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療糾紛案件而言,契約責任大致可以區分為醫療機構責任與 醫師責任兩大區塊,可整理如下121:
壹 醫療之契約責任:
一、注意義務之發生:契約成立 二、醫師(醫療機構)之給付義務
(一)主給付義務:1 .診療義診 2 .提供合格醫護人員、必要設 備之義務
119 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頁 36。
120 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1991 年 7 月,頁 31。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 研究(一),頁 37。
121 黃清濱,證據調查與舉證責任之研究 ─ 以醫療糾紛訴訟為中心,頁 31。
(二)從給付義務:1 .保存病歷之義務 2 .告知後同意義務(說 明並取得承諾義務)( Informed Consent ) 3 .轉診之義務
(三)附隨義務 一、保護義務
1 .繼續治療之義務 2 .保護病人安全之義務 二、療養指導之說明義務 三、保密義務
貳 醫療機構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一、法定義務違反
1 .主給付義務一診療義務
( l )醫院之管理、監督與確保醫護人員適任 ( 2 )為履行輔助人之行為負責(法定擔保責任)
2 .從給付義務 (1)維持適當醫療環境義務 (2)告知義務(醫療法第六 十三條、第八十二條)(3)轉診義務(醫療法第七十三條)
3 .附隨義務一保密義務(醫療法第七十二條)
二、約定義務違反(違反醫療契約)
参 醫師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一、法定義務違反(醫師法、醫療法相關規定)
(一)主給付義務一診療義務
(二) 從給付義務一告知說明義務與取得承諾義務( Informed Consent )
(三)從給付義務一轉診義務
(四)附隨義務一保密義務
二、約定義務之違反(醫療契約)
在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上,就醫療契約責任在我國法之請求依據,
通常被提出者有: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五百四十四條、民法第二
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等條文122。
其中,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 )乃是一在醫療實務或司法實 務上逐漸受到重視之議題,或可稱為醫療糾紛議題探討之新趨勢。在 醫療實務上,告知義務不僅僅在醫學倫理上被廣為探討,在醫療法修 正後已經明文化於法規之規定。告知後同意之基本概念為將「告知後 同意」 納入阻卻違法事由,由透過對病人告知並獲同意之要求,來 架構醫師之告知義務。以及將之納入醫師對於病人的注意義務,以過 失之概念來涵攝醫師之告知義務。另外,在醫療糾紛訴訟上之運作,
有認為醫界方面就所謂「醫療行為具高度不確定性」之概念已有濫用 之虞。有論者以為「醫療行為具高度不確定性」,應是醫師或醫療機 構在已經善盡法律上規定之法定義務或醫療契約上之注意義務以及 結果迴避義務,並在遵守客觀之專業醫療常規的治療程序後,仍不可 避免發生病人傷亡之結果時,方為不可歸責。若是可歸責於醫事人員 之輕率、漫不經心,對於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規範,沒有確 實遵守,亦即並沒有遵守客觀的醫療作業標準,一旦醫療事故發生,
動輒歸咎於「不可抗力」,這種說法在目前之醫療環境下已經很難自 圓其說,反而對於病患的人權與醫病關係信賴基礎之傷害很大123。
122 黃清濱,證據調查與舉證責任之研究 ─ 以醫療糾紛訴訟為中心,頁 32。
123 黃清濱,證據調查與舉證責任之研究 ─ 以醫療糾紛訴訟為中心,頁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