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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生會組織變革的下一步?

第五節 學生自治幹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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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如同合作社為提升勞工生活,學生自治組織的校園學生合作社,也可 以達到提升學生校園生活的目的。此外部分營運所得也可以作為學生自治組織 的運作經費來源之一,讓學生自治作為促進學生權益保障的組織目的,使全體 學生受益。

第五節 學生自治幹部的保障

工會法中對於工會幹部的保障規範在第36 條42,主要是對於工會幹部的會 務假相關規定,學生自治組織在運作上,除了學生自治組織幹部或學生代表在 參與相關會議時應可申請公假以外,學生自治組織幹部或學生代表在平時仍須 處理許多學生自治事務,應可考慮以給予學分的方式,如同學校教授若有兼任 行政職時得以減授的規定,降低學生的課業壓力。

最後在課外活動組對於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的影響,應參考對於雇主不當干 涉工會運作的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的討論。早在 1930 年代,美 國為了維護其自由貿易之制序,就創建了不當勞動行為的工會保護制度。1948 年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第87 號“結社自由與團結權保障公約(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Convention)訂定以後,也揭 示了雇主與政府不得干預工會運作的價值(陳信行,2012:Ⅸ),但我國則是遲 至2010 年工會法的修法才有可供運作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課外活動組對於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的干涉與介入,也可以視為對於學生團

42 工會法第 36 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 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 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 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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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權43行使的破壞,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可參考下圖的分類。

圖 5 我國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圖

資料來源:(林良榮、邱羽凡、張鑫隆,2012:23)

其實若參考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可以發現,很多校方不當干預學生自治組 織運作的手段,其實是有相似的地方,例如在陳志柔當選代聯會長的那屆,臺 大校方拒絕代收代聯會費的手段。在勞資關係中,我國也曾發生雇主以部分員 工拒絕加入工會為由,拒絕代扣工會會費而進入不當勞動裁決的案例,而我國 裁決委員會的見解偏向認定雇主不得僅憑員工之通知就停止代扣工會會費,但 如果退會意思表示已送達工會,雇主須進一步確認是否已生退會效力(焦興 鎧、黎博文,2015)

43 雖然團結權過去多指勞工擁有自由結社,加入、運作工會的權利。但誠如本文前面對於學生 自治組織與學生在校園內的弱勢現況,並與工會的類比與對話,為了達到充分保障學生權利的 目的,因此將團結權在勞資關係的討論,予以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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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的見解,還是雇主有直接代扣會費的義務,片面 因勞工的通知而拒絕代扣會費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在學生自治組織委請校方

「代收」會費,校方卻逕自拒絕代收的作法,恐怕更說不過去。

雇主破壞或弱化工會組織力量的手段眾多,不當勞動行為的發展即是在試 圖保障工會的運作力量。而從本文的文獻檢閱與訪談資料可以發現,在校園 內,校方或課外活動組等,也有許多破壞或弱化學生自治組織的手段與事件發 生,為了充分保障學生權利不受侵害,維持學生自治組織的運作不被破壞或弱 化,勞資關係中不當勞動行為的探討也值得參考在學生自治組織與校方間的互 動上的運用。

第六節 小結

本章以歷史制度主義的觀點,對於台大學生自治組織的轉型與發展進行分 析,發現 1980 年代後半,台灣正經歷著民主化轉型的時刻,同時也是學生自治 組織朝向類總統制發展的關鍵時刻,當時台灣社會追求民主化的社會背景,對 於校園內的行為者在進行學生自治組織制度改革的推動,有著重要的影響。

在追求學生會長直選的訴求在 1988 年達成以後,在會長已直選的路徑下,

選擇了同為直選的類總統制的學生政府設計,自此而後開啟了長達 30 年的路徑 依賴過程。時至今日,各大專院校學生會都以類總統制學生會運作的原因除了 模仿同形(mimetic isomorphism)的因素之外,可能也與羅文嘉、馬永成與徐 永明在三月學運以後進行環島串連的歷史有關。

但學生政府的組織型態,運作至今面臨了許多問題,包括使學生的力量分 散,並讓學生將精力放在制度內部的制衡與對抗,特別是在府會關係不佳的時 期,更是容易有議會超越了合理的監督與審查範疇,不斷消耗學生自治組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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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情形。同時學生會不若政府擁有公權力與強制力,也缺乏像政府擁有人民 繳納的稅收來維繫政府的運作,財務的短缺與不獨立(常需仰賴學校的補 助),幾乎使政府組織設計的負面影響都出現在學生自治組織的運作上,正面 的效果卻很難看到。

在分析了政府、公司企業與人民團體的組織型態以後,發現人民團體中的 工會,十分適合作為學生自治組織作為制度改良的參考對象,除了組織的性 質、目標與特性相似以外,我國在 2010 年勞動三法修法之後,針對工會有一些 法規制度上的一些修正與改善,確實也讓我國的工會運作與發展有正面的影 響,這也是給學生自治組織進行制度改革的一個正面啟示。

在組織架構設計上,可以參考工會的理監事制而非目前的類總統制,會計 與經費稽核則可參考工會法的規範讓監事會可以引進外部專業人事協助。財務 方面的改善,會費的強制收取是可行的選項,但若不採取此方式,則校方或政 府單位則應每年撥補一定比例的經費或是參考工會合作社的模式,皆有助於學 生自治組織的財務改善。在學生自治幹部的保障上,可以考慮以給予學分的方 式減輕學生的課業壓力。同時應參考工會法中的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避免課 外活動組或校方等單位對於學生會的不當干預或打壓,保障學生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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