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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種類型組織之淺析

第二節 公司企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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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獨立行使職權,且皆須對人民負責(薄慶玖,2001;王保鍵,2008)。

權力分立的功能與目的,其積極與消極功能孰輕孰重不同學者有不同看法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2008),但仍不脫離兩個功用,其一為透 過分工提高政府的效率,另一項則是透過權力分立達到相互制衡的效果,避免 因為權力集中而濫權,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

以上所談的是國家(state)層次的權力分立,然而觀之學生自治組織,顯 然難以與國家層次一同比擬,並以此要求學生自治組織需要透過權力分立的制 度設計,讓學生自治組織內部相互制衡。除非學生自治組織是以管理學生作為 其主要目的,同時為了避免學生的權利因為學生自治組織的的濫權受到侵害。

但就實際運作層面而言,學生自治組織不僅缺乏公權力,且學生的受管理的來 源往往來自於學校或政府機關時,學生自治組織卻依循權力分立的原則進行制 度設計,這樣的現狀值得進一步深思,亦是本文所欲處理的議題。而現階段以 三權分立的組織架構模型所建立起來的學生會,其組織運作的現況與問題,將 在本文的第四章第五節有更詳細深入的描述與討論。

第二節 公司企業組織

現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可追溯到17 世紀,當時是西歐各國積極向外經濟 貿易擴張的時期,各國紛紛成立東印度公司,拓展相當於現今的印尼、馬來西 亞、菲律賓等地的貿易,而荷蘭的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V.O.C.)又是其中的佼佼者18,1602 年將 14 家貿易公司合併後正 式成立,股票上市後就募集了640 萬荷蘭盾的資金(Gelderblom and Jonker,

18 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以前的 1600 年,英國就成立了東印度公司,但英國東印度公司是將 每趟航程拆開,每趟航程視為單一事業有不同的股東,荷蘭東印度公司則是將所有航線視為單 一事業,擁有共同的股東,並告訴投資人只需負擔有限的責任,風險降低了許多(Micklethwait and Wooldridge,200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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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51),成為了歷史上第一個股份公司,其設立了管理委員會以及十七人

組成的董事會,董事會擁有人事任免以及重大政策的決定權,有如現代大型企 業一般(王文宇,2018)。

歷經數百年商業貿易的蓬勃發展,各國的公司19組織設計因為歷史、社會 與文化的影響下在部分細節上有些許差異,但不外乎包含了分別代表決策、執 行與監督權力的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飛翔編輯部,2017)。出資的股東 擁有決策的權力,股東大會就是公司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則負責執行 業務,監事會則擔任監督執行機關(董事會)的角色 (見表 3),透過分工與 制衡,達到追求全體股東最佳利益的目的20

19 公司的種類依其股東人數與擔負的清償責任程度又有幾種不同類型,例如我國公司法下的規 定包含有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無限公司、一人以上無限責 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兩合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 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的有限公司以及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 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所稱之公司,若無特 別註明,皆指稱較常見且大家較為熟知的股份有限公司。

20 但並非各國法制設計都有監事會或監察人的設計,有關公司經營之監督權的設計,又可分為 單軌制或雙軌制,單軌制多由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因為業務的龐大與繁雜,董事會聘請高階 經理人執行業務經營公司,董事會監督其執行,因此在單軌制國家董事會身兼經營與監督之 權。雙軌制下又分我國的並列式雙軌以及德國的串列式雙軌,差別在於我國董事與監察人皆由 股東會選任,而德國公司董事是由監事會選任,監事會之監察人則由股東會選任(王韻濤,

2016)。對於公司企業的各項權力機制,應如何配置或孰消孰長的研究與討論有如恆河沙數,但 本文將以我國公司法以及我國目前實際運作上的公司企業組織現況作為討論的基礎。

林忠熙,2008;李至剛,2019;黃帥升、許博森,2018)。

從前述的說明可以發現公司企業的組織設計邏輯,是以公司企業追求獲利

21 2018 年爆發的大同市場派與公司派的鬥爭即是一例(李靚慧,2018;蔡銘仁,2018;尉遲佩 玉,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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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主要目標為基本的前提假設。而公司企業運作的根基在於資金的有無以及 多寡,這也就直接表現在股東擁有的公司股份與該股東在公司企業內的決策權 成正比。最高權力機關就是股東或董事會,業務執行機關也是股東、董事會或 董事會決議聘請的經營管理團隊,但因為不排除公司企業運作上會有掏空公 司、背信等追求私利而造成公益之損害的作為,在其組織設計上,公司企業亦 有監督機關-監事會的設計作為其內部的監督機關。此外若監督效果不彰、事 態嚴重或有違法之情事時,國家司法權也會介入,這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此 為公司企業組織型態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