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項 解除管制與再管制

鑑於金融機構確有其特殊性,對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又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故幾乎每個國家對金融機構都有一定管制措施。傳統上在論及管制法規與競爭 法間的互動關係,以及各種競爭法與管制法規的併存、衝突與妥協等議題,金 融業一直都是被探討的對象之一。伴隨過去數十年解除管制的浪潮,各國競爭

14Jr. Jesse W. Markham, Lessons for Competition Law from the Economic Crisis: The Prospect for Antitrust Responses to the "Too-Big-to-Fail" Phenomenon, 16 FORDHAMJ. CORP. & FIN. L. 261, 262, 319 (2011).

法雖仍不乏針對金融機構適度調整適用的例子,但整體而言豁免或例外規定均 逐步縮減,擴大競爭法介入並取代管制措施的空間。然而,對自由市場的信念 及基本原則,在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及隨後的 2009 年經濟蕭條後開始受到質 疑。對推動解除管制功不可沒的芝加哥學派的經濟信念開始受到挑戰15,縱使 金融產業原本即已屬於國家管制介入較深的領域,但金融危機使得回歸並加強 一定管制的呼聲高漲。

身處風暴中心且可謂金融危機始作俑者的美國,從金融危機後就開始研議 立法規範重整金融管制體系,歷經年餘的激烈討論,最終於 2010 年 7 月份通過 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稱「陶德-法蘭克法案」

),為歐巴馬政府重 要的金融改革措施,並可謂是自大蕭條以後美國最大的金融管制體系變革。而 陶德-法蘭克法案法案內容,架構龐大,立法目的為藉由改善銀行系統的可靠 性與透明度而提升美國金融穩定性,終結「太大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終止政 府援助以保護美國納稅人,與保護消費者免於金融服務市場行為的濫用等16。 主要規範的議題包括金融穩定性監督、將主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管制、控 股公司的管制架構、建立金融機構的特殊清算程序及權限、規範衍生性金融商 品(Derivatives)、 證 券 化 以 及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 並 建 立 消 費 者 金 融 保 護 局

15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Interview with J. Thomas Rosch, Commissioner,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3 ANTITRUST 32, 41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speeches/rosch/090126abainterview.PDF.

16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 HR 4173-1, availabl at http://www.sec.gov/about/laws/wallstreetreform-cpa.pd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強化消費者保護,以杜絕掠奪式、欺罔

或有失公平的貸款與行銷行為17

陶德-法蘭克法案通過後,於金融產業適用競爭法時,自必須考量此一重 大法規架構的變動,例如結合管制如何因應未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結合案同時 需 要 司 法 部 與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的 審 核 、 聯 邦 存 款 保 險 公 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依陶德-法蘭克法案執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清算程序出售

該等金融機構之股權等,即是一個課題18。再者,陶德-法蘭克法案雖未包含 任 何 特 別 的 反 托 拉 斯 豁 免 條 款 , 但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在 2007 年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v. Billing 一案中,卻改變了多年來的立場,擴大了管制法令排除反托

拉斯法適用的可能與範圍19,也因此未來在涉及金融產業的反托拉斯法案件時,

美國最高法院如何評價及是否認定陶德-法蘭克法案所建立的管制架構足以勝 任監管任務,將可能會影響美國最高法院是否適用默示豁免(Implied Immunity) 原則,而壓縮反托拉斯法的適用空間20

按競爭法是調和政府及私領域部門的一整相對低度的管制措施,通常是以 事後、提供原則規範的方式去規範私經濟部門已逾越界線的經濟決定,但並非 直接干涉各私領域部門經濟決定的內容及型態,而得為許多更直接管制的替代 措施。而反托拉斯法的豁免,通常並不代表私經濟部門得享有更多的自由,以 目前重回管制的浪潮看來,更可能的情形是落入另一個產業管制法規的範疇,

17 Brief Summary of 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http://banking.senate.gov/public/_files/070110_Dodd_Frank_Wall_Street_Reform_comprehensive_su mmary_Final.pdf. (last visited Aug. 2, 2012)

18Se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210(a)(1)(G),12 U.S.C.A. § 5390(a)(1)(G).

19See Credit Suisse Sec. (USA) L.L.C. v. Billing, 551 U.S. 264 (2007). Howard A. Shelanski, The Case for Rebalancing Antitrust and Regulation, 109 MICH. L. REV. 683, 706-710 (2011).

20Sharon E. Foster, Systemic Financial-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Monopoly Power, 60 CATH. U. L. REV. 357, 360 (2011).

而涉及到競爭法與產業法規之功能與權力分配21。美國於金融危機後加強管制 的呼聲與重行管制的架構,引發政府是否會加強對私部門經濟活動的干預、是 否會重新於金融服務產業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及過去三十年自由放任、半自由 主義式的解除管制趨向及立場是否會改弦更張、管制法令是否再度回頭逐步侵 蝕競爭法的適用領域而有凌駕於競爭法之上的趨勢等議題,再再影響未來管制 法規與競爭法的互動關係,以及反托拉斯法所賴以建立的競爭政策與意識型態 取向。產業管制法規與競爭法規之間的互動、消長、合作或衝突,不但會隨著 產業、市場結構、經濟條件等事項發展變化,金融危機以後所引發的管制態度 與政策變革,更可能是重要的切入觀察線索。

第四項 臺灣-競爭法之移植、繼受與競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