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三種類型組織之淺析
第三節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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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主要目標為基本的前提假設。而公司企業運作的根基在於資金的有無以及 多寡,這也就直接表現在股東擁有的公司股份與該股東在公司企業內的決策權 成正比。最高權力機關就是股東或董事會,業務執行機關也是股東、董事會或 董事會決議聘請的經營管理團隊,但因為不排除公司企業運作上會有掏空公 司、背信等追求私利而造成公益之損害的作為,在其組織設計上,公司企業亦 有監督機關-監事會的設計作為其內部的監督機關。此外若監督效果不彰、事 態嚴重或有違法之情事時,國家司法權也會介入,這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此 為公司企業組織型態的特色。
第三節 人民團體法
傳統的社會組織可分為有別於代表政府組織的公部門以及以營利為目的的 公司企業組織的私部門22;但在1970 年代有美國學者提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一詞,指涉具有營利性質的私人企業(第二部門)與政府組織(第一部 門)以外的所有組織(馮俊傑,2004)。20 世紀末世界各國各種非以營利為目 的並在正式國家機構以外的第三部門興起,Salamon(1994)將之稱作全球結社 革命(global associational revolution),此後針對第三部門的研究也如雨後春筍 般湧現。
但第三部門的定義有各種不同的定義範圍,例如在日本是指由國家或地方 自治體和民間共同出資成立營運的事業或公私混合組織(企業)(林淑馨,
2004),歐洲與美國則是指介於市場(追求獲利的企業)與國家(政府部門)間 的多樣性組職(呂柄寬,2014)。本文參考行政學者呂柄寬(2014)之見解,將
22 私部門的定義在早期是廣義的泛指政府組織以外的所有組織,後來才慢慢限縮於專指以營利 為目的的公私企業組織(陳秋政,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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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稱之第三部門定義為所有除政府以其公權力行使職權或私部門基於營利 獲得利潤而成立之私部門以外的組織。
也因為第三部門涵蓋範圍過廣,各種型態的組織都涵蓋在內,為了便於討 論與後續分析,將參考我國法律規範面的分類。官有垣(2000)指出按民法總 則規定,法人可分為具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的公法人與包含營利與非營利機構 組織的私法人。私法人下又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23。
然財團法人為財產之集合體,以捐助財產成立的組織,社團法人係為人的 集合體,以人為成立之基礎。顯然社團法人才是本研究要進一步分析與討論的 類型。又社團法人的相關規定為人民團體法所規範,以下將對我國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人團法)進行簡要說明。
表 4 人民團體法下各類團體之定義 團體類別 定義
職業團體 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
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社會團體 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政治團體 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 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參考資料:人民團體法。 表格來源:作者自製。
人團法下有三類型的團體(如表4),共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政治 團體。其中人民團體法中有關政治團體一章訂定的由來,其實也有過去威權時
23 社團法人包括營利性社團法人(公司)以及非營利社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又分以服務自 身小部分會員為主要目的的中間性社團法人(俱樂部、同鄉會、宗親會等等)以及具有公益性 質的公益社團法人。(官有垣,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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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政府立場有關。瞿海源(2002:4)就有提到: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不是一個新訂的法律,而是以「非常時 期人民團體法修正案」的方式提出。這個所謂修正案的提出實際上是 為了要讓已經宣布成立的反對黨,即民主進步黨,能成為依法合法登 記的政黨。執政當局拒絕擬訂政黨法,所以以修正案方式,特別加列 政治團體一章,目的就在此。(瞿海源,2002:4)
所以人民團體法中的政治團體一章,其實就是對於政黨的規範。為了解決 人民團體法下同時規範了差異甚大的各類團體的不合適,2017 年完成了政黨法 取代了人民團體法中有關政治團體的規範。
社會團體則是各種以特定目標的個人所組成的團體,包括各種協會、學 會、宗親會、校友會等等皆屬之。職業團體則是各種工商團體、同業公會包含 在內,以勞工為主組成的工會,也歸類在職業團體中,其中規範工會的工會 法,則是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
而包括各團體設立的程序、理監事名額、任期、會議的召開、會議的決 議、經費的來源與監督與懲罰等等,皆在人民團體法中有基本的規範。以主婦 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的組織架構為例(見圖1),就是標準的人民團體的理監事 制度,與政府三權分立的組織架構、公司企業的董監事制度有著明顯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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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主婦聯盟官網,2019。
社員代表大會為其最高的權力機關,並由社員大會選舉出理事會與監事 會,理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下設四委員會與一小組,維持主婦聯盟的日常運 作;監事會為監督機關,負責財務與業務之監督。
大體上各種人民團體理監事制度的運作多與此相似,可能依照其特性與規 模,在理監事會人數、任期、業務機關的設置會有所不同,但都是以會員大會 為其最高的權力機關,下有執行業務的理事會與監督的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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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民團體的組成的成員基本上是以具有共同宗旨與目的的成員所組成,
多講求組織的運作順暢,使該組織得朝其成員的共同宗旨與目標前進。換言 之,雖然人民團體的組織設計邏輯並不否認組織的運作上仍可能會有人謀不臧 的情形發生,而有監事會的設置,作為其監督的機關。但監事會的設置多是輔 助監督性質,反而是理事會才是人民團體運作上的主力。若當人民團體的運作 有人謀不臧的情形發生時,監事會扮演的是組織內部的第一道監督機制,期望 能適時踩住剎車拉回正軌。事態嚴重時則是會由監督力道較強的外部監督機制 來處理,也就是國家司法的介入。
簡言之,人民團體的組織設計上,是以行事為主,監督為輔的樣態,這也 是人民團體的組織設計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