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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秘密降價一樣。

五、Vogel v. American Society of Appraisers 案

從 Vogel v. American Society of Appraisers80案可觀察出合理原則 分析如何應用在專門職業團體的限制行為。本案原告 Vogel 為資深的 珠寶估價師,也是被告全國估價師公會的會員。全國估價師公會章程 限制會員不得依照估價物價值的固定比例收取報酬,Vogel 向來依估價 物價值的 1%(最低收費 10 美金)收取服務報酬,違反全國估價師公會 章程而遭取消會籍,也喪失從公會或其他會員轉介的案源。Vogel 指控 全國估價師公會限制會員計算報酬的方式,構成共同定價行為及集體 杯葛,違反休曼法第 1 條,但地方法院判決不認為 Vogel 之指控成立。

本案終審聯邦第 7 巡迴上訴法院 Posner 法官維持了地方法院之判 決,並在本案中對表達了具體的評價標準:

(一) 法官先表明本案不需考量原告所指控的集體杯葛問題,因 Vogel 喪失來自公會或會員轉介的案源是因為 Vogel 違反章程被開除會 籍,全國估價師公會只是在執行章程內容的規範,除非章程內容 違法,否則不能僅以公會執行章程規範將會員除籍,即認定其構 成集體杯葛。

(二) Posner 接著指出,假若章程禁止會員依照估價標的價值的固定百 分比收取報酬是某種型式的共同定價,則 Vogel 稱違反休曼法第 1 條之指控自然可以成立。雖然從全國估價師公會章程字面上來 看,確屬「干預」會員的「價格結構」,而聯邦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Socony-Vacuum Oil Co.案中表明「任何干預價格結構的行 為均屬違法行為」, 但 Posner 進一步分析認為,解讀「干預價格 結構」文字之意涵,必須要先考慮案件的事實背景。一般來說,

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水平價格協議,僅限於意圖使價格提高至競 爭水準之上,或可能產生類似效果的水平協議。有時競爭者合意 採用某種定價方式來減少價格競爭的誘因、降低彼此競爭的壓

80 Vogel v. American Society of Appraisers, 744 F.2d 598 (7th Cir. 1984)。本案係由聯邦第 7 巡迴上訴法 院 Posner 法官撰寫判決意見,Posner 本人稱本案為「既有多立克列柱般簡約風,卻又有些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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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例如合意採用依照公告牌價銷售的「不二價」政策,雖然競 爭者間沒有協議最低價格,但共同遵守「不二價」會阻止業者秘 密折扣招攬生意,也可以使業者監督彼此有無降價,競爭者間協 議不會「偷跑」降價亦屬違法的水平價格協議。Posner 指出有 2 種例外情形,其水平協議的目的或效果不是將價格提高至競爭水 準之上,但仍屬當然違法的價格干預行為。第一種情形是買方卡 特爾—參與者協議限制彼此採購量迫使供應商將價格降低至競爭 水準之下。如同賣方卡特爾產生獨占價格,買方卡特爾產生獨買 價格。從經濟觀點,獨占價格及獨買價格兩者相對稱,均為扭曲 競爭的價格。第二種例外是「偽裝成價格上限」的共同定價協議,

聯邦最高法院在 Arizona v. Maricopa County Medical Society 案認 為醫師間協議訂定向有保險病人收費的上限,是屬於「當然違法」

的共同定價行為,因為該價格上限協議是「經過偽裝的統一價格 協議,或遲早會形成統一價格結果」。

(三) 在本案,全國估價師公會禁止會員依照估價物價值百分比收費,

依前述標準,很明顯不會被認為是當然違法,因為此限制並沒有 提高估價師服務報酬的效果,會員估價師只要不按照估價物百分 比計費,他可以自由決定收費高低,估價師公會只有縮減 1 種可 作為估價服務定價方式的選項。除非可認為這種定價方式有促進 競爭效果,才會使估價師公會的行為將有反競爭疑慮,但事實並 非如此:

1. 按照估價物價值比例收費的定價方式,雖可使估價師在估價 物價值較低時收取較低價格,但 Vogel 最低收費為 10 美金,

顯示他只有在估價物價值超過 1,000 美金以上才依照固定百 分比收費,所以依照比率來看,當估價物價值低於 1,000 美 元門檻越多,Vogel 所收取的報酬比例相對越高。另一方面,

從絕對金額來看,當估價物價值越高時,依照估價物價值百 分比收取的報酬越高,因此這種報酬計算方式賦予估價師高 估價值的誘因;就算是估價師沒有刻意高估價值,依照百分 比收取報酬也可能是基於差別取價,因為估價物的價值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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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師所需投入的時間和技巧並無固定百分比的關係—估計 1 顆價值高於另 1 顆 100 倍的鑽石,不表示估價師必須增加 100 倍的注意程度、估價技巧或時間成本—所以固定百分比收費 之目的,是為了對估價物價值較高的委託人(通常代表他較富 有)收取較高的費用,較接近經濟上的差別取價,且通常是反 競爭的。

2. 再從另一個競爭觀點來看,有時估價師的客戶很樂意付費來 換取估價師提高估價結果的金額,特別是當客戶打算出售估 價物時,但全國估價師公會的章程並沒有限制估價結果的金 額及估價師收費,它只不過禁止了一種可能會誘引估價師欺 騙客戶的計價方式,無論是透過先宣稱依照估價物價值的百 分比收費,然後在蓄意高估價值,或者透過差別取價對富有 (或缺乏經驗)的買方收取較高費用,並沒有限制這種觀點的 競爭。

3. 本案並無事證顯示全國估價師公會禁止依照估價物價值固定 百分比收費,實際上是經掩飾的限制價格競爭行為,而且如 前所述,固定百分比收費也沒有促進價格競爭的效果。全國 估價師公會對報酬計算方式的限制,較接近值得讚揚的自律 規範,而非促進超額定價的工具。這並非意謂全國估價師公 會的會員都奉行「利他主義」,估價師當然也追求利潤極大 化,他們只不過是擔心因為會員特定行為而使整體估價師名 譽受損、導致產業蕭條,最終影響每個會員的長期利潤。

4. 況且,Vogel 並未舉證說明全國估價師公會禁止固定百分比收 費符合「競爭者間的協議」,因為大多數的會員並非從事珠寶 估價,在 Vogel 所在的依利諾州只有 4 個估價師會員是從事 珠寶估價,也不知道其中有多少個與 Vogel 同處於芝加哥市 區,及他們爭取客戶的半徑範圍,因此難認禁止固定百分比 收費,是屬於「競爭者間的協議」。其次,就算全國估價師公 會禁止固定百分比收費有可能產生反競爭效果(雖然依目前 卷證無法作此認定),若太快將「當然違法」原則適用在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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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的競爭行為上,法官將永遠無法得知禁止固定百分比 收費實際上產生競爭效果為何,因此存有誤判的風險。Vogel 如果要指控全國估價師公會違反休曼法第 1 條,必須先論證 本案公會章程的反競爭效果大過促進競爭效果,讓法院相信 公會章程有嚴重的反競爭風險,而必須被視為「當然違法」,

但本案中 Vogel 並沒舉出相關事證。

從某方面來看,Vogel 案和 NSPE 案有些相似:NSPE 案中全國技 師公會主張競標將會導致技師以欺罔的低價爭取案件,然後再以降低 品質方式賺取報酬,是不符技師專業倫理的不道德行為;Vogel 案中全 國估價師公會認為估價師依照固定百分比收費,會讓估價師以欺騙客 戶的計價方式爭取交易機會,然後再故意高估價值以賺取報酬,是不 符估價師專業倫理的不道德行為。然而,再仔細研讀兩案被告的主張,

卻又差異懸殊:NSPE 案中全國技師公會的抗辯等於主張價格競爭本 身是有害的,但 Vogel 案中全國估價師公會抗辯並未主張價格競爭有 害,只有強調估價師依照固定百分比收費,將會導致「利益衝突」問 題,影響估價結果的公正性,進而降低社會大眾對於估價師的信任,

損及估價師產業的長期利益。換句話說,NSPE 案中全國技師公會對 會員的限制,是提高會員的報酬,但沒有明顯增加技師服務「產出」

的效果;但 Vogel 案中全國估價師公會對於會員的限制,不僅沒有提 高估價師報酬,相反地,可增進社會大眾對估價結果的信任,進而多 使用估價師服務,因此有明顯促進「產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