其他處分。
(六)凡反革命分子不但自己真誠坦白,並能積極協助政府進行肅反工作,發現 重要反革命分子和破獲重大反革命案件,經查明屬實,應該算作立有大功。不論 其過去罪惡大小,應該免於刑事處分,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物質的建立。
(七)對於罪惡雖然較大,但確有真才實學和專長的高級知識分子或其他技藝人
員,只要在運動中坦白交代了自己的問題,就應該從寬處理,繼續使用。
(以下略)437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以一個一般人並不熟悉的文人胡風做為反革命 首腦和「特務、托匪、漢奸、蔣匪」並列為反革命分子類別,是前所未有的,且 有關胡風的條文只佔全文很小的一部分。另外,有關「托匪分子」,也就是托派 分子,雖然已經於 1952 年 12 月 22 日,經由毛澤東下令,公安部門在全國統一 行動,將大陸上的托派組織一網打盡,骨幹分子判處 20 年、15 年、10 年等徒刑。
在肅反時仍將其列入反革命罪,說明「托派」在中共的長期歷史中,扮演著一個 特殊的角色。438由托派到胡風兩翼的先後剪除,看出毛澤東和中共對於馬克思主 義和左翼文學的多元化的緊張,一定要只能有一種聲音。
之後,中共中央再發布《中央十人小組對「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解釋》(《規定補充解釋》),全文的 針對對象都在於有實質「造反」歷史與能力的分子們的進一步的說明,如什麼是 特務外圍組織、國民黨地下建軍部隊與地主還鄉武裝、日偽政府翻譯、兩面派區 長、起義人員等等,對於胡風分子已不再解釋。439說明肅反工作的重點,主要在 於清洗國民黨遺留勢力以及過去封建社會中少數的反對力量,以鞏固新政權。440 因此肅反運動開始後,除了少數情形和胡風等人有關,多數重點放在機關中的清 查,原來的一些機關中的「胡風專案辦公室」改為「肅反辦公室」,有的抓來的
「胡風分子」由於沒有了專人專案管理,甚至就拖在那裡,一直到胡風要被審判 時才有機會一起審理。441
根據中央公安部《關於繼續完成中內層清理工作的意見(草案)》中「關於
437 《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收入 中國共產黨第五機械工業部政治部編,《肅反工作和人員審查工作政策界限匯編》,1965 年 12 月,頁 11-16。
438 解放後,托派繼續活動,鄭超麟主編《新方向》,在 1951 年 11 月 25 日出版,批評中共抗美 援朝、鎮壓反革命、反動黨團登記、五反的國家資本主義、思想改造(洗腦)等等政策。1952 年 12 月 22 日,毛澤東下令,由公安部門在全國統一行動,將大陸上的托派組織一網打盡,骨幹 分子判處 20 年、15 年、10 年等徒刑。唐寶林,《中國托派史》(台北:東大,1994),頁 334-339。
由《新方向》的言論來看,胡風在政策方面一直服從中共,只有在文藝創作方面嘗試有些不同,
相較之下,胡風沒有政治性的問題,政治方面,胡風比托派分子「乖順」地多了。
439中國共產黨第五機械工業部政治部編,《肅反工作和人員審查工作政策界限匯編》,1965 年 12 月,頁 16-24。
440中國共產黨第五機械工業部政治部編,《肅反工作和人員審查工作政策界限匯編》,1965 年 12 月,頁 23-24。
441 1955 年 5 月 15 日參與逮捕胡風分子耿庸的上海公安局幹部王文正說:「胡風專案辦公室又 被改為肅反辦公室,大家全力以赴地投入了肅反運動,耿庸的事就這麼一直拖了下來,一拖就是 十一年 。」法官王文正口述,沈國凡採寫,《我所親歷的胡風案》(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
頁 136。1965 年審理胡風等人已經是接近文革的時間了,到了文革,原本的判決都再判加重加長,
像胡風判 14 年徒刑,1966 年文革時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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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反革命分子問題」中規定新的反革命分子是指沒有歷史反革命身份但有反革 命行為的人。有下列反革命行為的人,應當定為新的反革命分子:
(1)以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打倒共產黨、推翻人民政府為目的,組織反革命集 團,散發反革命傳單,進行各種反革命破壞和製造反革命謠言的;
(2)在戰備時期,配合敵軍行動,進行各種破壞活動的;
(3)組織或積極參加反革命武裝暴動的;
(4)叛國投敵的;
(5)主動和特務機關、特務分子、反革命分子聯繫,接受特務分子、反革命分 子的指揮,進行各種破壞活動的;
(6)出賣國家機密的。442
「中內層清理工作」應即指為內部肅反、審幹。依照這個規定的原則,只要 首先將首要分子定為特務、反革命,其他與之聯繫者即可依第 5 條定為「新的反 革命分子」。
中央十人小組在 1956 年 3 月 10 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命 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以後,其主要工作以處 理國民黨遺留人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為主,而並沒有見到回應處理胡風事件的例 子。舉例來說:
(1)1956 年 3 月 14 日,中央十人小組轉發《河南省委五人小組對反革命分子 和其他壞分子界限中幾個問題的解釋意見》,肯定河南省委五人小組對於「起義
(1)1956 年 3 月 14 日,中央十人小組轉發《河南省委五人小組對反革命分子 和其他壞分子界限中幾個問題的解釋意見》,肯定河南省委五人小組對於「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