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我國通說採相當因果關係說。然而,

何謂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是屬事實上因果律之判斷,或是法 律政策上之價值判斷?相當因果關係是否能妥適解決「因果關係」問 題?如何認為因果關係「相當或不相當」?對於事實上被告具有原因 力之損害,可否因為法律政策上之理由或其他因素而免除被告知責 任?我國法院關於因果關係之判決,是否對相當因果關係提出具體判 斷標準?法院對於因果關係之判斷是否已盡說理之義務273

在相當因果關係說欠缺明確標準時,不僅當事人無所適從,亦有 礙於法學理論之進步。事實上之因果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係應區 分,二者之本質應予清楚掌握,始可具體案例之因果關係判斷,獲得 正確結果。

相當因果關係說之本質係非屬事實上因果律之判斷,而係法律上 因果關係之問題。我國法院之判決,對於相當因果關係並未清楚把握 其本質274

272 陳聰富,因果關係損害賠償,頁 15。

273 陳聰富,因果關係損害賠償,頁 5。

274 陳聰富,因果關係損害賠償,頁 22。

最高法院對於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經常發生歧異,莫衷一是,

且未提出判斷之基準,令人無所適從。最高法院經常係以自己的自然 感情或社會正義感,或法律政策目的之實踐,決定加害人是否應對損 害負責後,再認定相當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實者,因果律之認定,應 屬事實問題,不應假手於自然感情、社會正義感或法律政策目的。反 之,就加害人是否應對損害負責,係屬責任問題,經常伴隨法官之自 然感情、社會正義感或法律政策目的之實踐,實屬無可厚非。但在說 理上,仍應適度指出判斷之標準。因果關係相當性之判定,本屬加害 人應否對損害負責之問題,即加害人責任限制之判斷,經常受到法官 自我意識之影響,但如何嚴守判斷之標準,以免流於法官之恣意,應 予研究。在此所生之問題是,因果關係之判定,是否僅為法官自我感 情之流露?是否僅為法律政策之實踐275

有學者建議實務界引用因果關係認定標準學說時勿前後理論 不一貫,學者兼對於因果關係中斷之理論有主張消極說者, 謂因果 關係中斷惟條件說者用以限制因果關係連鎖運用之範圍使獲得正 確之結論但自相當因果關係說發展以來有關問題已獲得解決故 因果關係中斷之理論已無存在之價值276。主積極說者則未相當因 果關係說不過確定因果關係之適用應以客觀之相當條件為原因 力。至因果關係中斷則因第二原因之介入事實上已將前行為與後 結果間之關係予以隔斷此時前行為所應負之責任只能至第二原 因介入時為止。對於以後所生之結果既應認為中斷。而相當因果關 係說則以前行為與第二原因依客觀之判斷已決定係由何者產生 最後之結果故兩者非但無牴觸之處,且因果關係中斷實有輔助相 當因果關係判斷之功能。查中斷之概念純為因應條件理論之缺失而 生是其可謂係條件說論者特有之產物。惟因果關係上一條件說所稱

275 陳聰富,因果關係損害賠償,頁 5。

276 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下),頁 668。

係一事實之條件關係則其判斷之結論非有既無殊無可能就一概純 之因果關係負承認得與中斷之矛盾;再以我國實務學說所採之相當因 果關係說而言當某一行為經評價為結果發生之相當原因則不論有 無他事實介入對於該因果關係均不生影響;反之倘事後介入事實 足以斷絕因果之持續則該行為自不足評價為引起結果之相當原因。

故因果關係中斷之概念殊無加以討論之必要。關我國現行司法實務 常引用「相當因果關係」文字表面上似援用相當因果關係說作為 認定因果關係有無之標準然就其論斷之邏輯有些未為「相當性」

之判斷;有些更引用因果關係中斷論之內涵,顯然前後理論不一貫。

據前揭說明,於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下,即無討論因果關係中斷論之餘 地(即因果關係只有「有」、「無」之問題),爰建議實務界於判決時 戒慎引用277

關於發生不幸之醫療損害,本文以為仍應遵循侵權行為法的法則 判斷,對於這樣的損害如何獲得填補,侵權行為法僅是其中一個管道

278。

特別在於因醫療行為本身的風險不確定與醫師個人專業判斷等 等問題,促成於過失型或無過失型的醫療侵權中勢必會有無法建立侵 權責任獲得填補的損害存在,於此應從國家整體的醫療資源與社會經 濟政策做一制度間的結合,因為從上可以清楚知道,侵權行為法中對 於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係有其判定的窒礙之處,縱使將舉證責任或是 認定標準降低,仍會有無可消彌的損害殘留,其乃因醫療糾紛本質上 限制所致。是以,本文認為對於醫療糾紛的因果關係認定上,應低於 重要性理論 50%的標準,至於應降至何種程度本文無以具體之。再 者,應對於預見可能的判定上,宜採純粹客觀的標準,以與過失有清

277 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下),頁 669。

278 蘇巧慧,我國實務對醫療訴訟中因果關係之認定,萬國法律,第 133 期,2004 年 2 月,頁23。

明的區隔。該訴訟上的舉證責任,縱無顛倒其分配,亦應降低原告證 明程度之要求,以達到真實的公平原則。惟本文對於實務的判斷基準 並無有效且真實的掌握,僅以揣測法院自身主觀的價值判斷或多或少 影響了就此的認定,這樣分歧標準最高法院應盡快統一其見解,或以 裁判形成共識279

第三節 德國法因果關係的理論

第一項 德國法因果關係理論之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