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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路電話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互連之建議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110-113)

第四章 電信市場競爭與網路互連

4.4 小結:傳統電話與網路電話事業之間的平衡

4.4.4 對網路電話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互連之建議

推動網路電話互連及配號的IPOX已針對這一點,在業者申請 070 字頭號碼時加入檢驗,要 求申請的業者必需提出對其與其他業者間互連的規畫。截至 2004 年年底,至少已經有三家 業者完成互通連結,68 接下來勢必還會加入更多業者形成一個大的網路電話互連網路。

4.4.4 對網路電話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互連之建議

在我國現行電信事業分類的架構下,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的企業規模通常 都有不小的差距,身處第二類電信事業的網路電話業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互連協議的不順利

,除了第一類電信事業希望排除競爭以外,與企業規模有差距的事實也有很大的關係。即使 法律規範能強制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強制互連」主要的作用其實也只是在於開啟兩事業間 協商的大門,但關於協商的過程或結果仍然需要靠事業彼此之間進行談判和商業角力,這通 常不是政府主管單位能夠輕易介入、也不應該任意支配的部分。但電信事業間的網路互連是 電信市場上一個重要的環節,不只是為了服務不用網路的使用者,也是為了資訊流通的範圍 更廣擴、類型更多元,如果法律規定無法對電信事業間互連有實際的助益,那麼就損失了政 府欲促成資訊流通的立法美意。

因此,雖然電信總局曾表示有關商業協商範圍的互連協議內容不願加以干預,但在不改 變 “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存在經營規模差距"的現狀之下,主管機關仍然能以其它的 輔助方法,幫助平衡網路電話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的地位落差。例如要求電信事 業間所簽訂的互連協議內容儘量透明化,除了有關營業秘密的內容可保留外,不只公開「第 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議書之一部或全部」69 ,對 於各個電信事業間的互連協議也要求其公開,並累積一定數量的互連協議相關資訊後,制訂 成電信事業互連時的參考標準,雖然仍不能完全消除電信事業進行互連時產生的所有可能爭 議,但必定有助於減少許多共通的爭執之處。或是當兩家以上不同電信業者向同一電信業者 提出性質相同的互連請求,而都不能在三個月內達成互連協議時,除了各別向電信總局申請 裁決外,主管機關可改經由適當處理程序後做一個一次性的裁決,並且供以後發生相同類型

68 民生報,台灣電訊與宏遠、長進完成首宗互通案 070 網路電話跨網 免費打,第A5 版,(2004.11.04)。

69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26V。

的互連爭議時援用,不但讓電信事業業者有較統一的遵循方向,也得以減少互連協商及主管 機關管制的成本。70

70 王明禮,網路互連與內容製播行為議題之研究期中報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計畫,頁 4, 2005.07.15)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