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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章節內容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15-19)

第一章 緒論

1.4 各章節內容

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為緒論,闡明撰寫本文的動機、目的及方法。

第二章介紹網路電話的概念與重要技術標準,以及我國電信事業經營網路電話業務的法 源依據,並介紹部分國內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與其產品內容。

第三章分析我國網路電話實務界所關心的網路電話用戶號碼核配開放與相關法規措施議 題,針對電信主管機關從 2004 年至今對於網路電話配號問題的政策與法規修訂做分析。我 國的《電信法》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雖然自 2001 年起已經允許電信事業經營「

網路電話服務」,但在現行電信法規的體系規範之下,尚未開放核發用戶號碼給網路電話業 務經營者供其使用者申請使用,因此網路電話的使用者只能在完全的網際網路環境下雙向使 用網路電話、或是與現有之公眾交換電話網路傳統電話單向溝通,距離“提供使用者一個熟 悉的使用介面及方式來使用網路電話服務"仍有差距。而研究過程中發現,電信事業業者的 通訊監察配合義務在配號與否的議題上有相當的影響力量:由於網路電話服務提供語音通訊 之功能,且其服務發展的走向接近傳統電話所提供給國民的服務,因此治安主管機關要求網 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循通訊監察相關法規的規定,負擔協助維護通訊安全的義務。此項 義務在法理上雖然合理,但在實際配合建置監察系統時容易發生網路電話經營者無力負擔的 困擾,這是因為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在結構上有所不同,但通訊監察相關法規內容不論 對第一類電信或被指定的第二類電信事業都一體適用所造成。網路電話配號政策的腳步一度 因為新興的網路電話業者無法配合通訊監察的執行而延緩,但網路電話「應否開放配號」與

「能不能配合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並不應該成為相互牽制的問題、也不必須產生出“全有"

或“全無"的結果,因此在第三章後半段探討網路電話事業所需負的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

,與電信事業無法完全配合的困難所在,並提出本文的看法。

第四章討論的是網路電話事業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問題,網路電話產業的 健全除了開放配號是關鍵因素之外,還必須了解電信事業之間在市場競爭上的問題;否則即

使網路電話使用者可取得用戶號碼,但背後的電信事業卻因與競爭者間利益衝突的緣故而阻 擋了產業環境的公平與流通,網路電話仍然無法發揮其效益。第一類電信事業中的固定通信 網路業務、行動通信業務與第二類電信事業中的網路電話業務在語音市場上發生爭執的起因

,在於網路電話服務能節省使用者的電話費,尤其在長途及國際電話的通訊上更是顯著,兩 方具有搶食語音通訊話務量的競爭關係,而從國外電信服務的經驗來看,網路電話服務的出 現也的確會影響市話或是行動電話的話務營收,因此使得固網、行動通訊業者十分擔憂,認 為網路電話提供的語音通訊服務會導致他們的語音業務營收受到損害。從網路電話服務經營 者的立場而言,認為網路電話之所以得以較低的成本提供服務,並以較便宜的通訊費用吸引 消費者,乃是由於網路電話所使用的技術能有效提高通訊網路的使用效率,達到降低成本的 目的;但從固網通信、行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而言,認為網路電話之所以比傳統電信事業的 成本減少許多,是因為網路電話業務規避掉許多電信法規加諸於電信事業身上的限制與義務

,網路電話經營者可以減少非常多成本的原因實際上就是因為不需負擔這些法律限制及義務

,而不單純是網路電話業者所聲稱因所使用技術的改善而帶來的效益。由於這些市場競爭的 爭議以及部分技術困難存在,致使網路電話服務業者與固定網路、行動網路通信事業的網路 介接協議遇到不少的挫折。但不同類型電信服務的網路互連對通訊產業的發展是極為重要的 關鍵之一,網路電話服務若無法與使用者熟悉的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互通,即使網路電話的 配號問題得到舒解,整個網路電話產業的價值仍將嚴重折損,本章當中即針對網路互連的議 題進行分析與討論。

第五章的內容則是要從網路電話服務業務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出發,來檢視我國

《電信法》對於電信事業分類機制的設計。由於在討論我國網路電話發展過程中所發生的困 境、法規變化、管制態度之轉變時,發現到網路電話與傳統電話或行動電話事業在服務性質 上的「同」與法律地位上的「異」,進而引發出對我國電信法規將電信事業分類所採用之邏 輯的探討。《電信法》將電信事業分成兩大類,而既然有分類就表示管制的機制、程度有所 不同。傳統電話與行動電話則是歸類在第一類電信事業當中,而網路電話服務被歸類在第二 類電信事業,原本應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所適用之義務權利有別,但綜觀我國網路電話的發展 軌跡與政策制定的方向,網路電話服務在服務的性質上越來越接近固網通信或行動通信業務

所提供之語音通訊服務;而觀察近來新修訂、將要適用於網路電話服務的電信法規相關權利 義務也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多所重疊。因此本文欲以網路電話業務的發展為出發點,檢討我國 現行《電信法》對於電信事業分類之標準是否合乎分類管制目的之問題,並提出以「管制之 目的所在」做為出發點的另一種分類思考方法,做為對未來修正現行法律分類架構的建議。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將前述所討論之問題與建議之方向或作法做一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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