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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的競爭行為上,法官將永遠無法得知禁止固定百分比 收費實際上產生競爭效果為何,因此存有誤判的風險。Vogel 如果要指控全國估價師公會違反休曼法第 1 條,必須先論證 本案公會章程的反競爭效果大過促進競爭效果,讓法院相信 公會章程有嚴重的反競爭風險,而必須被視為「當然違法」,

但本案中 Vogel 並沒舉出相關事證。

從某方面來看,Vogel 案和 NSPE 案有些相似:NSPE 案中全國技 師公會主張競標將會導致技師以欺罔的低價爭取案件,然後再以降低 品質方式賺取報酬,是不符技師專業倫理的不道德行為;Vogel 案中全 國估價師公會認為估價師依照固定百分比收費,會讓估價師以欺騙客 戶的計價方式爭取交易機會,然後再故意高估價值以賺取報酬,是不 符估價師專業倫理的不道德行為。然而,再仔細研讀兩案被告的主張,

卻又差異懸殊:NSPE 案中全國技師公會的抗辯等於主張價格競爭本 身是有害的,但 Vogel 案中全國估價師公會抗辯並未主張價格競爭有 害,只有強調估價師依照固定百分比收費,將會導致「利益衝突」問 題,影響估價結果的公正性,進而降低社會大眾對於估價師的信任,

損及估價師產業的長期利益。換句話說,NSPE 案中全國技師公會對 會員的限制,是提高會員的報酬,但沒有明顯增加技師服務「產出」

的效果;但 Vogel 案中全國估價師公會對於會員的限制,不僅沒有提 高估價師報酬,相反地,可增進社會大眾對估價結果的信任,進而多 使用估價師服務,因此有明顯促進「產出」的效果。

六、FTC v. Indiana Federation of Dentists 案

本案81背景為 1970 年代保險公司開始嘗試提供「替代性保險方案」

(alternative benefits plans),將保險給付控制在能提供病患合適治療的 最低成本範圍。保險公司為做合理評估,要求牙醫在申請保險給付時 須同時檢附病患的 X 光片及診察治療建議等資料,如果理賠審核人員 有疑義,則會轉請具有牙醫資格的顧問進一步審核。許多牙醫認為如 此將威脅其專業及經濟利益,因此印地安納州牙醫公會(會員占印地安

81 FTC v. Indiana Fed'n of Dentists, 476 U.S. 447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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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州開業牙醫的 85%)發起拒絕提供 X 光片給保險公司的連署活動,

並獲得大部分會員連署,保險公司無法取得牙醫配合提供 X 光片,只 能使用更耗費成本的方法(例如派員親自訪查牙醫診所、對保險病患進 行獨立的口腔檢查等)來決定是否批准保險給付。其後印地安納州牙醫 公會因擔心違反反托拉斯法而態度轉趨軟化,並與 FTC 達成協議不再 約束會員;但仍有部分牙醫自組印地安納州牙醫聯盟,繼續推動拒絕 提供 X 光片的政策。儘管牙醫聯盟的會員少於 100 人,但會員集中在 Anderson、Lafayette 及 Fort Wayne 等 3 個區域,在 Anderson 占當地開 業牙醫的比率達 100%,在 Lafayette 則為 67%。

1978 年 FTC 指控牙醫聯盟禁止會員配合保險公司要求提供 X 光 片,構成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第 5 條「以不公平方法從事競爭」,命令牙 醫聯盟停止並改正。FTC 認為若非牙醫聯盟的限制,則爭取病患的競 爭壓力會驅策個別牙醫配合保險公司的需求提供 X 光片。雖然並無事 證足認牙醫聯盟的限制行為實際造成保險公司成本增加,但 FTC 認為 本案的反競爭效果已足以認定牙醫聯盟所為限制不合理。牙醫聯盟上 訴至聯邦第 7 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判決82指稱 FTC 缺乏實質證據,

而將 FTC 命令撤銷。上訴法院認為沒有事證顯示牙醫聯盟若無限制會 員提供 X 光片,個別會員就會願意為爭取病患而競相配合保險公司的 要求,即便實情如此,牙醫聯盟也只是限制會員不得在申請保險給付 時檢附 X 光片,但並沒有限制會員以其他方法(例如由保險公司派員至 診所檢視 X 光片及其他診察治療資料)配合保險公司審核其治療處置 的必要性,故未限制此種形式的競爭。

FTC 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同意上訴法院的看法,認 為 FTC 的決定不僅是普通常識和經濟理論,也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若 無限制同業競爭則其他牙醫多傾向配合保險公司要求提供 X 光片。保 險公司在與其他州的牙醫配合時,並沒有碰到類似在印地安納州所遭 遇的困難,可合理推論因為病患有誘因選擇與保險公司合作的牙醫就 診,因此牙醫基於爭取病患的競爭壓力,會願意配合保險公司的要求。

FTC 所獲證據也顯示在牙醫聯盟會員比例較高的區域,保險公司即無

82 Indiana Federation of Dentists v.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745 F.2d 1124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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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獲得牙醫配合提供 X 光片,被迫採行其他更耗費成本的方法來評估 牙醫的治療決定。本案事實是牙醫的顧客(病患及其保公司)需要牙醫 提供一種特別的服務:配合保險公司的要求,在申請保險給付時檢附 X 光片。牙醫聯盟的集體行為導致顧客無法依照其需求取得該資訊,

被迫選擇用更耗費成本的方式取得資訊或甚至乾脆放棄,因此,至少 就牙醫配合保險公司要求的競爭形式而言,確實已受到限制。

本案所餘問題是牙醫聯盟的限制行為是否違反休曼法第 1 條,亦 即是否構成「不合理」限制交易的行為。最高法院認為牙醫聯盟的政 策類似集體杯葛,集體拒絕依照特定條件與已投保牙醫險的病患交 易。儘管過去對於集體杯葛是採用當然違法的判斷標準,但最高法院 指出適用當然違法的集體杯葛案件,只限於具有市場力的廠商藉由杯 葛供應商或顧客以嚇阻其與競爭者交易,本案並非此種情形。而且,

最高法院在 NSPE 案中,對於專門職業團體制定的規則,已傾向不採 用當然違法方式分析限制行為的合理性,同時對於那些經濟影響較不 明顯的特定行為,例如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的集體授權,也傾向採用 合理原則的方式分析限制的合理性。因此對於本案,聯邦最高法院也 使用合理原則評估牙醫聯盟的限制。

最高法院認為將合理原則分析應用於本案事實並無顯著困難,牙 醫聯盟的政策為牙醫間的水平協議,合意拒絕依照顧客需求提供特定 服務—在申請保險給付時檢附 X 光片,儘管此協議外觀上不若共同定 價,但無需深入的產業分析也可瞭解此協議的反競爭特質,競爭者間 對於服務內容所為限制,所產生的負面競爭效果,不亞於對於價格條 件的限制,兩者都會妨礙市場以趨近邊際成本的價格供應消費者所需 要的商品或服務。如果它欠缺促進競爭的回贖利益—例如增進效率的 情況下,則此類阻礙市場正常的「施與受」、限制消費者選擇的協議,

無法通過合理原則的檢驗。況本案中牙醫聯盟並未提出任何可信的申 辯,可以說服法院相信其限制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

儘管牙醫聯盟主張 FTC 未界定市場且證明牙醫聯盟在相關市場中 具有市場力,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就法律上來說,缺乏市場力的事證,

並不能拿來正當化對價格或產出的直接限制」,對於此類直接限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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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產量的協議類型,「(原告)即使沒有詳細的市場分析,(被告)也必須 提出促進競爭的事由」,否則無法通過合理原則的檢驗83。退而言之,

即便認為牙醫聯盟的限制不像限制價格或產量如此的直接,FTC 未進 行詳細的市場分析也不會動搖本案的結論,因為市場界定及市場力的 目的是要判斷行為是否會對競爭產生負面的影響,當有證據證明實際 危害(例如產量減少)已經發生,就沒有必要再去調查市場力。由於牙 醫服務係高度區域性, 在牙醫聯盟會員高度集中的 Anderson 及 Lafayette 地區,保險公司長年無法覓得願意配合要求提供 X 光片的牙 醫,牙醫聯盟的限制行為已經對競爭產生實際危害,不需詳細的市場 分析,也足以認定係屬於不合理限制的範圍。

牙醫聯盟第 2 個理由是 FTC 並未提出事證證明牙醫聯盟的政策增 加牙醫服務收費或使病患(或保險公司)被迫只能接受成本較高的牙醫 服務。最高法院認為此並非本案的判斷關鍵,因為就算牙醫聯盟限制 會員提供的資訊對於病患(或保險公司)評估選擇合適的治療方案完全 沒有幫助,市場機能自然會驅使保險公司取消要求牙醫提供 X 光片的 制度,牙醫聯盟無權代替市場決定哪些資訊是顧客不需要的。

牙醫聯盟的第 3 個理由是禁止會員提供 X 光片給保險公司係基於 維護醫療品質,因為單憑 X 光片不能作為診察或形成治療方案的基 礎,但最高法院認為這點理由跟第 2 個理由自相矛盾,而且本質上等 於指稱消費者在自由市場中獲取他認為跟交易決策相關的資訊,會使 得消費者做出不明智、甚至危險的選擇,此種抗辯事由等同是對休曼 法基本政策的「正面衝撞」,依照 NSPE 案判決意旨,這種抗辯不能被 接受。況且,沒有事證顯示相較於其他市場,提供資訊會對牙醫市場 的消費者將產生較大的危害。

牙醫聯盟還聲稱印地安納州政府的政策係反對由不具專業的保險 公司人員評估 X 光片,保險公司指派不具牙醫專業的員工評估 X 光片 已構成未經許可執行牙醫業務。但最高法院認為 FTC 並未發現印地安 納州法有如同牙醫聯盟所宣稱的規定,而且就算 FTC 對印地安納州法 的解讀錯誤,牙醫聯盟也不能據此主張豁免反托拉斯法。就算私人間

83 NCAA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Oklahoma, 468 U.S. 85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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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勾結的目的是為符合州政府的政策,也只有在該行為受到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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