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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rizona v. Maricopa County Medical Society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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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所知,透過廣告較能促使競爭,進而降低服務費用或是增加服務 品質,最後可使法律服務更普及,因此禁止刊登廣告只會保障現存律 師的市場地位而已。雖然律師公會主張廣告可能造成誤導,但不應該 因為有誤導性廣告的出現,就禁止所有的廣告,因為廣告亦是言論自 由的一種表現,禁止商業訊息流動將造成大眾一無所知,合法的廣告 應允許其存在,只有在廣告有誤導或不實的情形下,方得以妨礙競爭 的理由加以干涉,況本案 Bates 之廣告僅是刊登服務價格,並未有任 何過度誇大服務品質之内容,且刊登廣告與服務品質的降低之間並無 明確關聯,服務品質的良窳和律師個人的道德能力較有關聯。

四、Arizona v. Maricopa County Medical Society 案

本案78被告 Maricopa 醫療基金會是由 Maricopa 郡醫師公會所成立 的非營利性醫療組織,成員包含 1,750 位內科、骨科及小兒科的執業 醫師,數量占 Maricopa 郡執業醫師的 70%。Maricopa 醫療基金會的任 務包含推廣付費醫療服務及提供社區居民既有健康保險計畫外的醫療 保險涵蓋,有 3 項主要工作:訂定會員醫師向保險公司請領醫療費用 上限的收費表;審查會員醫師提供保險病患醫療服務的必要性及妥適 性;以保險公司名義開立支票給付醫師醫療費用。

Maricopa 醫療基金會訂定的收費表,是依照「轉換因子」及「相 對值」兩個數字換算出特定醫療服務的收費。「轉換因子」用來決定 特定醫療處置的收費,例如在 1972 年時「治療」和「檢查」分別為 8 及 5.5 美金,到了 1974 年則分別為 10 美金及 6.5 美金。「相對值」則 給予不同醫療服務的權重,例如「門診諮詢」權重低於「到府診療」。

該收費表限制會員醫師在收治有參加健康保險計畫之病患時,可以向 保險公司請領醫療費用的上限,該健康保險計畫必須先通過 Maricopa 基金會的審查,保險公司需同意依照表定金額給付醫師醫療費用,會 員醫師也同意依照低於表定金額請領醫療費用。其結果,有參加健康 保險計畫之病患,如果選擇就診的診所是 Maricopa 醫療基金會的會 員,就享有完全的保險涵蓋;如果至非會員診所就診,診所仍可以獲

78 Arizona v. Maricopa County Medical Society, 457 U.S. 332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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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費表最高金額之保險給付,但實際醫療費用超出給付總額的部 分,必須由病患負擔。

上開收費表對於醫療費用及保戶所給付的保險費影響為何,原告 亞利桑那州政府與被告 Maricopa 郡醫師公會看法相左。州政府認為 Maricopa 醫療基金會定期向上調整收費表,導致醫師實際收費增加並 穩定市場價格,是一種違反休曼法的共同定價行為。Maricopa 則聲稱 價格表有效的限制醫師收費上限,並使保險公司能夠更有效的評估風 險以控制保險成本,進而透過較低的保費及更完整的保險涵蓋來造福 保戶。

本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看法分歧,多數意見認為該行為不應 適用當然違法原則;至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本案看法同樣分歧,但多數 意見認為最高收費協議如同共同定價協議,當然違反休曼法第 1 條。

Maricopa 郡醫師公會則主張「當然違法」原則並不應該適用於本案,

因本案所探討者為水平最高價格的協議、參與者為專門執業、行為發 生的場域是法院沒有豐富反托拉斯執行經驗的醫療產業,且有許多的 正當化事由,故主張本案應適用合理原則。

聯邦最高法院因此花費相當篇幅回顧「當然違法」原則的發展歷 史。如前述 NSPE 案中所述,休曼法第 1 條的立法原意並非禁止所有 限制交易的協議,而是須依照個案全部事實,判斷該行為是否對競爭 構成「不合理」的限制。然而,要在每個個案中深入探討特定商業行 為的合理性,必然會衍生許多的成本,例如行為的目的或效果必將成 為雙方爭執焦點;法官通常缺乏足夠的經濟專業以致無法判斷行為對 競爭的影響;對於其他業者而言,個案判斷缺乏明確、可遵循的方向 等。然而,若採用「當然違法」的原則來判斷商業行為,即可避免前 述成本,一旦法院對於某種特定限制行為有足夠的經驗,確信即使使 用合理原則判斷時,結果也會認為其違法,法院就可以逕行推定該限 制行為是不合理的。

聯邦最高法院引用多個案例指出,關於最高與最低價格限制都應 該適用當然違法原則,該院對此觀點從未改變,指出固定最高價格會 讓賣方錯誤的判斷取代了市場運作的力量,且干擾買方在市場上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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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與競爭能力。最高價格限制妨礙賣方提供買方較好的服務,即便他 能找到願意支付較高價格已取得較好的服務;亦使非價格競爭無法發 揮,導致銷售通路被少數幾個大型或具有特定優勢的經銷商把持。最 後,在最高價格限制下,如果實際價格總是固定在最上限,特別是在 最高價格訂在經銷商的成本時,此時最高價格限制之特徵即與最低價 格限制完全相同。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認為在遵循先例的原則下,

不需要探討水平協議決定最高價格限制是否適用當然違法原則,因為 當然違法原則「是建立在相信價格競爭是市場運作的力量上,而不是 基於鼓勵低價卻消滅競爭的政策上。」

本案中 Maricopa 醫療基金會最高收費限制,不問醫師技能、經驗、

所受訓練、是否願意嘗試創新及個案難易程度,均給予相同的經濟報 酬。如此限制將妨礙參進者進入市場、阻止個別執業醫師嘗試實驗性 或新療法,更有可能是經過偽裝的固定價格協議,或者未來會變成固 定價格的結果。由醫師這種專門職業所參與共同定價協議,並不會改 變前述結果,雖然在 Goldfarb 案註腳 17 建議「基於公共服務及其他專 門職業的特質,專門職業特定的行為必須作不同的處理。」然而,本 案的價格協議並非建立在公共服務或道德規範之上,Maricopa 郡醫師 公會並未主張因其價格限制使會員的服務品質提升,他只是主張醫師 間協議不得收取比收費表更高的費用,有助於保險計畫的成功行銷,

但光是讓消費者更願意花錢買保險,無法凸顯醫療專業和一般商品或 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區別。

聯邦最高法院表示在 Socony-Vacuum 案79判決指出「無論限制行 為發生的背景有多獨特,休曼法關於共同定價協議行為的規範,對於 各種行業均一體適用。」如果要求法院在遇到不同行業的限制行為案 件時,均必須重新正當化使用當然違法的理由,將是忽視發展「當然 違法」原則背後的理性,且將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及時間在沒有意義的 產業背景調查上。

退萬步言,Maricopa 並沒有提出任何限制最高收費具有顯著促進 競爭效果的事證,雖然基金會審核通過的保險計畫,可以讓被保險人

79 United States v. Socony-Vacuum Oil Co., Inc., 310 U.S. 150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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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在完全的保險涵蓋下自由選擇醫師,且能夠降低保險費。雖然的 確只有在醫師與保險公司間先就最高給付金額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保 險公司才能提供完全涵蓋的保險產品,或有降低保險費用的作用,但 即使如此,也不表示醫師間必須共同決定最高價格。保險公司有能力 固定最高給付金額,並與診所約定提供被保險人完全保險涵蓋,即便 這些事情交給醫師作比交給保險公司作來得有效率,但節省下來的成 本也會因為保險給付及條件是由多數醫師間共同決定,就算有些微效 率,也早就被抵銷殆盡。

不過 Powell 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則對 Maricopa 醫療基金會的收費 表持較為寬厚的態度。他認為本案所挑戰的協議是新類型的行為、發 生在法院較無經驗的醫療產業,而且沒有發生封鎖競爭的情形。Powell 強調在醫療服務市場中,保險公司是站在被保險人的立場與醫生談 判,並且有充分的誘因降低給付金額,此由與 Maricopa 醫療基金會簽 約的保險公司對於收費表所載金額沒有意見,即可顯示 Maricopa 醫療 基金會的行為其實有益於消費者利益。Powell 認為 Maricopa 醫療基金 會的協議行為,就如同 Broadcast Music 案中音樂著作權仲團的協議一 樣,都是為了要實現個別業者所無法達成的效率,或使新產品成為可 能,而採取的合作行為,應該適用「合理原則」檢驗。

聯邦最高法院在 Maricopa 案將傳統上「當然違法」原則適用的範 圍,從擴張到可能降低競爭的協議以外,雖然引起許多評論者的批判,

質疑賣方共同決定向買方收取費用的上限,為何會降低競爭?然而在 Maricopa 案中醫師團體所共同決定天花板價格,實際上可能是固定價 格,甚至是樓地板價格。因為在 Maricopa 郡內 85%到 98%醫生收費等 於或高於該樓地板價格。賣方團體不可能選擇一個他們認為不理想的 價格作為天花板價格,在天花板價格訂定後,個別賣方也不會甘願收 取比天花板更低的價格,即便在降價之後仍能保有合理利潤。除此之 外,賣方為了決定天花板價格必須交換彼此的實際價格與成本的資 訊,這些恰好也是賣方共同決定樓地板價格所必要的資訊,因此交換 資訊的過程容易促成高於競爭水準的定價,所以 Maricopa 案協議訂定 收費上限的行為,可以被解釋為「協助促成卡特爾」的行為,就像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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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秘密降價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