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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組織-政府、公司企業或人民團體?

第六章 學生會組織變革的下一步?

第二節 學生自治組織-政府、公司企業或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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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與現今類總統制學生政府誕生的關鍵時刻,因為在當時校園威權控制的背景 下,影響了校園內的行動者的行動選擇36,並在他們做出選擇以後,進一步限 縮了學生自治組織的制度確立的選擇37

類總統制的學生自治組織建立以後,就是路徑依賴的過程,誠如Krasner

(1984)斷續式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a)的論點,制度建立以後會限縮行為 者的選擇,也會影響到後續的制度變遷與調整,會慢慢地到達一個長期的均 衡,直到下次偶發性的事件發生再造成了制度的改變。

從1980 年代末期到現在的學生自治組織的制度,近 30 年來基本上就是正 在這個均衡的過程,各大專院校的學生會也以類總統制的政府型態發展除了有 制度同形的模仿因素以外,可能也與台大的經驗輸出有關。另外值得一提的是 在2005 年大學法修法以後,在該法第 33 條規範了各校必須要有全校學生選舉 產生的學生會。2014 年教育部更頒布了《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該原則 第四點提到「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分設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例如:學生議會、

學生代表大會、監事會等)及司法部門(例如:評議會、學生法庭等)分別運 作」,這可能也是使各大專院校的學生會發展更限縮在政府的形態下的因素之 一。也因此雖然現今各校可能會因應一些運作上的困難,有一些小小的制度修 正,但基本上還是延續著30 年前所建立的類總統制的學生自治組織架構。

第二節 學生自治組織-政府、公司企業或人民團體?

現行的學生自治組織多以類總統制的政府組織架構運作,但如同我們在第 三章對於各類型組織的討論,政府組織架構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邏輯,無非是

36 為了突破威權控制而爭取普選。

37 因為成功爭取到了會長的普選,范雲等人在討論學生憲章時,最後選擇類總統制的制度設計 一部份是受美國大學的影響以外,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普選的直接選舉特性,也就放棄了間接選 舉的內閣制與理事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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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到政府所擁有的公權力,以及避免掌握公權力的政府,若集所有權力於一 身,所可能造成侵害人民權利,人民無能為力的困境。

然而論及學生自治組織,既無行使公權力的力量,其所屬成員校園內的學 生,權利遭受侵害的來源往往不是來自於學生會,而是來自於學校甚至是政府 政策。

從訪談資料可以發現現行的類總統制學生自治組織,因為政府的組織架構 設計,使學生的力量有分散的情況,對於學生參與度關注低、運作動能本就十 分不佳的學生會而言,消耗了許多學生會的力量。使得學生將精力放在制度內 部的制衡與對抗,而且若是府會關係不佳的時期,更是容易有議會超越了合理 的監督與審查範疇,不斷消耗學生自治組織的力量。另外也曾發生過因為校方 或課外活動組與學生會立場不一致,離間議會與行政中心的關係,或是透過與 校方或課外活動組關係較好的校內社團,製造對於學生會不利的輿論,使學生 自治組織難以團結的事情。

而對於府會關係不佳的討論,除了有提到議會的審議能力與議員參與度不 佳以外,議員或議長個人對於議會的角色功能與期待,多維持著就是要與行政 中心抗衡甚至不惜對立的心態,極力避免與行政中心立場一致的情形。此外校 外的全國性議事組織雖然推廣議事運作不遺餘力,讓一些新任的學生議員或是 學生自治組織熟悉議事運作,但同時也鼓吹要與行政中心對抗的觀念,這樣的 觀念也對不少學生自治組織與學生自治工作者有所影響。

而就財務運作上來說,政府有人民繳納的稅收維繫政府的運作,對於未依 法繳稅的人民,可以使用各種強制力的手段追繳。但透過訪談的資料可以發 現,對學生自治組織來說,不僅沒有強制收取會費的權力,面對龐大的會務運 作經費來源,甚至有不小的部分掌握在校方的補助上,姑且不論經費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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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不獨立的問題就直接影響到學生會在運作上,若面對與校方意見衝突的議 題時,往往會投鼠忌器,不得不考慮向掌握資源與權力的校方妥協。

綜上所述,現階段的學生自治組織在學生參與度低落、關注度不足、運作 動能不少消耗在組織內部的對抗上,缺乏公權力且財務受制於可能是學生權利 侵害來源的課外活動組或學校手上。顯然持續以權力分立的政府組織型態,期 待其有良善的運作效能,可謂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只將改善的可能性寄望在 行為者身上,有點緩不濟急。

至於公司企業的組織設計,透過第三章的分析可以理解到,出資的多寡將 關係到對公司營運與決策的影響力,而公司企業組成的主要目的,即是追求出 資股東的最大利益,最直接展現的就是在公司企業的獲利能力上。因此公司企 業追求獲利將是其主要的組織目標。

回頭來看學生自治組織,其會員為全體學生,並不會因為學生出資多寡而 有差別待遇38,公司企業的組織為了追求股東的最大利益,就是想辦法創造最 多的企業利潤。但學生自治組織的組織目標顯然與此不同,透過訪談內容可以 知道學生自治組織的角色與目標是監督學校事務、替學生發聲、捍衛學生權 益、促進校園民主發展,具體更展現在其學生的代表權上,顯然與公司企業組 織追求利潤的立場有所出入,因此公司企業組織的組織設計樣態,應也非學生 自治組織恰當的參考對象。

最後看到第三種組織類型-人民團體組織,即所有除政府以其公權力行使 職權或私部門基於營利獲得利潤而成立之私部門以外的組織,作為後續學生自

38 是否繳交學生會費或許會影響學生是否能享受學生會所帶來的福利,但並不會因為是否出資 或出資的多寡而影響到學生對於學生自治組織決策與運作的影響力,簡單來說,從選舉制度可 以看到,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自然擁有較多的投票權,然而在學生自治組織,一名學生就是一 張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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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組織參考與對照的對象。

觀之我國人民團體法下各類型組織的分類與定義,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 體與政治團體39,政治團體本質為政治組織,目的在於獲得選舉勝利,取得執 政權,學生自治組織作為各大學校園內唯一且正當性最高具有代表性的團體,

顯然難以用政治團體與之類比。

而社會團體按人民團體法之定義:「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 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 團體。」另參考內政部公告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當中所列的社會 團體有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運動團體、社會服務及 慈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環保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 會以及其他公益團體。

職業團體按人民團體法之定義則是:「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 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 之團體。」例如同業公會或是各層級的工會都屬於此類別。

於此,若學生自治組織的角色與目標是監督學校事務、替學生發聲、捍衛 學生權益,增進學生共同利益,促進校務發展與校園民主之落實,其組成又以 同一校園內的學生組成之團體,那學生自治組織制度設計的調整應可以參酌職 業團體的部分規範。

而且學生在校園內與職員、教員相比還是處於相對弱勢的情況,學生的基 本權利遭受侵害時,又難以有有效的發聲管道,學生會恐怕是學生在校園內最 具代表性與正當性的組織,這與勞工階級需要團結的工會與資方爭取較佳的工 作待遇與工作環境有異曲同工之妙。因為人民團體法中對於職業團體的規範,

39 政治團體的規範已被 2017 年年底三讀通過的政黨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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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有三條條文,分別給予職業團體定義,其會員組成以及會員代理出席會議 的簡要規定。工會法作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其性質又與我國現行學生自治 組織有相似之處,因此接下來將嘗試將學生自治組織與工會法有一些討論與對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