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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協商互連不易成功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87-91)

第四章 電信市場競爭與網路互連

4.3 網路電話事業的互連協議

4.3.2 互連協議的困難

4.3.2.1 自行協商互連不易成功

端電信業者無法將發話端的號碼正確顯示在使用者設備端上。26 這樣的情形除了讓接收端 電信事業無法依話務收取接續費之外,當執法機關依法進行通訊監察業務時,也容易遇到無 法追查來源的困擾。因此近來網路電話與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的「直接互連」成為受到政府 及業界重視的話題之一,而在直接互連的議題上首先要了解的便是現行體制與環境之下,不 同類業者之間直接互連不容達成合意的原因,一是企業的規模與力量不平等使得協議難以致 雙方都滿意;另一個因素則是法規對這項問題的權利義務規範還無法提供事業經營者足夠的 法源與信心進行互連協商。

4.3.2.1 自行協商互連不易成功

按照《電信法》與《互連管理辦法》的規定,電信事業間有一方提出互連之求要時,為 了實現擴大通訊網路的目的,他方除非有法令或技術上不可行之原因外不得加以拒絕,且應 依據《互連管理辦法》中對於網路互連契約最基本的規範內容,商討必要的互連事項並達成 合意,簽訂互連協議書。27 但《互連管理辦法》中除了對必要的互連原則——如互連必須 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28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互連不得有差別待遇29 ——外,大多都 留給事業間自行按需求及技術進行協商。但網路電話與ISR業務開放至今,第二類電信事業 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固網或行動網路經營者間的互連協議進展一直非常緩慢。因為第一 類電信事業的網路分佈較為廣泛,使用者量眾;網路電話事業的市場相較之下就小得多,因 此第一類電信事業必會多加考慮其與網路電話經營者在語音市場上的利益衝突關係,以及互 連後的效益足不足以鼓勵第一類電信事業建立此互連關係。自以上的商業觀點出發,事業間 自行協商以達到互連的共識的機率自然比較低,再加上系統測試等諸多操作上的問題,到目 前為止完成協議書簽訂的更是一個也沒有。

4.3.2.1.1 電信事業規模差異大

第一類電信事業由於資本額龐大,特別是固網綜合事業,資本額至少需四百億以上,加

26 訪問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網路工程師曾義芳先生所得。

27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26Ⅰ。

28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5。

29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6Ⅰ。

策專案報告,交通部電信總局,頁 2,(2005.05.18)。

3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月盈收明細(截至 94 年 4 月底止),請參閱:

<http://www.cht.com.tw/CompanyCat.php?Page=FileDownload&CatID=172&RootID=77>(on file with author)

34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度年報,頁 26,請參閱:<http://www.tfN.net.tw/document/IR/93 年年 報-Final.PDF>(on file with author)。

35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年報,頁 18,(on file with author)。

另外第一類固網及行動網路事業與網路電話事業之間,在語音業務上原本就有競合關係 存在:既是語音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又必須藉由與其它事業互通以擴大用戶的通訊範圍。但 是在事業規模差距大的情況下,固網及行動通訊網路的用戶占大多數,與網路電話事業互連 後,對網路電話經營者而言較為有利,因為互連幫助網路電話使用者迅速擴充大量的通訊範 圍,大幅延展了網路電話的市場範疇;但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來說,新增加的網路電話用戶與 其事業原有的用戶數目相比占極少數,即使互連互通,可以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擴展的網路範 圍也有限。

以 2004 年 12 底止計算為例,台灣地區市內電話用戶數總計有 13,529,923 戶;行動電話 用戶數總計有 21,527,933 戶,36 而網路電話用戶數總計約 27 萬戶,37 用戶人數平均約只各 占固網電話的 2%及行動電話的 1%。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耗費大量的人力和冗長的時間完成 互連後,只比原來增加了 1%到 2%不等的網路電話用戶數提供給自己的用戶跨網通信;反 之網路電話事業則相當於為自己的客戶增加了 50 倍到 100 倍與第一類電信事業用戶接觸的 機會,因此互連完成後,帶給網路電話經營者的利益遠大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能獲得的部分

。而如果此兩類電信事業間沒有互連存在,第一類電信事業只不過少了與極少數使用網路電 話的用戶互通的機會,帶來的好處則是節省許多建置互連的成本,以及抑制網路電話流通範 圍擴大的目的。這樣的情形當然也成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在考慮與網路電話事業互連時顯得興 趣缺缺的原因之一。

4.3.2.1.2 第二類電信事業的目標所在

不只固網及行動通訊經營者在一開始對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網路電話服務抱持保守態度

,對國內的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本身而言,網路電話雖然具有全球性的市場,也是目前最 受注目的通訊技術及產品之一,但語音服務卻並非第二類電信事業業者的最終目的,整合語

36 交通部,交通統計月報(電信),表 2-1 臺閩地區電話業務概況,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stat06.asp&catid=3>(Last modified 2005.04)

37 高凱聲,前揭註 31,頁 14。

音、資訊、影像,形成全球性數位匯流的整合性服務才是二類電信業者真正著眼、具有龐大 商機的目標;38 換言之,網路電話只是數位匯流開始的第一步而已,數位語音服務的蓬勃 正是發展數位匯流的基石。39 況且網路電話經營者也無法奢望單靠經營網路電話的所得就 足以帶來豐厚的利潤:40 以節省通訊費用做為打動消費者使用的產品特色、以及利用「使 用網路電話以鼓勵用戶消耗網路頻寬」的策略之下,即使有IP技術的幫助使得網路電話的成 本降低而得以與傳統電話競爭,經營者所能從中獲取的利潤仍然比不上傳統語音收益、甚至 也比不上第二類電信事業原有的網路服務收益;只不過在全球性競爭的環境之下,如距離台 灣最近的日本及韓國,對網路電話的發展成效都十分受到各國重視,台灣的電信事業若不經 營網路電話,由於網路具有全球流通的特性,其它國家的網路電話服務很容易地就可以滲入 到國內,那麼國內電信事業連網路電話產業最微薄的利潤也會受到威脅;加上為了替發展整 合性的數位匯流服務而鋪路,網路電話服務的提供不但是「應為」也是「不得不為」。第二 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為此,莫不卯足全力與設備製造商合作開發硬體產品、提供更多服務以吸 引客戶使用,期望將網路電話業務的效益擴張到最大,除了有助於增加對頻寬的利用,長遠 來看更是整合性網路服務的試金石。

但是在產品研發及商業行銷之外,業者發現他們同時也必須撥出很大一部分的心力,處 理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保障之下所面臨到的互連問題,並且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進行吃力又 不討好的商業角力,這些問題和成本若不能儘快解決,對第二類業者發展網路電話以及後續 的資訊、影音服務其實是一項負面的壓力所在。第二類電信網路電話事業基於必須將重心擺 在提供客戶服務的業務營運上,自然會儘可能尋求各種較為簡單而可迅速完成跨網通訊的方 法,以減少將事業資源分散在無法增加盈收之事務的比例和時間。在《電信法》與《互連管 理辦法》能給予網路電話事業與互連協商對造對等的力量與地位之前,直接與第一類電信事 業進行網路互連之協商雖然是最符合法律規範的方式,但也是實務上達成跨網通訊最不經濟 也最不具效益的方法,因為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企業規模上有明顯差距,大多數第二類

38 訪談所得。

39 童兆陽、虞孝成、陳雅文,網路電話的發展趨勢,頁 126,(1999)。

40 費家琪,一窩蜂跟進 傷人傷己,經濟日報,第C4 版,(2004.12.21)。

曾仁凱,友訊 今年營收成長恐減緩 高次軒:網路電話只是小點心 對營收挹注不大,經濟日報,第 B3 版

,(2005.02.19)。

電信網路電話事業共同的心聲就是無法負擔第一類電信事業為互連而提出的條件,如定價權 歸屬、各項互連通信費用費率的訂定、跨網通訊費用如何拆帳等;再加上以固網業者與中華 電信固網互連的實例做為借鑑,真正進行互連所需經歷的各項測試會將互連的時程拖長,除 了少數資本額超過十億元較具規模的業者外,其它多數中小型的網路電話經營者不願意、也 無法投入這麼多的成本在這項事務上。41 誠如TWNIC網路電話推動委員會的秘書長吳小琳 所說,吸引更多的客戶才是業者必須投入心力的重心所在,跨網通訊必須儘可能以符合成本 的方式進行,網路電話業者不到最後關頭亦不會隨便輕易向第一類電信業者提出真接互連之 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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