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生自治組織
第一節 學生政府的形成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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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生自治組織
第一節 學生政府的形成與發展
一、學生自治組織曾扮演的角色與學生政府的形成
雖說當今學生自治組織的運作多不被重視,近年來我國幾次社會公共議題 的討論或聲援,也不見各校學生會的蹤跡,或者發揮的影響力有限,反而是學 運或社運團體是主力。但其實回顧歷史,包括1919 年的五四運動、1960 年代 日本的反安保運動(何承融,2012;小熊英二,2015)、1980 年代韓國的光州 運動(朱立熙,2011;金啟恩,2012;光州廣城市五一八紀念文化中心史料編 撰委員會,2012)、1990 年台灣的野百合學運7,到今年5 月中才剛發生,由巴 西全國學生聯合會(Brazil's National Union of Students)發起抗議政府大幅刪減 教育預算的抗爭,也在巴西全國各地如火如荼的進行(明報,2019;Mia Alberti,2019)。從不同時空環境的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學生自治組織在某些時 空環境下,都是不可或缺同時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與力量,透過學生會的力 量,在重要的時刻,不僅在校園內權利的爭取,同時可以跨出校園,發揮其影 響社會的功能。可見學生自治組織並非自始無它的重要性與意義,它曾經很重 要,未來也可以很重要。
雖說我國的學生自治組織發展曾經有蓬勃的時候,但它並非一直就是如 此,我國學生政府樣態的學生會發展可以自 1980 年代開始談起。1980 年代的 台灣校園,在當時威權體制之下,國民黨政權透過正式的法規制度、非正式的
7 唯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台大學生會與其幹部雖然在野百合學運有一定的地位和角色,但於此 仍不宜過度解讀為台大學生會為野百合學運的主力,學運過程當中有許多不同學校的學生會、
社團、代表系所的學生會、社運社團以及個別的學生參與,大學教授、民間社運團體等各方力 量的投入,方能使野百合學運有這樣的關注與影響,但因本文關注於學生自治組織,因此才在 學生自治組織在社會改革運動上的參與有較多的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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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的學生在校園內外所享受到的權利都備受限縮(鄧丕雲,1993:3-5)。
在這個封閉管控嚴密的體制下,台大普選事件可謂是爭取校園民主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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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多年以後,現今我國學生政府的運作模式多以模仿美國總統制的模式運 行9,根據教育部(2015)103 學年度的調查,140 所大學當中學生會有設置立 法部門的比例為85%,而有設置司法部門的僅有約四分之一(25.71%),顯見 我國學生會的運作還是以二元分立為主,三權分立為輔。
會造成這樣的現象主要原因是因為司法權的運作需要有高度的專業性,如 果在校園當中,本身缺乏法律相關的科系,自然難以找到具有法律專才的學生 勝任此項職務,有效且良善的運作司法權。而且即便有法律相關科系的學校,
是否有足夠的學生能願意擔任與協助司法權的運作?仍然是許多學校面臨到的 一個問題。
因我國學生自治組織型態,若有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的運作多與美國的 總統制運作模式相仿,在總統制之下,人民分別選出總統、國會議員,另有獨 立的司法機關。有如全體學生分別選出學生會長、學生議員(學生代表),也有 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評議會、學生法庭、學生法院等……)。
若以立法、行政二元的分權,則類似地方政府運作模式下的權力分立制,
如我國地方政府,選民可分別選出行政首長(學生會長)與議員(學生議員), 議會以立法為主,擬定政策與執行地方政務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因此後續 將探討政府權力分立的內涵與特色。
二、司法權運作的困難
以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台大)學生法庭為例,其學生法官是由學生會 長提名,經代表立法權的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通過始得任命。在
9 文化大學學生會運作較為特殊,參考公司法之理監事會議的運作模式,由會員代表大會、理 事會以及監察會組成,分別代表立法、行政與監察權,理事長非由全校學生普選,而是由會員 代表大會間接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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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並無明確規範學生法官之任期,僅有因畢業或其他原因喪失該會會員資 格、自行辭職、兼任其他校級自治組織的會長或副會長須擇一辭職以及因健康 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其學生法官的資格才會喪失。由此可 見該校對於學生法庭的任期具有相當大的保障,無法被任意去職,維護了司法 權的獨立性。
然而台大的校園刊物《台大意識報》針對學生法院的報導,其中就有提到
「法規上並無限制法官的資格,不過基於審判實務上的專業性要求,多由法律 研究所的學生來擔任學生法官。然而,法研所學生多半必須面臨國家考試與論 文的雙重壓力,而學生法官又屬不支薪的義務職,故能兼顧職務及考試又有意 願擔任學生法官者的人數並不多。」(傅彥龍、蔡亦凡,2014)
由此可見,就算是具有完整的法律學院與資源,同時擁有法律大學部與研 究所的台大,有能力且願意擔任學生法官的學生,仍是少數。更遑論沒有法律 相關系所的大學,要有足夠的人力能使學生自治中的司法權,能有良善的運 作,更是一大難題,進而使得我國學生自治組織呈現以二元分立為主,三權分 立為輔的運作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