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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之優勢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74-79)

第四章 電信市場競爭與網路互連

4.2 競爭態勢分析

4.2.1 VoIP之優勢

二類電信事業的管制強度有差異,原則上第二類電信事業在事業經營的成本負擔、法律義務 負擔及經營門檻的限制上都比第一類電信事業輕鬆;而雖然第一類電信事業在各方面的負擔 都比較繁重,但因為擁有自己的線路、機房等基礎設施可自由運用,因此在競爭上其實也搶 得了極重要的關鍵與先機。

4.2.1 VoIP 之優勢

4.2.1.1 成本方面:第二類電信事業所負擔成本較低

第一類電信事業可自行建設電信機線傳輸設備,建設完成之後,即可使用自己所擁有的 線路提供電信服務,毋需受制於他人;第二類電信事業則相反,若其欲提供電信服務,由於 自身並不建設電信線路,必須向擁有實體機線設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線路,1 才有可能 使二類電信業者的服務真正實行。然而自建電信網路所需付出的成本十分龐大。由於必須讓 電信網路從中央機房接到區域交換機(Switch)後,再一路深入到每個使用者的住宅、辦公 室(Local Loop),如此繁重又綿密的網絡架構下,鋪設管線所需的人力、物力、時間、金錢 自然非常驚人。第一類電信業者在正式經營其業務、獲得第一塊錢的收益之前,就必須先付 出高昂的成本。建設完成後,固網電話的使用者即利用這些互相串連的電信線路通話。當雙 方通話時,此系統會空出一條專用的線路,只供目前正在通話的雙方使用,在此同時其它的 電信傳輸就無法再利用這一整條被空出來的專用線路,因此雙方距離越遠,所佔用的專用電 話線路資源也就越多;通話的時間越長,使用此專用線路的時間也越久。而為了攤銷這些龐 大的電信機線的架設、維修成本,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的固網電話系統,都以使用此系統 的時間以及發話、受話兩方的距離長短,做為計價的基準:透過PSTN系統談話的時間越長

、亦或是發、受話兩端的距離越遠,使用者所用到的業者的線路資源也就越多,費用自然就 越高。2

反觀網路電話業者,並不自己建設通訊網路,而是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專線後據以提 供服務。雖然必須與第一類電信固網業者協商以及付出租用專線之租金,但這些成本與第一

1 王碧蓮,用戶號碼核發否?電信總局因應VoIP發展之監理作法,通訊雜誌,第 120 期,頁 25,(2004.03)。

2 韓旭爾,VoIP執照可望開放 低話費時代即將來臨?,Run! PC,第 132 期,頁 57,(2005.01)。

類電信業者的建置成本相較之下仍然少了很多。再者,網路電話所使用的技術乃是以在網路 上資料流傳輸的方式,先將類比式語音訊息利用網路電話閘道器(ITG)轉換成數位式訊號

,之後加以切割分封、加以壓縮,再將分封壓縮好的多個數位語音封包附上記載發話、受話 端位址和相關資訊的標頭(Header),一一透過網路傳送。傳送的過程中,封包並不一定按 照時間順序、也不一定透過同一條路徑傳達,而是經由多個可行的路線一站一站的把封包轉 送到受話端,再由受話端的ITG按標頭內的資訊將封包重組、轉成類比訊號後完整地把聲音 內容呈現給受話端的使用者。3 傳送的過程中並不須要像PSTN系統空出一整條專用的線路 連接雙方,同一條網路路徑在相同的時間內可以傳送多個不同的語音封包;加上經過壓縮的 語音封包可達到僅需 6.3kpbs的程度,足足小了傳統電話所需的 64kpbs十倍,同一線路上可 承載更多使用者傳遞的封包,因此在使用效率上網路電話能比PSTN系統更有效的利用整個 傳輸的網路,在提供相同的服務時能比固網業者省下更多的成本。

因此在事業營運的成本上面,網路電話業者既不用負擔如固網業者一般龐大的建置與維 護費用,又因使用的技術能節省每次通訊所需成本,所以在經營上有能力提供消費者比固網 業者提供傳統電話服務更低廉的使用價格,藉以作為和固網業者抗衡最大的籌碼。這一點使 得辛苦建置電路機線的第一類電信業者特別不是滋味。

4.2.1.2 義務負擔方面:網路電話事業甚少分攤普及義務的責任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為了保障國民基本的通信權益,使全國國民在一個合 理價格之下,公平地享有一定品質的必要通信服務,主管機關交通部得視不同地區的情況及 服務項目性質,指定提供電信服務之業者達成此「必要通信服務」,也就是所稱的「普及服 務」。同條第二項並規定,為了達到提供普及電信服務的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 基金」,由被指定的電信事業繳交部分比例費用,以分攤提供普及服務所需支出的補助及管 理費用。

依上述《電信法》第二十條規定所訂定的《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中,定義“普及服

3 陳文生,網路電話(IP電信)系統規劃與建置—最新網路電話系統技術與應用參考手冊,頁 1-9,(2005)。

務提供者"為「提供各項普及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但“普及服務分攤者"則是「依規 定應分攤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其必要管理費用之電信事業」,並不侷限於提供普及服務的第 一類電信事業。第四條第三項更明確指出,普及服務的分攤者包含了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及 經交通部公告特別指定的第二類電信事業在內。在本管理辦法草案中曾說明,普及服務所生 的虧損和費用應由利用到PSTN經營電信服務的業者一起分攤,所以原本應該無第一類或第 二類事業之分,但因為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服務多樣,並非所有第二類電信業者都使用 PSTN經營其電信服務;加上第二類電信事業業者業務量多寡差異大,業務量小之業者,若 按比例計算所須分攤之金額可能非常微少,與稽核及管理所需花費的行政成本相比較顯得太 過不經濟,因此在規定中才定義為全部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經特別指定的第二類電信事業

」共同負擔。4 因此原則上,除了屬於第一類電信事業的PSTN固網業者外,屬第二類電信 事業特殊業務的網路電話業者,若經交通部指定,亦應按比例與固網業者一起分攤普及服務 基金。

然而,確實因為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額遠少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按比例計算營業額以分 擔普及基金金額時,以九十一年度為例,僅營業額十億元以上業者之營業額加總,就已經佔 應分攤普及基金事業之總營業額比例的 98.89%,因此當年公告營業額十億元以下之事業皆 免分攤普及基金。5 而上述構成 98.89%普及基金的 10 家業者全部都屬第一類電信事業,當 年度普及基金全額由該 10 家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承擔,沒有任何一家第二類電信事業業者 被指定分攤普及基金。再以九十二年度為例,以同樣的標準來畫分,營業額十億元以上之事 業亦已佔應分攤比例的 98.6%,其中僅有智展科技屬於第二類電信事業,且其所佔比例不到 應分攤金額總額的 0.4%,其餘 99.6%以上的普及基金金額仍皆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所分攤。6 因此可說第二類電信事業實際上幾乎仍無需負擔此普及義務。

4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第三條第二項,(1999.01),請參閱:

<http://plum.cs.nccu.edu.tw/~lien/FIXNET/FIXRULE/uso.htm>(Last visited 2005.02.18)(on file with author)。

5 交通部電信總局,公字第 09205081620 號公告,公告普及服務分攤者九十一年度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

、金額及相關事項, (2003.10.15),<http://www.dgt.gov.tw/chinese/bulletin/bulletin-92/bulletin-dgt41-921015.shtml>(Last visited 2005.02.18)

6 交通部電信總局,公字第 09305081040 號公告,公告普及服務分攤者九十二年度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

、金額及相關事項, (2004.10.15),請參閱:<http://www.dgt.gov.tw/chinese/bulletin/bulletin-93/bulletin-dgt41-931015.shtml>(Last visited 2005.02.18)

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而言,如網路電話服務業者提供了電腦到傳統電話上、或從傳 統電話到電腦上的通訊服務,訊號傳遞路程中的仍會利用到一段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資源,

但是享受資源的同時,網路電話業者卻幾乎完全不必負擔普及服務的義務,不免感到不公平

。早期網路電話興起時就曾對這一點有所爭議:網路電話業者能大幅降低費率的原因,是否 其實是因為規避了普及義務的負擔,而非如提倡者所宣稱「來自通訊頻寬的使用效率」?7

從電信總局於九十三年發布《網路電話服務營運管理之諮詢文件》8 後得到的回應,9 可以看得出第一類電信業者和第二類電信網路電話業者對於這個議題看法仍有歧異。第一類 電信業者的意見多半認為,即使短期內無法要求網路電話業者分攤大量的普及基金,至少應 該保持現行所存在的規範,也就是在符合交通部認定的營業額下限以上的網路電話業者必須 一起負擔基金比例,聊勝於無。10 反觀網路電話業者如數位聯合電信,則在意見書中希望 正式配號或與固網業者接介前,可免除此項潛在的義務。

4.2.1.3 法規限制方面:電信法對第二類電信事業的拘束較輕

除了前述的限制之外,《電信法》尚有其它規範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管理的規 定,包括經營執照的發放方式、服務費用(資費)收取的標準、業者規模的門檻限制等。如 先前所述,由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經營的事業內容,多半是會對國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重 要通信服務,為了確保其能在各種環境下運作順暢,力求提供大眾合理而具穩定品質的通信

除了前述的限制之外,《電信法》尚有其它規範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管理的規 定,包括經營執照的發放方式、服務費用(資費)收取的標準、業者規模的門檻限制等。如 先前所述,由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經營的事業內容,多半是會對國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重 要通信服務,為了確保其能在各種環境下運作順暢,力求提供大眾合理而具穩定品質的通信

在文檔中 網路電話發展之法制研究 (頁 7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