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論是金融產業業界或者是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司法部,都強力反對用 反托拉斯法處理太大不能倒的問題或積極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其等 認為,造成此次嚴重金融危機的原因甚多,但卻與反托拉斯法無關。此次金融 危機本質上是流動性危機,肇因於某些金融產品服務公司的不當行徑(包括不當 承貸標準與貸款行為、過度槓桿、錯置誘因、不當的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等)及 破碎不完整的金融管制系統,未有任何主管機關監督全國性金融機構彼此間的 關聯性。而反托拉斯法主要是保護消費者免受市場力量危害並確保私人協議不
464Stucke, supar note 457, at 322-323.但該文也進一步指出,反托拉斯法執法機關的專長,本就僅 關於特定市場中市場力量的行使,而與美國金融市場的品格、效率、競爭性與穩定性無關。而 司法部於審查銀行結合案件時,並不考量系統風險,而不論司法部或者是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結 合管制準則,也未曾處理到結合的系統性風險。反托拉斯法的執法機關對於系統性風險的理解 不足,且也欠缺足夠工具衡量系統性風險,縱令假設競爭主管機關有能力進行系統性分析,但 這也會替結合審查過程帶來更多不確定性 。當然另一方面,過去二十年來,銀行主管機關並未 有效處理系統性風險帶來的競爭意涵,而競爭主管機關,若是對系統風險所知有限,有會有礙 其向其他主管機關協商推動競爭政策。因此,競爭主管機關確實會面臨一個兩難,一方面現行 結合管制政策並未提供一個有用的工具來進行風險評估,另一方面,若要有效推動競爭政策,
聯邦貿易委員會與司法部也不能忽略結合帶來的系統性危險 ,see id. at, 321-323.
465Foster, supra note 454, at 50.
466Rosch, supra note 440, at 8-9.
會干擾競爭所帶來的利益,並不是處理流動性危機。故此次金融危機的適當政 策回應,不應是修改反托拉斯法,而是改革美國金融管制系統467。
固然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門應持續評估結合案的可能競爭效果,包括那些併 購資金來源來自於 TARP 計畫者以及參與結合事業者已為美國政府取得股權的 結合案件,以及在金融危機造成金融市場信用緊縮的情況下,考量市場有無即 時參進的可能與市場新進入者的資金取得成本是否因此高於既存競爭者等關於 市場進入障礙的事項,但結合管制所涉的基礎經濟理論相當清楚。當代學術討 論上的主要爭議,乃關於禁止結合案件的標準應採用消費者福利或者是整體福 利模式,沒有證據顯示,此次經濟危機是因反托拉斯法結合管制政策在銀行業 執行失敗所致,或是現行結合管制必須要有所變革以處理銀行結合案件468。反 托拉斯法執行機關也欠缺處理太大不能倒此一問題的工具、經驗與法律授權469。 更何況雖然反托拉斯法政策與執行有時候會被描述為亦屬政府管制的一種形式,
但其運作卻有根本不同之處。反托拉斯法的執行,並不指導市場往特定方向,
而是由消費者偏好決定市場走向。但大部分管制法規都在處理外部性、公共財 以及資訊不完全等問題470;而反托拉斯法的執行機關,應關注的不是參與結合 後事業是否會太大不能倒,而是其是否能夠藉由降低產出、提高貸款或其他服
467‘Too Big to Fail?’: The Role of Antitrust Law in Government-Funded Consolidation in the Banking Industry: Hearing Before the Subcomm. on Courts and Competition Policy of the Comm. on the Judiciary H.R., supra note 435, at 35-37, 44-45 (Statement of William Askew, Senior Policy Advisor, Fin. Services Roundtable).
468Shapiro, supra note 437, at 2.
469‘Too Big to Fail?’: The Role of Antitrust Law in Government-Funded Consolidation in the Banking Industry: Hearing Before the Subcomm. on Courts and Competition Policy of the Comm. on the Judiciary H.R., supra note 435, at 49, 50 (Statement of Deborah A. Garza, former Assistant Attorney Gen., Div. of Antitrust,U.S. Dep’t of Justice); Devlin, supra note 4, at 591-592,599-601.
470Id. at 4-5.
務的價格或降低支付存款戶之利率等方式行使市場力量。雖然規模或市場占有 率,是研判市場力量的相關因素,但這也僅是一個起始點而已471。
再者,縱使承認反托拉斯法立法之初,有強大民意厭惡大型企業並擔憂其 不當行使政治影響力而危害經濟發展,但反托拉斯法經過多年演變,已經依循 更健全可靠的經濟原則而藉由保護競爭而提升消費者福利。這樣的立足點,使 得反托拉斯法更可預測、透明且得為妥善分析。即以結合管制為例,也已經從 單純基於事業規模即行推定進展到以經濟原則進行細密分析,以求保護美國消 費者利益的同時,不會不合理地阻擋事業達到在國內外市場進行有效競爭之規 模或範疇經濟。如果回到過去「大就是惡」的哲學,如何建構執法標準?如何 確保政策執行面的可預測性與透明度?能否不限制企業的成長或不合理干擾企 業達成規模或範疇經濟進而對消費者提供更好、更多樣以及更低價格的服務或 產品或在全球市場上競爭?甚且是如何著手拆解以及依據何種標準來拆解這些 已經被認為太大不能倒的銀行472?長期效率,乃是現代競爭法執行的唯一目標。
如果不以效率作為指導方針,反托拉斯政策將可能毫無節制地尋求任何可知的 政策基礎,而變成一個隨著執行者反覆無常心態而隨意擴大或縮小適用範圍的 政策工具。法院也可能因此欠缺具體、明確界定的標準進行判斷473。
且全球金融市場逐漸被少數龐大的金融機構掌控,但這種市場集中的情形 乃是由市場先天本質所驅使,包括贏者全拿的特性。這樣結果會發生在長期平 均成本隨著大規模產出而下降的市場。由於大銀行能提供多種類的金融商品與 服務,是否達到範疇經濟具有一定影響。而要量化這樣的效益相當困難,即使 可以合理推測若大規模強迫縮減規模及範疇,勢必會造成相當的損失。如果要
471‘Too Big to Fail?’: The Role of Antitrust Law in Government-Funded Consolidation in the Banking Industry: Hearing Before the Subcomm. on Courts and Competition Policy of the Comm. on the Judiciary H.R., supra note 435, at 49, 53 and 55 (Statement of Deborah A. Garza, former Assistant Attorney Gen., Div. of Antitrust,U.S. Dep’t of Justice).
472Id. 49, 56-58.
473Devlin, supra note 4, at 561-562.
處理大到不能倒的問題,管制機關可能必須要大刀闊斧地重整既有市場,諸如 拆解銀行或者是要求銀行放棄部分業務,這些措施都可能造成相關經濟領域的 損失474。
更何況,從經濟與政治現實來講,考量到國內經濟後座力以及全球經濟的 相互連結性,在其他國家並未利用反托拉斯法拆解其金融服務部門的情況下,
美國不可能獨自採用反托拉斯法來處理系統性風險問題,畢竟若透過拆解及結 合管制使得美國公司不再是大到不能倒,但相反地卻可能落入規模太小而難以 與國外公司競爭的問題475。
最終,美國國會聽證後的結論傾向為雖然確實存在規模在經濟體系裡頭具 有系統重要性的公司,但是反托拉斯法並無需因此而改變。唯一比較需要考量 的,僅是這些應對這類公司加強反托拉斯法的執行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