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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制行為對於專門職業服務市場競爭之影響 -- 以我國全民健保下之醫療服務市場為例

第二節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制度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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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經該局審查後核付之。

三、 全民健保下之醫療市場現況

(一) 中央健保局於醫療保險市場取得獨占地位,亦即在全民健保提供 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尚難有任何商業保險足以與全民健康保險 互為競爭。事實上,在健保給付項目之範圍,商業保險乃居於補 充地位,僅理賠健保未給付之餘額(即部分負擔)。

(二) 九成以上醫療院所成為特約醫療院所:截至 106 年 4 月底,特 約醫療院所共有 20,916 家,占全國醫療院所總數之 92.80%。

(三) 醫療費用採總額支付制度,對醫療市場造成正面及負面之影響:

如前所述,民眾就醫並支付部分負擔後,所餘尚未支付之醫療費 用,則由特約醫療院所檢據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支付。至此等醫療 費用支付之標準,以往主要採「論量計酬」制、兼採「論病計酬」

及「論日計酬」等方式,但由於醫療院所缺乏分攤財務風險之誘 因、輔以國人就醫習慣不佳,部分醫療院所為增加收入而過度提 供醫療服務,致使醫療費用支出節節高漲,醫療資源配置也受到 扭曲。

第二節 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制度之演變

一、 各種醫療費用支付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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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論量計酬制

為最傳統的給付方式,依醫療院所實際所提供之醫療服務的 數量與項目給付。此制度之優點為:1.可反應個案疾病之複雜程 度;2.醫師不會減少必要的醫療項目;3.申報資料簡易詳實;4.報 酬依服務多寡計算。缺點則為:1.醫療服務提供者缺乏控制成本的 誘因;2.單向價格不易訂定且易有糾紛;3.申報手續繁雜,審核行 政成本過高;4.有鼓勵醫療服務項目越分越細的趨勢,助長醫療成 本上升。

55 黃品憲,全民健保實行總額支付制度之探討—以加拿大與台灣施行現況為例,臺中健康暨管理學 院國際企業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4 年 6 月,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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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論日計酬制

此為源自於西方十八、九世紀的醫療給付方式,費用依醫院 全部住院人數乘以每日平均費用標準,每日平均費用則多以前一 年之資料推估。此制度之優點為:行政作業簡單易行。缺點則為:

1.完全不考慮疾病的種類與程度,造成醫療院所挑選有利可圖的服 務項目,社會醫療資源配置扭曲;2.不同層級醫院均適用相同給付 標準,無法反映成本及品質之差異;3.無法評估醫療照護的適當性。

(三) 論病計酬制

以病例組合之觀念,加以分類訂定支付標準。此制度之優點 為:1.可反應不同醫療層級或醫事單位間的病例組合之差異;2.

支付單位較論量計酬制大,行政成本相對降低;3.有利於醫療服務 之利用與品質確定;4.檔案資料可適度透明化;5.因採定額給付,

醫療服務提供者有降低成本之誘因。缺點則為:1.同群組中之疾 病,仍有輕重程度之差異;2.醫療院所可能對病情較輕的病患施以 較高級但不必要的醫療服務;3.醫療院所可能為增加收益,而減少 應有之服務。

(四) 論人計酬制

依被保險人之人數及人口特質、醫療狀況、健康狀況等因素 估算出醫療需求後,決定該年度支付之費用。此制度之優點為:

1.支付標準與服務量無關,故醫療服務提供者有合理降低服務量之 誘因;2.有提供預防保健服務之誘因;3.對保險人而言,行政程序 相對簡便;4.醫療預算支出容易控制。缺點則為:1.醫療院所可能 拒絕診療較複雜之疾病;2.醫療院所為降低支出,可能從降低醫療 服務品質下手。

(五) 薪水制

由政府、保險機構或醫療院所支付一定之報酬給提供醫療服 務之從業人員或醫師,亦可和工作獎金與紅利併存。此制度之優 點為:1.行政作業簡便易行;2.醫療決策不會因個別治療方式的收 入不同而受影響;3.容易事先制定預算;4.不易誘發需求。缺點則 為:醫師因領取固定薪水,缺乏工作誘因,病人可能得不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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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醫療服務。

(六) 總額預算制

預先針對醫療服務訂定一段期間內支付之總金額,以涵蓋該 部門所提供醫療服務之費用,再由上而下分配,至於總金額多以 協商的方式訂定。此制度之優點為:1.可有效控制醫療支出的成 長;2.協商機制可在消費者與醫療院所間取得適度之平衡。缺點則 為:1.須有完整之資料才能估出合理之總額預算;2.協商機制之實 際運作有高度困難;3.審核制度本身容易淪為政角力與利益重分配 場所;4.將風險轉嫁予醫療院所,容易使醫療院所間相互制約而分 配應得之總額(詳後述)。

總額支付制度通常須輔以其他支付制度共同加以配合,亦 即,以上述各種支付制度為計費之基本模式,惟設定總額以控制 醫療費用支出。又設定總額之類型,可以「服務類別」或「組織」

為主。

二、 我國全民健保財務狀況與醫療費用支付制度

(一) 論量計酬為基本原則

全民健保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主要以論量計酬制為中心,亦 即以醫療院所之實際服務量計算支付金額,只有分娩等少數治療 項目採取論人計酬或論病計酬等其他給付方式。在論量計酬制之 下,醫療院所必定設法提高醫療服務量,以獲取較高之支付額,

是以醫療院所缺乏分擔財務風險的誘因,競相提供被保險人診療 或調劑。另一方面,由於健保制度下之就醫費用低廉,價格對於 市場需求的影響力減弱,被保險人節制使用醫療服務的誘因亦因 此降低,亦導致醫療需求量的增加,此即保險理論中所稱之道德 危害。基於此等供給面與需求面均無節制誘因之情狀,致使醫療 費用申報點數節節高漲,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出急速成長,造成 財務嚴重虧損,成本控制遂成為醫療服務市場的重要課題。

(二) 總額支付制度為既定之目標

我國全民健保法於 83 年 8 月 9 日制定時,即於第 47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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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 前擬訂其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且上述條文內容迄今未曾修 正。自此可知,全民健保法於制定之初,即已確認將以採行總額 支付制度為最終目標。

全民健保法之所以採行總額支付制度,應是有鑑於各國前 例,論量計酬制均造成財務嚴重虧損,為確保自給自足的財務責 任制度,爰設定支付總額上限以控制健保費用支出。總額支付制 度指實際支付醫療費用之中央健保局與醫療服務供給者,就特定 範圍的醫療服務,如牙醫門診、中醫門診,或住院服務等,預先 訂定未來一段期間內保險醫療服務總支出,以支付該服務部門在 該期間內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並藉以確保健康保險維持財務收支 平衡。

(三) 實務運作程序

1. 總額之分配及醫療費用計算方式: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並報請行政院核定,而該等總額實際上係以協 商制度運作。不同醫別(中醫門診、牙醫門診、西醫基層及 醫院等四類別)之總額各自協商、各自獨立;各醫別下之總 額分配,均以健保局之 6 個分局為基礎,採分區給付制度,

惟各分區分配所得給付總額未必為固定數據,而係中央健保 局評鑑後依各區所得分數分配之,而不同醫別之分配標準及 評鑑指標亦有所不同。

特約醫療院所向保險人中央健保局申報其所提供醫療 服務之點數,中央健保局則依審查結果,按每點費用乘以醫 療服務點數,核算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予特約醫療院所。由於 總額支付制度設有支付上限,因此每點之費用,亦即「點 值」,實際上乃於一定之期間結束後,再依該段期間所有特 約醫療院所申報之總醫療服務量,以總額計算並分配之;因 此,每點之點值會隨實際醫療服務量而有不同之結算結果,

亦即採行所謂浮動點值。在每點等於 1 元的初始設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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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當醫療服務的總供給量與預算總額不相當時,即依比例 調整每點之值,保險人支付之總金額則維持不變。

2. 委託醫事團體進行專業自主管理56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 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 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為順利實施總額支付 制度,中央健保局與相關醫事團體逐年簽訂牙醫門診、中醫 門診、西醫基層及西醫醫院等各項總額支付制度專業自主事 務委託契約,委託醫事團體辦理研擬支付標準、審查制度、

負責專業審查、規範醫療資源合理使用等事項。又在前述之 浮動點值制度下,為避免點值大幅偏離初始設定條件,中央 健保局於與醫事團體簽訂之契約設有相關條款以資因應。如 96 年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契約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約定:「研擬醫療服務利用之執行改善方案時程表

-醫療服務利用預估每點支付金額超出±10%變動範圍時,雙 方應進行原因分析,其變動範圍比較基礎為每點 1 元,並依 本條事項範圍訂定處理對策。」

第三節 我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總額支付制度對於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