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生自治組織
第二節 學生自治組織於校園內、外的角色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規上並無明確規範學生法官之任期,僅有因畢業或其他原因喪失該會會員資 格、自行辭職、兼任其他校級自治組織的會長或副會長須擇一辭職以及因健康 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其學生法官的資格才會喪失。由此可 見該校對於學生法庭的任期具有相當大的保障,無法被任意去職,維護了司法 權的獨立性。
然而台大的校園刊物《台大意識報》針對學生法院的報導,其中就有提到
「法規上並無限制法官的資格,不過基於審判實務上的專業性要求,多由法律 研究所的學生來擔任學生法官。然而,法研所學生多半必須面臨國家考試與論 文的雙重壓力,而學生法官又屬不支薪的義務職,故能兼顧職務及考試又有意 願擔任學生法官者的人數並不多。」(傅彥龍、蔡亦凡,2014)
由此可見,就算是具有完整的法律學院與資源,同時擁有法律大學部與研 究所的台大,有能力且願意擔任學生法官的學生,仍是少數。更遑論沒有法律 相關系所的大學,要有足夠的人力能使學生自治中的司法權,能有良善的運 作,更是一大難題,進而使得我國學生自治組織呈現以二元分立為主,三權分 立為輔的運作樣態。
第二節 學生自治組織於校園內、外的角色
欲了解當今學生自治組織模仿政府的權力分立模式是否能運作順暢,就必 須先討論究竟學生自治團體,在校園內以及校園外所扮演的角色為何?與國家 當中的政府,相同之處在哪?相異之處亦又為何?
2005 年大學法修法之後,該法第 33 條第二項明定了「大學應輔導學生成 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 果及自治能力。」自此而後原本沒有學生會的大學也都紛紛因應該法的修法,
輔導成立學生自治組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因此各大學基本上都存有學生會,但實際的運作,是否有達到當初學生會 成立之目的值得更進一步討論。學生自治的定義最通見的說法為「由學生組成 的組織,共同處理與學生相關之學習與生活等事務。」然而更深入討論,就會 延伸出幾個疑問,學生自治組織在處理學生相關事務上,可以達到哪種程度?
在校園內部,校方的角色和學生自治組織的角色定位又應為何?校內不同事務 校方和學生自治組織分別擁有多少決策或處理的權力?因為校內幾乎可以說是 任何事務都與學生有關,小至校內硬體建設層面,大到學校未來五年十年的長 期發展規劃,都難說與學生無關,如何分工合作,是討論學生自治無法迴避的 問題。但在討論學生自治實際運作前,若從學生自治的目的性分析,應該較能 對學生自治有個輪廓,了解學生自治的應然面,才能在實然面有明確的結論。
有關學生自治的目的,教育部認為有以下四個「1.培養獨立自主的精神:
可以提供機會,讓學生學習自我管理,養成凡事能自己思考判斷的獨立精神。
2.養成實踐力行的能力:學生在校所學多屬知識的吸收,少有加以應用的機 會,自治活動正好提供良好的機會,讓學生能將所學到的知識加以實際應用。
3.培養公民的知能:人須有尊重別人的態度、與人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知能、
有領導及被領導的能力,而這些在學生自治活動中均有學習的機會。4.滿足學 生需求及增進學生權益:學生自治活動是學生較有權力主導的活動,較能配合 自身的需求規劃設計,始知能滿足學生在其他教育活動中所無法滿足的需求,
學生因之生活得更加充實、快樂,有助於自我的充分發展。」(教育部,
2018)。上述的定義是我國最高的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對於學生自治的態 度,雖上述定義並非實質的規範,但基本上仍可看出國家行政機關對於學生自 治的基本看法。
從教育部的定義來看,學生自治的目的還是以教育本位的角度出發,使學 生透過學生自治活動學習培養相關能力,筆者不否認學生自治具有上述的功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與目的,但因為我國校園內部對於學生的規範多從學生的義務與責任出發,缺 乏學生權利保障的觀點,部分校規甚至有違背憲法與法律的疑慮(林佳範,
2004)。因此學生權利的促進與落實,應也是學生自治責無旁貸的目的之一,
甚至應是其最主要的目的。
106年8月教育部的「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報告中,就針對 了學生自治、學習與受教權、表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隱私權、平等保障、
學生獎懲與申訴、學生勞動權益等8個面向建構了70項指標進行調查以了解目前 我國大專校院對於學生權利保障的執行概況。
雖然從該量化普查的報告當中,可以看到各面向的指標達成率皆在八成以 上,從數字看起來達成率相當高,但這並無法表示在學生權利的保障與落實程 度上,也有相同的高水準。
舉例而言,其中有幾項達成率百分之百的指標,包括「學生代表是否能參 與校務會議?」只能說明校務會議當中是否可以讓學生代表參與,然而其參與 的形式,以及是否擁有與其他校務會議委員相同的權力,例如提案權等並未深 入討論。再舉「學校進行關於學生生活、學習與獎懲重大提案時,是否徵詢學 生代表意見?」這項達成率百分之百的指標為例,徵詢學生代表意見亦可有許 多形式,口頭上的詢問、會議中正式討論或者更進一步廣納學生意見作為學校 的施政參考,不同的徵詢學生代表意見的方式,都會間接影響學生權利的保障 程度。
在學生會長選舉的部份,該調查有一道題目「學生會會長是否為全校學生 選舉產生?」高達九成七回答是,然而對於全校學生選舉產生的看法卻是同一 句話各自解讀,劉典倡(2010)在其大學自治組織的研究當中就指出,「全校 學生選舉產生」各校作法不一,有全校具學籍之學生直接選舉、各系舉辦公開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會為學生服務),保障其群體權利的目的,但就其權力行使範圍與程度而言,
學生會遠不如政府廣泛,也缺乏強制力。反而在實務上,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 來源往往來自於學校或是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