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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種類型組織之淺析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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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民團體的組成的成員基本上是以具有共同宗旨與目的的成員所組成,

多講求組織的運作順暢,使該組織得朝其成員的共同宗旨與目標前進。換言 之,雖然人民團體的組織設計邏輯並不否認組織的運作上仍可能會有人謀不臧 的情形發生,而有監事會的設置,作為其監督的機關。但監事會的設置多是輔 助監督性質,反而是理事會才是人民團體運作上的主力。若當人民團體的運作 有人謀不臧的情形發生時,監事會扮演的是組織內部的第一道監督機制,期望 能適時踩住剎車拉回正軌。事態嚴重時則是會由監督力道較強的外部監督機制 來處理,也就是國家司法的介入。

簡言之,人民團體的組織設計上,是以行事為主,監督為輔的樣態,這也 是人民團體的組織設計的特色。

第四節 小結

透過前三節對於政府、公司企業以及人民團體的組織基本說明,可以發現 這三種組織類型各自有它的特色。

就政府的組織設計而言,從過去的歷史與許多政治學者的論述可以看到,

若政府集大權於一身,將使人民的基本權利陷入備受侵害卻無能為力的風險之 中。因而在政府的組織設計上,才會有將其分權的設計,分為運作政府的行政 權,代表民意與監督制衡的立法權以及獨立超然的司法權。希望透過分權制衡 的制度設計,以達到避免政府濫權,能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

政府作為必要之惡,它的監督與制衡機制,也就是避免政府會為所欲為、

大行惡事的保險。也因為政府擁有公權力,其力量之強大,政府的監督與制衡 機制,自然也相應擁有重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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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企業的組織類型就展現截然不同的樣貌,因為公司企業追求的是股 東的共同目標,也就是獲利。在組織設計上雖然依然有監督機制存在,例如監 事會的設置,但在公司企業以良善經營與獲利為主要考量的組織屬性上,擁有 決策以及經營權力董事會才是公司的運作重點。在監督機制上,內部以監事會 為之,必要時也會有外部的政府司法權的介入。但公司監事會的重要性與影響 力,顯然就遠遠不及政府分權制衡的立法權或司法權。

人民團體則因為是擁有共同宗旨或目標的成員所集合在一起的組織,並不 以營利為其主要目的,在組織的設計邏輯上,就更以組織的運作順暢為其主要 的考量。理事會是人民團體組織運作的主力,雖不否認可能會有人謀不臧的情 形發生而有監事會的設置。但其組織就呈現以行事為主,監督制衡為輔的樣 態。

由此可見,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組織,因為其組織的目標、組成與各自的 考量不同,因而呈現出十分不同的組織設計邏輯與特色。回到本文所討論的學 生自治組織,當今是以政府的型態作為其組織架構的設計,但學生自治組織,

既無行使公權力的力量,其所屬成員校園內的學生,權利遭受侵害的來源往往 不是來自於學生會,而是來自於學校甚至是政府政策,顯然政府權力分立的組 織架構設計的邏輯與學生自治組織有著根本上的不同。

再者,公司企業是以獲利為其主要目的,公司的權力分配也與股東的出資 程度多寡有著顯著關連,學生自治組織在目的與運作邏輯上,與公司企業也有 相當大的差異,學生自治組織既非以營利為目的,會員的權力也不像公司企業 一樣會因為出資的多寡而有分別。反而是人民團體的組織類型,與學生自治組 織的目的與運作邏輯有較高的相似性,學生自治組織的成員由校內的全體學生 所組成,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監督校務、為學生發聲,盡力促進與保障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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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這尤其與人民團體中的工會組織相似。而且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學生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其目的就 是希望全體學生皆能成為學生會的當然會員,以享有會員的權利與保障,這也 與工會的強制入會原則相同24。由此可見,人民團體中的工會十分值得作為我 國學生自治組織制度設計與運作的參考,這部分在第六章第二節也會有更詳細 的分析與說明。

24 現行我國工會法第七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及有強制入會的意思,但若有人堅持不加入工會,因為沒有罰則,所以有論者稱我國工會法的 強制入會規定是軟性強制入會原則(衛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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