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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民法因果關係與刑法之比較

有關民法與刑法之比較,民法在因果關係之認定上較刑法上因果

310 姚志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一),頁 170。

關係之認定為寬廣311

一、 民法上有因果關係之條文為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第一百八十條以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二百十 三條至二百十八條關於債務不履行或其他依法律之規定負有損害賠 償責任之規定。其因果關係之概念,實際上並不相同。

侵權行為或損害責任之因果關係,乃指行為與損害之因果關係而 言,亦即前因後果之關係,屬於「縱」之問題。

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乃指基於某原因,而發生兩結果(受益、

受損),其結果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而言,屬於「橫」之問題。因而 此種因果關係,與其謂為因果關係,實不若謂為牽連關係為當,蓋實 際上乃兩結果之牽連問題312

二、關於認定行為與結果間因果關係之學說,民法與刑法大致相同。

惟民法所採取之通說──相當因果關係說,於實際上運用,似乎較刑 法為寬廣;且民法於損害賠償範圍之判斷上,亦有揚棄相當因果關係 概念之趨勢。此外,有學者認為責任之觀念,與法律上之相當因果關 係,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一)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之決定,於實際應用上較為寬廣。

1、基於特別事情,行為人偶爾所知之條件亦為基礎條件。

2、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必有直接因果關係。損害雖為間接結果,如 有適當之條件,即應負賠償之責。所謂間接損害,謂行為一旦發生結 果,以其結果為原因,再生損害。例如將向他人借之腳踏車置於戶外,

因而被竊即是。

311 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下),頁 347。

312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臺北,三民出版社,1993 年,頁 104。曾淑瑜,醫療過失 與因果關係(下),頁347。

3、苟基於適當條件發生,其為通常所生之損害或因特別事情所生之 損害,在所不問。例如射擊野獸,散彈回擊,達於通常所不達之處而 傷人,雖非通常所生之結果,然射擊傷人為一般所生之結果。日本民 法就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原則上限於通常所生之損害,乃係對於損 害賠償範圍之限制。我民法無此規定,自毋須為同一解釋。

4、損害毋需僅因為適當條件之行為再發生,如有其他條件,亦得認 為是結果之原因。數個條件並存者有下列情形313

(1) 因各條件之協同而生損害,此時各條件之原因力相同,如引起 其中條件之一,即應負責。

(2) 各條件各自獨立,其中之一個條件即足致傷害(重疊之因果關 係)

(3) 甲、乙各取槍射丙

(4) 不知所中之彈為誰所發(選擇之因果關係)。此時不能證明誰之 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應不得歸責於任何一人,然民法 例外地使甲乙連帶負責(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二)相當因果關係在侵權行為法上之功能有二,一為判斷侵權行為 是否成立,二為判斷損害賠償之範圍。然而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是否 絕對脫離不了相當因果關係,晚近理論或以為未必盡然。其以為損害 賠償範圍之大小,固足以影響加害人之賠償能力,法律政策上有限制 之必要,相當因果關係之理論或有意義;但決定損害賠償是否成立,

則無考慮之必要,法律政策上亦毋須限制損害之成立範圍。因此,侵 權行為之成立,損害與加害行為之間,只要自然的或事實的因果關係 即可,毋須判斷是否相當。事實之因果關係論,實即條件說之翻版,

堪稱條件說之復活;且於損害賠償範圍判斷上,亦有揚棄相當因果關 係概念之趨勢314

313 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下),頁 347。

314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篇通則上,頁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