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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轉接為之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97-100)

第四章 電信市場競爭與網路互連

4.3 網路電話事業的互連協議

4.3.3 互連實務做法

4.3.3.1 多以轉接為之

4.3.3.1 多以轉接為之

由於法令規範還沒有完整公布實施,以及企業必須考慮到成本收益平衡的因素,造成事 業間自行協議完成互連的可能性較低,第一類固網和行動電話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彼此用 戶間的通信,少部分以語音轉售契約或其它形式的契約取代《網路互連管理辦法》所規範的 互連協議,而更多數則以轉接方式完成。

網路電話業務在電信總局的歸類中被視為是語音轉售服務的一種,51 而實務上也有許 多第二類電信事業業者同時申請有經營單純語音轉售及網路電話業務之特殊執照,並且將兩 者融合,以單純語音轉售費率低於零售價格的特性輔助網路電話撥打到公眾網路電話的費率

。在經營業務過程中,電信事業業者對於「互連」的實務看法,與管理辦法中對網路互連的 定義相近,認為是指「能使兩事業間之用戶得以透過彼此網路通信」52。而由於網路電話業 務目前並無配給電信用戶號碼,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只能單向通訊,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用戶 並無法主動透過網路電話之通信管道與網路電話用戶完成通信,加之相關法規沒有明確定義 網路電話服務的適用範圍,因此第一類電信事業不願意、或說無法與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簽 訂正式之網路「互連」契約。但是若說因此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確實完全沒有 網路互連互通存在,那麼也不可能出現目前實務上網路電話可以單向與市內電話通話的情況

。而企業間解決的辦法,是採用以其它契約的形式以及轉接達到與公眾電話網路單向通訊的 目的。

以 Seednet 的網路電話產品 Wagaly Talk 為例,數位聯合電信與中華電信簽有語音轉售 契約,Wagaly Talk 用戶撥話至中華電信用戶之固網電話時,中華電信將其視為語音轉售業 務的一環,依照語音轉售契約將該話務接給用戶。至於與其它沒有契約關係存在以支持話務 通訊的第一類電信事業,則透過中華電信以及其它有語音轉售契約關係的電信事業轉送。

除了以其它形式契約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建立起話務傳送的關係以外,也有部分業者採用

51 交通部電信總局新聞發佈,前揭註 45。

5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互連合約書、以及對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數位 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訪談都得到相同的解釋。

的是較為取巧的方式,當網路電話用戶想要與固網用戶或是行動電話用戶通話時,先統一撥 號進入其網路電話業者之系統,而業者的機房內裝設有相關的節費設備及轉接設備,並已事 先取得多個不同固網業者與行動業者的門號,當其用戶撥入網路電話業者之系統後,系統依 用戶所輸入的受話端用戶號碼,自動選擇相對應的發話門號進行撥話接通。因此該網路電話 的使用者真正利用網際網路通訊的部分只有在發話用戶端到網路電話業者系統這一段,而其 後接往受話端的一段其實是由與受話號碼同一家固網、行動電話經營者的另一個「人頭門號

」所完成。相同的作法當然也出現在 ISR 業務上面,差別在於 ISR 是全程利用公眾交換電話 網路進行,因此使用者撥到業者系統的「統一撥號」號碼可能隨地區而不同。

略過「直接互連」這一步,另行採用由其它電信業者轉接或是系統節費轉接的方法,雖 然在技術上可行,但對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網路電話業者卻有不同的影響,網路電 話業者因為苦於沒有適當的溝通平台以進行直接互連,因此以轉接的方法變通行之;但第一 類電信業者卻因此經常損失接通網路電話話務所應收取的接續費用,大呼不公。

4.3.3.1.1 網路電話經營者可節省更多成本

對網路電話經營者來說,與公眾交換電話網路及行動通訊網路互通是此項業務存活所必 要的條件,而從企業經營要節省成本、增加收益的基本概念來說,無論是以何種方式進行與 第一類電信事業的接介,首重的是要能完成不同網路互通的目的。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 定,如果可以使用轉接的方式就達成與固網及行動通訊網路互連的目標,對第二類電信事業 網路電話經營者並無不妥之處,再加上以轉接方式傳遞話務,網路電話業者可減少許多網路 介接的硬體建置成本,不必遷就每一家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出的介接條件,只要與負責轉送 的電信業者商議轉接費用一項即可。而省下進行協商的時間、金錢、人力成本之後,網路電 話業者也能更快速地讓業務上軌道,專注於開發客戶及增加業務盈收的事務上。

若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有關網路互連的法律規定不加以修正,營造出適合業者之間 公平對等地進行網路互連介接的環境、或是電信事業之間存在利益衝突而使得第一類電信事 業消極地對待與第二類電信網路電話業者互連的心態無法消弭,互連的問題就會持續是網路

電話業者的一項燙手山芋,無論是哪一方的業者都不會有動力耗費那麼多精神去遵循現行互 連法規所訂的遊戲規則,而網路電話業者繼續追求這種簡便又省成本的跨網通訊方法就會一 直持續下去。

4.3.3.1.2 第一類電信事業收不到接續費

當一電信事業需要發送話務給不同電信事業用戶時,若兩者之間互有連結,話務即可從 其直接互連之管道通訊,並視不同類別支付發話或受話一方接續費;53 若兩者沒有直接互 連,那麼勢必要借助一個中間電信事業代替轉送,一旦加上中間電信事業轉送,除了付給發 話端或受話端接續費之外,還必須加上付給中間電信事業的「轉接接續費」。

網路電話話務的傳送也是依循一樣的遊戲規則,尤其是由第二類電信事業業者所經營的 網路電話業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缺乏直接互連的實務狀態之下,幾乎都要依靠一個中間者為 其轉接話務,而當守法的網路電話業者將其話務發送出去交由轉接的電信事業轉送出去時,

會在該話務上帶著可供辨識的「號碼」,多為網路電話經營者同時會擁有的ISR撥號選接網路 識別碼(18XYZ),以供受話方辨識發話端網路電話業者身分,便於計算轉接接續費及受話 方接續費用。但有些不法的業者則利用轉接做為模糊發話來源的手段,企圖逃避應支付的接 續費用:由於來自國外的國際話務有很大一部分是沒有清楚附上識別號碼,我國的電信法規 又不可能對外國電信事業發生管轄的效力,無法要求國外來話也顯示號碼,也無法追查來源

;不法業者就利用這一點,隱匿其發話端識別代號後又經過中間電信業者轉接,使得受話電 信事業也無法辨別究竟是國際來話或是國內業者的話務。網路電話業者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 省略掉應該付給受話端的接續費用,只要付給為其轉接之電信事業轉接費就可以。2004 年 底,國內的民營行動電話業者也遇到相同的困擾,由於中華電信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俗稱的「

二哥大」業務轉接非法話務,致使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蒙受損失而控 告中華電信,54 雖然發送不明話務的「二哥大」業者並非經營網路電話事業,使用的技術

53 根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附件「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可能之樣態與付費情況」所列之情形,提供國 際通信或國內長途通信的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業者,無論是做為受話方(國際/長途去話)或是發話方(國際

/長途來話),都必須支付該受/發話消費者所屬之電信業者接續費;其餘的樣態則多屬由發話端支付受話端 接續費。詳情請參考該附件。

54 費家琪,民營大哥大聯手告中華電 要求賠償 4.6 億元 中華電:要告就告,經濟日報,第C4 版,

有異,但兩者的原理相同。

轉接不明話務致使受話端電信事業蒙受鉅額損失的問題,最是造成第一類電信事業的固 網與行動通訊事業所垢病,因此電信總局在 2005 年 4 月份公開聲明要求網路電話業者發送 話務時必須帶有辨識號碼,否則為其轉送話務的電信事業就應該阻斷該通話務;並且在《互 連管理辦法》新修的草案中也特地明文了轉接業者應將發話端之用戶電信號碼一併帶到受話 端網路,否則將以國際來話的費率要求負責轉接之業者支付給受話方電信事業,55 以免受 話端電信事業總是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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