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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連義務檢討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104-107)

第四章 電信市場競爭與網路互連

4.3 網路電話事業的互連協議

4.3.4 互連義務檢討

除了提出成立網路交換中心的意見外,業者同時也仍然持續向電信總局提出仿效《互連 管理辦法》中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互連的作法的請求,希望能促使法規修正為第一類與第二類 電信事業互連採行「強制互連」的方式,也就是當「第二類電信事業向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 直接互連要求時,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拒絕」。這一項意見似乎已經奏效,因為交通部電信 總局在 5 月中旬向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的部會報告中提出,電信總局打算要規定「有使 用E.164 電信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要求網路互 連之權利,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拒絕」60 ,以法律規定強化兩類業者之間達成互連的可能 性。

但即使由法律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互連之請求,仍然只是給網 路電話經營者一項請求的權利。網路電話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互連的過程是否因為 有「強制互連」的光環而變得比較容易進行?若以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之間的網路互連經驗 做參考依據,會發現即使是原本就受強制互連規範的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互連也還是要經過漫 長的商議與測試期,線路、交換機房介接的建置、網路、信號、帳務等系統能否相容通行亦 需要一步一步慢慢進行檢驗。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間的網路互連雖然是在法律規範之下「不得 拒絕」互連要求,但是實際進行兩業者間的介接,每一段過程都還是要花上好一段時間,因 為每個經營者所能提供的專業人員、時間變更幅度不會太大,有一家以上的其它電信業者提 出互連的要求時,即使有心儘快完成互連工作,但是選擇先進行某一家的互連測試時,另一 家業者也就只能排隊慢慢等,這是無法一夕改變的事實。因此一直到所有的建置與測試都完 成、所有的互連條件都達到合意而簽訂互連協議書時,距離一開始進行協商已經過了兩、三 年的情形,在業者之間其實不足為奇。這樣的互連實務若移植到網路電話與 PSTN 的介接上

,由於網路電話經營者眾,不遠的將來開放電信號碼核配後,有互連需求的業者數將會大量 湧現,與第一類電信事業的互連過程恐怕只會更曠日費時。

4.3.4 互連義務檢討

由於非法話務所引發的監理監聽、業者遭受損失問題,而使得網路電話與第一類電信事

60 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前揭註 32,頁 5。

業間的直接互連在相關單位的注意之下,開始有受到重視與積極推動的機會,但是欲以強制 互連的方式,究竟能不能達到掌控網路電話流通資訊、減少通訊監察漏洞的作用?若是可以 達到預期的目的,那麼或許可說以通訊安全的目的要求第一、二類電信事業積極進行網路直 接互連協商符合法理;但若強制互連亦無法達成該目標,則有必要回頭思考,以「防堵非法 話務」的理由而非「擴展資訊流通範圍」來強制網路電話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完成直接互 連是否合理。

4.3.4.1 是否能解決非法話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損失接續費的問題?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網路電話事業間進行網路互連,原意是為了擴大資訊流通的範圍,讓 分屬不同網路系統的電信服務可以互相交換話務,不過在實務上也確實有減少電信事業接收 不明話務而蒙受損失的功用。依照我國電信法規規定,電信事業之間通訊如需其它電信事業 轉接,應該會同相關的電信事業協商並共同簽訂協議書;61 然而國內電信事業間非法話務 存在的原因,多半即是由於未經電信事業共同協調就擅自透過第三方電信業者轉送話務至受 話端電信事業,致使受話方電信事業網路、頻寬承載超過互連協議中所約定之話務量,62 並且由於經轉接之話務多未帶發話端號碼,而電信事業之介接交換機(POI)無法過濾主叫 號碼空白或不正常的發話端號碼格式,63 致使受話端電信業者經電信設備自動處理及傳送 後,64 在無從判斷發話來源的情況下,損失通信費用。

要求電信事業之間必須完成網路直接互連並簽訂協議、同時恪守「未經共同訂協議者不 得收送需透過轉接之話務」的規定,確實有助於減少電信事業間傳送額外的不明話務。首先

,完成彼此間互連事宜的電信業者比例越多,需要再透過轉接完成通訊的情形就越少,而電 信事業之間的互連協議內容中,彼此話務來源是計費的重要基礎,因此在辨識方法上必然會 有嚴謹的要求與可相容的規格,加上有實體設施的接介,統計話務來源及話務量較不容易模 糊。再者,由於要求電信事業間必須有互連否則不得轉送話務、或未經共同協議簽訂協議書

61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26 II。

62 參閱 93 重訴 967 號判決,事實與理由七(三)

63 93 重訴 967 號判決,前揭註 62,事實與理由二(三)

64 93 重訴 967 號判決,前揭註 62,事實與理由一(二)(1)。

者不得收送需轉接話務,將可轉接的話務資格做大幅限制,並給予受話端的電信事業業者直 接阻斷不明轉接話務的權利,對於受話端的第一類電信事業遭受接續費損失的問題可以有所 改善。

4.3.4.2 是否能解決監理上的問題?

由於網路電話有得隱藏發話來源、或是透過轉接以混淆發話端的情形,容易被有心人士 利用來進行電話詐欺或其它犯罪,電信總局要求網路電話業者必須能夠確保使用網路電話發 話能顯示發話端號碼、禁止任意篡改發話號碼,因此聲明網路電話業者必須與固網及行動業 者簽訂互連協議,否則第一類電信事業不得為其轉送話務;同時,若第一類電信事業收到未 顯示發話來源的不明話務,有權利及義務直接阻斷之。這些政策主要的目的除了想要避免二 類電信事業規避應支付給第一類電信事業的接續費之外,同時也希望藉此能有效降低使用網 路電話的人士有機會鑽漏洞進行不法行為,並避免檢警單位追查通訊紀錄時因為網路電話發 話端無法辨識而受阻,形成公共安全與治安上的死角。

然而,受「強制顯示發話端號碼」規定拘束的只有國內的網路電話經營者,以國外網路 電話發話進台灣的網路電話則不在這一項互連規定範圍內。因為自外國網路電話經營者發話 進來的網路電話,有 70%以上是無法自國內追查發話來源號碼的,65 在「管不到」的情況 之下,就只好「不要管」。這種管不了國外、只好管國內的情況,對比近日來治安機關以及 電信總局所聲稱用來防治犯罪的管制手段,顯得有些掛一漏萬。因為管不到所以就可以不用 被管,少了諸多限制,國內合法、守法的業者恐怕是又羨慕又嫉妒;而且在實際作法上,即 使鎖住國內的通道,使用者仍然可以利用網路電話消弭地理界限的特性,改由外國的網路電 話通路,進行相同的作業。

雖然強制電信事業之間完成直接互連協議確實有助於減少第一類電信事業的接續費損失

,但是對於監聽、追查通訊內容卻仍難以發揮其功效,顯然還需要其它的因素配合。因此對

65 費家琪,拚治安 蘇嘉全宴請電信四巨頭,經濟日報,第A2 版,(2005.04.22)。

於網路互連的必要性,應該試著回到「促進資訊流通」的角度來思考,以避免模糊了法規設 計時的思維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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