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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金融機構的定義

目前我國法令上對金融機構有所定義者,一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 所包括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1 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 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 匯業局。2 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 貨顧問事業。3 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4 信託業等。」金融控股 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則規定:「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 及證券商:(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構。(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 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兩者所界定的範圍接近一致。而公平會所頒佈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第二點規定,該規 範說明所稱之「金融業」,即係指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之金融機構、金融控股 公司法第四條之金融控股公司。職是之故,以下本文使用金融機構一詞,其定 義上包含了金融機構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所定義的各類金融機構,並涵蓋金 融控股公司。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分為六章,以下分述之。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論文第二章則探討歐美競爭政策的演變及競爭法於金融產業相關的發展。

第一節將探討美國的競爭政策歷史,包括休曼法的制定與背後思潮、新政與大 蕭條時期的轉折、結構學派,以及目前最重要的芝加哥學派與後芝加哥學派的 影響。第二節則以歐洲聯盟為主,從德國新自由主義(Ordoliberalism)出發,以 及其對歐洲共同體市場整合的影響,並論及歐洲聯盟競爭法的執法取向演變。

第三節則探討競爭法於金融產業的適用,彙整美國與歐洲聯盟競爭法對於金融 產業的特殊規定與主要議題,進一步探討競爭法與金融管制法規間的協調與衝 突。本章的主要目的是呈現美國與歐洲聯盟競爭政策發展的歷史,以及競爭法 在金融業的適用情形,以利後續研究並比較臺灣競爭政策的取向。

第三章則討論金融危機後之競爭政策,本章將以美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管制 回應與競爭政策的討論為主。第一節探討金融危機的成因與管制上的回應,並 介紹陶德-法蘭克法案中與反托拉斯法及不正競爭法有關的相關規定,包括將 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監理而使得該等金融機構日後的併購行為也必須取得聯邦 準備理事會的同意、銀行併購與集中度的限制、次序清算(Orderly Liquidation) 與反托拉斯法審查的限制與豁免、消費者金融保護局(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的設立、權限與機關協調機制,以及其對金融業與消費者之間

具體契約、行為與慣行的規制,以及抵押貸款的革新與反掠奪性借貸等。第二 節則探討金融危機後美國學界關於反托拉斯法的爭論議題,包括執行政策與結 合管制能否作為對抗「太大不能倒」(Too Big Too Fail)的政策工具等。第三節則 探討行為經濟學的興起、對陶德-法蘭克法案的影響及其在競爭法上的可能運 用與爭議,以及其對目前主流的芝加哥學派之衝擊。

第四章擬從東北亞與小型經濟體的競爭政策出發,分析臺灣競爭政策的歷 史與趨向。第一節將先闡述東北亞地區(日本、南韓、臺灣與中國大陸等四個 經濟體)在經濟與追求工業化發展的過程中,產業政策與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措

施的角色,凸顯東北亞地區長期以來國家發展策略上所導致及衍生之競爭政策 議題,及其與歐美地區關注之競爭議題不同之處。第二節則探討小型經濟體

(small economies)的競爭政策特性,包括小型經濟體的定義、經濟體特性與應有

之競爭政策。第三節則從臺灣競爭政策的歷史切入,並與第二章所探討的歐美 競爭政策歷史比較,探討臺灣於研擬、制定與實施公平法以來,雖移植、引進 歐美競爭法體制,但因自身經濟體的特性與國家政策的傾向,而有不同的著重 重心。

第五章則討論臺灣金融產業的競爭政策。第一節彙整目前台灣金融產業的 法規架構,與歷年來公平會對於金融產業執行公平法的相關個案,呈現公平會 歷年的執法重點與取向,以利該章後續章節依公平會歷年來在金融業的執法重 點,即結合管制與公平法第 24 條的適用,為分析檢討。第二節則探討金融業結 合管制的相關問題,包括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之審核標準(包含 金融危機後相關競爭政策取向對此之影響)、小型經濟體競爭政策是否適用於臺 灣,提出本文對於臺灣金融產業的結合管制政策建議。並參考最新歐美文獻討 論、陶德-法蘭克法案相關規定、美國最新的水平結合管制準則,以及我國現 行金融法規(例如排除結合管制的適用、控制性持股的概念、金融機構轉投資與 負責人兼充等限制)與產業實況,分析金融業結合管制中的重要議題,包括控制 關係的認定、結合管制的豁免、少數股權的評估、多角化結合管制的運用等,

據此闡述臺灣金融產業法規與競爭政策的互動關係,並於提出結合管制建議後,

進一步分析其他限制競爭法領域的執行,應著重哪些議題。第三節則分析公平 會近年來在金融業主要執法重點,亦即以資訊不對稱或市場相對優勢地位等理 由實質介入金融業與消費者間的契約規制,佐以陶德-法蘭克法案的相關規定,

分析公平法應如何適用並處理金融業資訊揭露或不公平契約條款等問題。第五 節則繼續探討金融管制與競爭法之間的分工,並析述競爭主管機關應有角色。

第六章則為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 歐美競爭政策及金融產業相關的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