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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生會組織變革的下一步?

第三節 學生自治組織與工會法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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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有三條條文,分別給予職業團體定義,其會員組成以及會員代理出席會議 的簡要規定。工會法作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其性質又與我國現行學生自治 組織有相似之處,因此接下來將嘗試將學生自治組織與工會法有一些討論與對 話。

第三節 學生自治組織與工會法的對話

透過上述的訪談資料,我們大致可以歸納出幾點現行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的 問題。 1.學生的參與度與關注度偏低。2.類總統制政府組織的制度設計,因權 力分立與重視監督制衡的觀念,甚至校外團體灌輸議會要極力避免與行政中心 立場一致的說法,都不斷地消耗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的動能。3.制度性的缺乏對 於學生自治的支持,例如學生自治幹部皆是志工性質,校內的會議席次有限,

學生代表的意見在會議中鮮少受到重視。部分學校還會直接分配學生代表的名 額,例如有幾席給那些學生社團、系等等,但分配到席次的學生又不見得願意 去參與會議,此時校方又會以此為理由怪罪學生,是因為學生不來參與會議。

4.財務的不獨立,學生自治組織有部分經費仰賴學校的補助,致使學生自治組 織行動時須考量經費的問題,在部分事情上與校方妥協。5.課外活動組的影響 力,因為掌握經費、場地以及部分校內法規修改的權力等,雖以輔導之名,卻 會直接或間接去影響學生會的決策,更曾發生過透過與課外活動組關係較密切 的學生,形成對於學生自治組織不利的輿論。或是利用學生會類總統制政府組 織的監督制衡特性,離間議會與行政中心的關係,以此改變學生會的行動立場 或是削弱學生自治組織的力量。

學生自治組織所面對上述的困境,當然有部分可能可以歸責於非制度層面 的因素,例如學生本身的參與和關注、學生自治幹部在運作學生自治組織沒有 發揮足夠的效能讓學生會有存在感,使學生產生認同、也進一步影響到學生不 會自動自發繳交會費,並讓學生會的財務面臨困難。但制度面的鬆綁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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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也對學生自治組織的運作會有所幫助。就像我國2010 年勞動三法修法之後,

針對工會有一些法規制度上的一些修正與改善,確實也讓我國的工會運作與發 展有正面的影響,以下回顧我國的工會發展歷程。

台灣在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採取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的模 式,使得工會成為了被國民黨當局掌控的閹雞工會。1987 年解嚴以後,勞工運 動者開始採取「順法抗爭」的策略,爭取法律所承諾的勞動保障(何明修,

2008)。

1980 年代末期興起一波的熱烈的自主工運浪潮,但到 1989 年遠化罷工遭 到政府的強力手段壓制以後,台灣自主工運的風潮也隨著這次運動的失敗而走 下坡,取而代之的是政府採取的鎮壓與修法限制。1992 年的國會選舉、1993 年 的縣市長選舉,民進黨逐漸在政治面取得一定的影響力,勞工運動也開始轉向 體制內的修法抗爭路線(何明修,2017)。

轉進體制內以後的工會運動在某些議題上確實也發揮了他的影響力,包括 全民健康保險費用的負擔比例、勞動基準法的擴大適用、規範台灣國營事業必 須設置勞工董事、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通過等等。

而攸關勞工權益保障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以及爭議權,分別對應到 我國的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 法分別於2007 年、2009 年三讀通過,而勞動三法當中關係到勞工團結權的工 會法則是最後於2010 年通過,該次的修法修正條文共計 49 條,其中新增 13 條、刪除26 條,是一次大規模的全面翻修。這次修法,雖然不完全讓各界所滿 意,但確實也鬆綁了過去對於工會組織的較多限制,提升了工會的動能。

在工會法修正以前,有許多針對舊工會法的批評與檢討,像是王惠玲

(2005)認為當時的工會法對公務人員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的限制與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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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主管機關得撤銷工會的選舉或決議且得不經司法程序逕行解散工會、不 當勞動行為與工會歧視禁止的條文規範不周全等問題,對於工會的組織權與活 動權有諸多阻礙。焦興鎧(2007)也指出當時的工會法與國際上的勞動基準相 較有諸多不足之處,例如對於特定對象勞工限制了其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類 型也僅限制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兩種,而產業工會又被限制在同一廠場之內,

使得工會力量無法集中、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工會又有過度監督與干涉的問題、

對於勞工與工會幹部的保障也與當時美國、日本、韓國的制度有相當大的不足 與落差。

2010年工會法的修法有幾項重點,包括保障教師組工會的權利(唯受限於 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範教師仍無罷工權)、不當勞動行為的形式更明確的規範 並訂有罰則、工會類型新增企業工會一類(其實就是將修法前產業工會卻多由 同一企業內員工組織正名為企業工會)、外籍勞工亦得參選理監事、代扣會 費、理事長制、會務假的入法等等,對於工會組織發展上有不小的影響。

雖然在該次修法當中,每項修法的議題上的修法方向上各界都有些不同的 聲音,並無法讓各方完全滿意,但其中幾項變革,例如不當勞動行為型態的明 文化、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機制等等規範確實更有利於工會幹部運作會務,並 使勞工獲得更有利的保障(董純惠,2013)。

2011年新的工會法實施以後,舊稱為產業工會的同一廠場內勞工所組織的 工會實為新法所定義的企業工會,而新法所稱之產業工會,則定義為相關產業 內之勞工所組成的工會,換言之,與該產業相關的勞工,無論勞工之雇主是否 相同,皆可加入同一產業工會,強化了勞工團結的力道,新法所稱之產業工會 從2011年新成立的37家,一路成長到2017年的194家,工會總數也從2011年底的 5042家成長到2017年底的5499家(勞動部,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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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侷限於單一廠場或企業的工會如雨後春筍的成立,猶如對台灣的勞 工運動注入一股新血,近年來也可以陸續看到這些行業別工會運作的動力,例 如2014年5月成立的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在2015年4月的發動罷工投票,近九 成的投票率,獲得99.67%的同意取得罷工權,迫使中華航空公司與桃園市機師 職業工會進行協商並取得共識,華航承諾將改善機師的勞動環境;2016年6月桃 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華航的空服員勞動條件的惡化發起罷工投票,在取得 合法罷工權後,進行了為期三天的罷工,該次罷工行動也使得在後續的協商 中,工會的訴求多得到華航的同意;2017年1月臺灣鐵路產業工會發起依法休假 抗議事件,爭取休假權與抗議不合理的排班等問題;2018年7月桃園市機師職業 工會再透過罷工投票取得罷工權,之後在與長榮航空、華航的協商達成初步共 識。從上述幾項較為著名的案例可以看到,修法後的工會運動狀態,已從過去 單一企業廠場或企業工會的模式逐漸走出,在產業、職業工會的層級上有所發 展。

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17年所發布的《勞動三法修正後 對工會行為調查研究》報告,其中對於工會的問卷調查結果發現勞動三法的修 法對於工會組織與行為面都有不小的影響,包括修法前沒有工會,修法後而有 工會組織有7.2%,修法前僅有一家產業工會到修法後有一個以上的工會組織有 14.7%。在團體協商部分,修法前後也有明顯的差異,共有近兩成(19.8%)的 工會在修法前並無協商經驗,修法後始有與雇主進行協商,另外還有3.6%在修 法前雖有協商經驗但未完成協約簽訂,修法後則完成協約簽訂。

對於集體勞動法的評價,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規範與合法爭議行為免 責等新增規定上,工會多給予正面評價,其中工會對於申請不當勞動行為的裁 決則是上述三項新增規定當中使用傾向最高的(李政儒、康長健,2017),可 見工會法的修法從工會組織面到工會動能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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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可見,2011年新的勞動三法全面實施以後,對於工會的組織面與實 際運作上的改變與影響,多少有些幫助,回首本文的研究對象-學生自治組 織,本質上與工會組織一樣有促進成員共同利益的目標,同時又有在所處環境 相對弱勢的特性。而且同樣面臨動能不足,運作不佳的狀況,參考工會相關制 度的修正與鬆綁,應也能對我國的學生自治組織,在保障學生權益、落實校園 民主的目標上有一定程度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