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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 (NSP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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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技師、牙醫師行業水平限制競爭案件,應採取有別於其他行業的 分析方式與判斷基準。

但觀察後續案例可以發現,Goldfarb 案註腳 17 對於法院在判斷專 門職業水平限制是否違反休曼法第 1 條,所生影響甚微。雖評論者認 為,經常應用在其他行業水平協議的「當然違法」原則,不該被應用 在專門職業案件上,但仔細研究法院對於專門職業水平協議的判決意 見,可以發現法院只是將 Addyston Pipe73案中建構之合理性分析原 則,應用在專門職業的事實和情況,法官之所以沒有將「當然違法」

原則應用在專門職業的水平協議,原因只是出於對同為專門職業的敬 重,法官願意給專門職業被告充分的機會陳述限制的正當性,然而,

最終結果則與生意人之間的水平協議並無不同74

二、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 (NSPE)案

聯邦 最高 法院 在 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75 (全國技師公會)案中進一步詮釋專門職業水平協議在 什麼情況下,才可以進入合理原則判斷。NSPE 是在 1935 年成立,專 責有關技師執業之非技術面向問題,包含推廣會員技師的專業性、社 會認同及經濟利益,該公會共有 6 萬 9,000 多名會員,分佈範圍橫跨 全美,提供有關橋樑、辦公大樓、機場及工廠等建築案件之設計及監 造。本案是由美國司法部提起的民事訴訟,司法部發現 NSPE 的倫理 規範中,有一項禁止會員競標的規定,依照該規定,會員技師不得以 競標方式爭取工程服務案件,甚至會員技師不得在還未被業主選任為 特定建案受任技師之前,就與業主協商或討論有關收費的問題。司法 部認為此規定限制了會員間的價格競爭,也剝奪了客戶經由技師間自 由且開放競爭所能獲得的利益,違反休曼法第 1 條,因此起訴 NSPE 並請求法院判決廢止該項倫理規範內容。

NSPE 主張其倫理規範禁止會員競標,目的在於防止因為競爭導

73 United States v. Addyston Pipe & Steel Co. 85 Fed. 271(6th Cir. 1898), aff’d, 175 U.S. 211(1899).

74 Ross, Principles of Antitrust Law, 1993, p.143-146.

75 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 435 U.S. 679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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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工程品質下降進而危害公共安全,認為價格競爭將導致技師故意設 計不必要的建築結構或採用沒有效率的建築方法,而且當工程案件是 依照「價低者得」的方式分配時,必然會犧牲建築品質,進而危害公 眾健康、安全及福祉,因此主張倫理規範限制會員競標,並非休曼法 第 1 條所稱「不合理限制州與州間之貿易與商業」。

聯邦地方法院認為,依照 NSPE 對倫理規範中禁止技師參與競標 的解釋,會員技師未獲業主委託承辦案件前,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價 格資訊給(潛在的)客戶,以避免(潛在的)客戶拿來和其他技師的報價比 較,如果客戶堅持技師要先提供報價,會員技師應拒絕接受委任。NSPE 希望藉此維持業主選任技師的傳統方法,亦即業主先依照個別技師的 背景及聲譽(而非報價的高低)選任技師後,雙方才協商價格。聯邦地 方法院認為 NSPE 雖然沒有訂定報酬標準或固定價格,但該公會限制 會員不得提供潛在客戶報價之目的,係為抑制會員技師間的價格競 爭,已違反休曼法第 1 條。地方法院的判決也獲得上訴法院維持,NSPE 遂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援引 Goldfarb 案註腳 17,及其他應用合理原 則分析的重要案件,主張其倫理規範限制會員技師不得在未獲客戶委 任前提供報價,是為了避免價格競爭危害公共利益,應採用合理原則 分析該限制行為之合法性。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為評估全國技師公會的抗辯,確有必要在本案 中廓清合理原則的界線,及其合理事由的適用性。判決理由闡明在合 理原則分析中,可接受及不能接受的抗辯理由。判決指出,休曼法第 1 條最大的問題就它是不能照著字面上去解讀,雖然休曼法第 1 條禁 止所有限制交易的任何契約,然而「限制性是所有契約的本質」,如果 只看休曼法文義而禁止所有限制交易的契約,將會使自由市場及競爭 性經濟停擺,此為 Brandies 大法官在 Chicago Board of Trade v. United States (下稱 CBOT 案)76所強調的。國會亦無意透過休曼法第 1 條禁止 所有的限制交易的契約,休曼法立法歷史表明國會希望透過司法途徑 依循普通法的傳統逐漸釐清休曼法第 1 條的界線。而源自於普通法先 例的合理原則,恰好可達成此一目的,同時也賦予休曼法第 1 條足夠

76 Chicago Board of Trade v. United States , 246 U.S. 23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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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彈性及明確性。

在本案中,儘管 NSPE 限制會員不得在未獲客戶委任前提供報 價,並非典型的共同定價行為,然而毋需深入探究,即可分辨出該限 制行為具有反競爭效果,蓋該限制是對技師參與競標無差別的絕對禁 止,無論工程案件的大小難易、無論客戶的經驗多寡,如同地方法院 判決所認為的,該限制「阻礙了市場參與者間正常的施與受,進而剝 奪客戶藉由比價選擇技師的機會」,外觀上已符合休曼法第 1 條的意 涵。NSPE 的抗辯並不否認其限制是基於反競爭目的及效果,而是主 張允許技師競標工程案件,可能導致技師以虛偽的低價搶標、誘使技 師偷工減料,進而損及公共安全,因此透過限制技師間的價格競爭,

可以穩定服務報酬,最終將使社會大眾受惠。但聯邦最高法院從未接 受類似的主張,雖然確實當競爭迫使價格下降時,可能使技師的服務 品質下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結果,業者透過競標的方式遴選技師,

又未必能夠涵蓋價格以外的所有變數;然而休曼法並未要求一定要採 用競標,休曼法只有禁止對競爭不合理的限制,因此,若個別買方認 為品質是最重要的因素,大可不經由競標方式遴選供應商,相對的,

個別賣方也可以在還沒有把握能滿足買方所有需求前,暫時不與買方 協商價格。

據此,NSPE 倫理規範禁止競標阻礙所有客戶以比價的方式遴選 技師,並將該公會所認為競爭成本與效益的觀點,強加在整個市場上,

是對休曼法基本政策的正面衝撞。休曼法的通過反映一個重要的立法 判斷:競爭不只使價格降低,同時也會帶給社會更好的產品及服務。「國 家經濟政策的核心是建立在對於競爭價值的信任之上」,立法者認為競 爭是自由市場中最好的資源分配方式,不只是成本,包含品質、服務、

安全、耐用性等所有因素都會因為競爭而獲得改善。縱使偶有例外情 況發生,也不應由司法機關判斷競爭是好是壞,應該保留給立法者決 定。技師經常需參與大型工程建設,其執業水準影響公共安全,但此 事實並不會變更先前的分析;若以某產品或服務涉及公眾安全為由,

即逕行排除休曼法對該類產品或服務的適用,將會讓休曼法形同虛設。

相同道理,Goldfarb 案註腳 17 不能被解讀為專門職業可以透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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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原則分析獲得廣泛的反托拉斯豁免。NSPE 案肯認 Goldfarb 案所表 達的觀點—基於專門職業的本質、專門職業服務與一般商業的差異,

專門職業服務市場的競爭可能與一般行業有顯著差異,專門職業的倫 理規範可能有助於規制及促進競爭。NSPE 宣稱若不全面禁止技師競 標,將會導致技師企圖以虛偽的低價爭取案件,但將競爭與欺罔劃上 等號,再將其與公安危機連結,未免有過度引申之嫌。競爭未必能引 導技師等專門職業在執行業務時完全符合倫理要求,但這不能作為消 滅競爭的理由。總之,「競爭本身是不合理的」不能作為合理原則分析 的抗辯事由。

聯邦最高法院在 NSPE 案判決意見中傳達 2 個重要的理念:第一、

特定行業的競爭是否符合(或危害)公共利益,不應該由法院判斷,而 應該由立法者決定。第二、要保護消費者免於受劣質或不安全產品的 危害,應該由市場機制或政府直接管制的方法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