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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金融產業的競爭法議題各論

本文另一重點,即為立基於前述基礎,於分析臺灣金融產業的競爭政策之 應有取向後,進一步研究臺灣金融業及金融法規與公平會對金融業的執行經驗,

觀察台灣金融業近年來涉及的爭議問題,並佐以外國法制、競爭法分析與最新 理論,研析就臺灣金融產業未來值得關注的競爭法議題,並以金融產業為例,

剖析管制法規與競爭法的互動發展。

在議題的選擇上,首先是金融產業的結合管制,此不論在國內外均是重要 議題,也是金融危機後反托拉斯法中最常被檢討的領域,而結合管制的取向與 取捨也是往往是一國競爭政策內涵與演變的最佳展示。臺灣金融業短期內要形 成獨占或寡占市場的機會較低,反而在 1990 年開放新銀行設立後,即被認為競 爭家數過多、規模不足,故政府曾透過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等法規,以及實質介入等方式,鼓勵金融業的整併,並希望能扶植國內龍頭金 融產業,以利國際性競爭,此也符合東北亞地區長期以來的國家策略與產業政 策思維。近年來,或許因二次金改相關的政治醜聞,導致政府對於金融機構整 併的態度似轉趨消極,而公平會歷年來也未曾針對任何金融機構的合併案表示 過任何疑慮。但隨著金融產業的迅速變化,以及未來金融業持續整併的趨勢及 誘因仍在,在全球性競爭的壓力下,公平會未來對金融業結合案究竟應採取何 種態度,諸如臺灣是否應考量自身經濟體及長期國家發展策略傾向,在結合管 制政策上特別考量生產及廠商經濟效率,以及若採此種政策,則必須在哪些競 爭法層面加強執法以避免市場集中與市場結構變化所帶來的不利競爭影響,仍 相當值得討論。

更重要的是,不同於歐美各國,我國家族企業之力量素來於各產業盤根錯 節。1990 年開放新銀行設立之時,各大企業集團,其中許多為家族企業,無不 卯足全力爭取金融業的入場門票並自此插足我國金融產業。而二次金改期間數 個爭議的金融機構併購案件,更引發社會對於經濟資源高度集中的疑慮。現行 臺灣金融法規,特別是近一、兩年的修正,已對金融機構轉投資其他產業設下 明確限制,而有限度地遵循銀行與商業分離原則。惟不同於美國原則上禁止非 金融機構控制或持有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故當初美國零售業龍頭 Wal-Mart 與第二大零售產業 Home Depot 分別於 2005 年與 2006 年曾聲請設立工業貸款公 司(industrial loan companies)引發強烈反對並導致 Wal-Mart 及 Hone Depot 最

終撤回其聲請27,我國金融機構卻不乏被涉足其他產業的家族企業所掌控者。

甚且由於金融機構多半股本龐大,徵求委託書文化盛行,持股未達三分之一而 能掌握金融機構實際經營方向與控制權者,亦所在多有。且國內透過家族控股 公司、親友、第三人甚至是人頭持有股權的景況,也甚為普遍。本文將參照歐 美競爭法相關學理,以及公平法近年實務見解,分析研究未來競爭主管機關如 何耙梳這些錯綜複雜的持股結構與家族成員的調度安排以認定具體個案構成結 合、有效監控金融市場競爭結構的變化,與評價家族企業影響力橫跨包括金融 業在內的數產業等現行現象,於個案中運用公平法以維護市場競爭結構等議題。

本文另一觀察重點為競爭法與管制法規間的互動關係,此一問題除在結合 管制會進行探討外,公平會近年來對金融業的執法案件,主要著重於消費者使 用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等專業金融領域之大型複合式金融機構所 提供之金融服務時,所面臨的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問題,或該等 金融機構利用所謂「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加諸於消費者,例如訂定加速條款

(Acceleration Clause)在內的「顯失公平」或是壓迫弱勢消費者接受「搭售」

(Tying)

28等相關爭議,論其實際已是介入契約規制以求保護消費者。然以外國

立法趨勢而言,例如陶德-法蘭克法案創設新的聯邦主管機關消費者金融保護 局(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負責整合過去由各州或聯邦貿易 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執掌的零散破碎之消費者保護法規,針對 金融商品與金融產業制定與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令。而與此同時,國內也於 2011 年 6 月方行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這些特地針對金融商品及金融產業規劃 的消費者保護法令,其未來執行是否會完全取代競爭法在此領域的功能,或是 兩者能有其互補作用,是這波金融改革底下另一個待討論的子題。

27Jr. Arthur E. Wilmarth, Subprime Crisis Confirms Wisdom of Separating Banking and Commerce, 27 No. 5 BANKING& FIN. SERVICESPOL'YREP. 1, 1-2 (2008).

28謝易宏,前揭註 9,頁 206。

至於國內文獻亦曾討論過的金融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或者是金融業不實廣 告議題,前者主要屬於金融管制法令的領域,後者則與一般不實廣告案件差異 不大,限於本文篇幅也為了集中焦點,將不擬納入本文討論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