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小結:對政策與法律規範的思考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69-73)

第三章 網路電話核配用戶號碼問題

3.4 小結:對政策與法律規範的思考

的能力;同時又是在網際網路上傳遞的封包資料,在本質上是一種「網路資料」,兼具兩種 身分使得P2P式的網路電話在規範上處於模糊地帶。從通訊監察的角度出發,如不尋求解決 監聽不易的方法並加以管制,或要求網路電話軟體提供者負擔協助通訊監察之義務,則對網 路電話通訊監察的工作就會如前所述事倍功半甚至白忙一場而得不到效果;但從其本質屬於 網路資料的一種來看,若只因為技術的提升,使得P2P式的網路電話服務有能力提供通訊監 察之功能就理所當然地認為應該受到通訊監察,卻又產生了「封包歧視」的問題:同樣是在 網際網路上流動傳遞的封包資料,只因其所負載的內容型態為語音而非其它的文字或圖像,

或說只因使用者不選擇使用文字、圖像或影像而選擇以「語音」來傳遞資訊,該資訊就受到 國家的差別待遇,75 也是十分不合理的作法。

當資訊越容易流通散佈,國家“為確保公共安全"而欲掌握資訊流傳動向的動機也就相 對越強烈。實務上對電信通訊監察的必要性與主張網路世界資訊自由流通的觀念,未來可能 在網路電話這項問題上,隨著技術的進步而出現更多的價值選擇衝突。

3.4 小結:對政策與法律規範的思考

為了配合網路電話發展與產業的需要,近一年以來對網路電話開放的大量討論與半年來 相關配套措施的發布,顯見主管機關亦在鼓勵新型電信服務提供所做出的努力。但在一系列 的法規配套背後,仍然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違和之處。

3.4.1 配套措施比重不均

雖然我國網路電話事業已明確朝著開放業務範圍、使其得與公眾電信網路接介的方向進 行,但從諸多政策所規畫的時程、具體開放措施相關計劃的內容觀察,仍不免發現治安機關 針對通訊監察的訴求對網路電話的開放事宜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尤其近來透過網路通訊或電 話預付卡進行不法行為的事件經常發生,經過新聞報章的揭露,再加上檢警單位不斷強調“

網路電話通訊無法監控,造成檢警單位偵查案件時的困擾"所帶給社會大眾的印象,營造出

75 LEE W. MCKNIGHT ET AL.,INTERNET TELEPHONY 338 (2001).

一股非常重視「網路電話通訊應接受通訊監察」的氣氛,甚至產生網路電話可能危害治安的 負面形象。

從偵查的實務上來說,網路電話通訊所使用的技術(尤其是運用 P2P 及加密技術的網路 電話)目前確實是治安機關偵查犯罪的一大門檻,檢警機關對於網路電話通訊監察的需求也 十分迫切且的確具必要性,這一點無庸置疑,但通訊監察所代表的公共安全議題即使在現階 段受到社會十分的重視,也仍只是網路電話產業在電信市場上發展所必須考量三大原則的其 中之一而已。相較於利用網路電話而為不法行徑的犯罪者,更多的人只是普通的使用者,希 望能夠享用一種更方便、更有效率、使用更先進技術的通訊產品,因此在政策考量的比重、

以及法律規範的制定上,對於網路電話產業所提供之各種服務的品質也應該至少有如針對公 共安全議題一般等量的重視,甚至應該更高於對通訊監察的要求。但在近期諸多有關網路電 話事業開放時的法律規範內容,對於網路電話服務的品質都還沒有具體性的衡量標準,而多 以「確實告知消費者網路電話服務品質與傳統電話品質之差異」等較為“軟性"的規範方式 取代,雖然這也是受限於網路電話所使用的技術仍然無法提供與傳統電信完全相同品質之服 務的關係,但比起治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安全秩序的緣由對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加諸協助通訊 監察執行之壓力,使得公共安全議題成為目前網路電話業務的討論重心,消費者使用網路電 話應有的品質保障的權利,似乎還沒有受到完整的規畫及足夠的重視。

3.4.2 網路互連與號碼核配措施應相輔相成

網路電話服務的全面性完整運作,除了配號是重要關鍵因素之外,不同服務的業者之間 網路互連也同樣是不可偏廢的元素。網路電話服務的法制配套規範不論少了二者之中的任一 項,都會侷限網路電話服務在我國的推展能力,因此在設計網路電話用戶號碼核發的規範機 制的同時,對於促進同類或不同類電信事業間服務互通的工作也必須以同樣的重視程度來處 理,不僅是針對網路電話服務與其它電信服務業者之互連給予法源支持,更必須深入處理電 信事業業者間的競爭心態下所產生網路互連、服務互通的不易,讓前端使用者雙向撥號通訊 及幕後話務跨網流通的工作都能平衡發展。因為要不要給予新興的電信服務用戶號碼,畢竟 是主管機關說了算數,符合申請資格的就可以申請使用;但網路互連的問題牽扯到企業利益

,在法律的規範之下仍有許多操作的空間,若不能設計出適當而有效的互連管理規範,新進 產業容易發生依循法律規定卻仍無法順利完成互連的困擾,對於產業的發展絕非樂事。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